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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要跟上电子商务发展节拍

  • 上传时间:2016-03-17
  • 作者:法制网记者 阮占江
  • 来源:法制日报/2016 年/3 月/14 日/第0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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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本身是一个矛盾,这就更加凸显了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并不断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管理重要性。”近日湖南友谊阿波罗集团董事长胡子敬代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要让新型规范监管成为法律之前的有力防线,尽快解决电商快速发展和规范监管相对滞后的矛盾。
      胡子敬指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督手段落后,电子商务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出现很多违法违规的问题: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售后服务不当,竞争机制混乱、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强化电子商务的规范监管迫在眉睫。
      “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和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更新,极大考验着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能力和水准。”胡子敬认为,目前我国相应的监管手段、措施基本跟不上市场的节拍,法规和监管措施在一些电子商务的新领域里呈现空白;传统的管理手段又与电子商务行为严重脱节,不仅难以起到规范秩序的作用,也使商家无法预见自己经营行为的后果,对其利益缺少安全感。
      “中国电子商务监管措施和相关法规建设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胡子敬介绍说,目前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我国网络交易的有关规定仅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的网络交易指导意见中。相对滞后的规范手段早已无法跟上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步伐。对此,胡子敬建议借鉴国外互联网先进的管理经验,以战略眼光看待互联网的规范工作,提升监管层级,建立涵盖互联网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治网络犯罪等各方面的完备的互联网规范体系。
      胡子敬认为,在推进规范监管的过程中,首先要涵盖目前还处于监管缺失的空白处,如电子商务税收、推进网络购物平台首问负责机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合同、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网络欺诈、信息安全、跨境电商等方面的治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及其安全标准”“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等电子商务的基本方面为结构来制订有关规则;通过电子商务的强化监管,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交易安全、合同条款不公平、违约责任等问题以及更为细化的快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必须根据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技术特点,动态性地不断制订新的法律或修订已有的法律,构建中国科学的电子商务法体系。同时大力建设、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中的诚信道德体系,在规范管理与鼓励创新之间求得平衡。”胡子敬认为,电子商务的立法和规范监管,要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注意与现行国家政策相结合,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在网络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的合同认证、执行和赔偿、反欺骗、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网络有害信息过滤等方面制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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