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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

  • 上传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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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工商总局个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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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7〕 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查处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查处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2003年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务院适时修订出台《查处办法》,对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查处办法》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查处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三是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查处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查处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准确把握、落实《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
      《查处办法》扩展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查处工作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立足职责法定,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厘清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各地要准确把握、坚决落实,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免予登记经营区域,确定日常生活用品及劳务服务种类,做好指定区域的市场管理工作。对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要切实履行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建立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台账制度,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清理与《查处办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依法进行。
      三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双告知”工作,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将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对《查处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地要从依法行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高度,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查处办法》。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实到位。把《查处办法》的培训纳入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围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及部门职责划分、处罚流程、文书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总局也将适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深入宣传阐释《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动员群众参与无照经营治理,为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商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的综治考评。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工商总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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