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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

  • 上传时间:2016-02-28
  • 作者:佚名
  • 来源:《法制网》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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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2015年6月13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牵头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五家参与单位的10余位领导与立法专家,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扬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四川省社科院的20多位知名民法、商法学者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专题研讨“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总体统筹与安排”、“民法总则立法与民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登记、营业转让制度”、“民法典编纂与民商事行为与代理制度”三个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说,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法律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希望借由这次研讨会听到商法学界学者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呼吁民法典立法工作一定要秉持包容的心态,吸收人类法律文明中的优秀经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汇集全国各方面最好的法律专家一同参与。
      关于民法典与商事立法的基本架构关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致辞表示,有些商事法律规范不适宜放入民法典中,有必要单独地抽出来解决;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民法总则的统领下制定一部单独的商事通则,制定商事通则并非另起炉灶,而应该看作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统筹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提出,民法不可能涵盖商法,民法典应该轻装前进。
      关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诸民商事主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立法规范在民法总则中的表述,营业转让规范如何入法(民法总则),商事代理与民法上一般代理制度的异同以及是否进入民法总则等具体问题,与会的民法、商法学者也展开充分讨论,多数学者认为诸如营业转让、商事代理、商事账簿、商事登记等商法基本制度,大规模进入民法典的规范既不现实也不可行,需要另行制定统一的立法规范。
      在研讨会的总结环节,与会代表们提出,民法与商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模式应该达成基本共识,包括:对于民法、商法通用的规则,民法典自然应该予以规定;对于大量的商法特殊规则,宜于另立法律,民法典要留好规范接口;何时以及如何制订一部商法通则或者类似立法文件,取决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与决策,也更需要民法、商法学者的学术论证推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勇健分别介绍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展。
      经过本次研讨会,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向民法学界以及立法机关、民法典编纂的参与单位代表充分表达了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关系的一系列观点和立场,民法与商法学者互相沟通了立法思路与理论困惑,立法者、实务界与学术界也就民法典编纂的诸多重要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由此获得的丰硕成果将助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进展。
      原文章网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5-06/17/content_6130622.htm?node=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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