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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答案归根到底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如果没有实践的基础,理性的答案将是不可靠的。——王保树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充满了活力,市场经济逐步走向繁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给中国商法学的发展带来了丰富的素材。中国的商法学,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商事活动的丰富实践和中国商事立法与商事司法的实践共同成长。
变革中的中国商法学,同样需要自身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没有基础理论的学科,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商法学的基础理论,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创立开始,不断发展,逐步走向成熟。而商法学基础理论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就是商事通则从立法构想到条文设计,从理念思考走向制度创建。
二、商法学基础理论逐步走向体系化
(一)对商法学体系的初步探索——经营法学
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基本上还不存在商法学这一学科。王保树教授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经营法学的概念:经营法学应是研究经营法律现象的学科。实际上,王保树教授提出的经营法学就是商法学的前身。
经营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经营主体论。第二,经营环境论。第三,经营决策论。第四,经营活动论。第五,经营责任论。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形成商法学科,人们的研究框架还主要在民法经济法的领域内,故而,王保树教授关于“经营法学”的体系的提出无疑是具有创造性的。其中,经营主体论部分,逐渐发展为商法学中的商人制度;经营环境论部分,逐渐发展为经济法学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学和反垄断法学;经营决策论部分,逐渐发展为企业与公司治理制度;经营活动论部分,逐渐发展为商法学中的营业制度;经营责任论部分,逐渐发展为公司企业的责任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王保树教授关于经营法学体系的构建,一直影响着他后来的研究兴趣。
(二)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商法学的体系性把握
在《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一文中,王保树教授提出了完整的商事法的基础理论以及商法总则的主要体系,这些构成了商事通则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