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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届民法与商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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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标签:民法与商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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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9日,全国首届“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和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承办,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黑龙江大学、台湾中正大学等40余所科研院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10余个实务部门的12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和专题研讨三部分。在会议间隙,与会的学者还举办了共计十三场学术讲座,提供了丰盛的学术盛宴。


    开幕式

    本次开幕式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张宝锋教授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杨健燕教授首先致辞。杨书记在致辞中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了简要介绍,对此次全国首届民商法对话学术研讨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这次研讨会对民商法学建设以及民法典的编撰具有重大意义,并进一步具体说明民法典编纂要分两部走:一是编撰民法总则,二是整合现行法律体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范健教授从历史进程为出发点,引出在现阶段背景下需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的思考,民商法学之间应加强交流,民法典编纂中还需要加强私法和公法之间的交流和对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史小红副院长在致辞中对广大学者对此次研讨会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就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制度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安排、适用问题做了全面分析,最后指出此次会议以民商法之间的对话为主题是民商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起点,此次会议必将对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及中原地区民商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华小鹏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河南省法学会对此次会议的举办表示祝贺,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在致辞中指出,相信在广大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一定能编撰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民法典。


    主题发言

    上午第一阶段主题发言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院长徐强胜教授主持,该阶段共有五位教授发言。孙宪忠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在我国目前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从体系化的角度来说,首先体现在我们怎么看待以民法为核心代表的私法体系与公法体系分工协作的问题。民商法界要携起手来,解决法典编纂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譬如如何理解意思自治的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指出,现行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需要采民商分立体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还需制定一部商法通则。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民商合一并不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很多问题的发生并非因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民商分立也许不太我国目前立法状况,但并不意味着今后在中国会出现一部商法典。否定商法典的需求是没有真正理解民商的本质区别的表现。刘教授期待我们将来也有商法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民商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不是并存对立的关系。民法是普通法,也调整商事关系,但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商法的所有内容进行编纂,应兼顾商法的特殊性,给商事立法留下足够空间。

    上午第二阶段主题发言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教授主持,该阶段共有五位教授发言。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指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不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无论商法典是否写出来,总是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与合一的讨论更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上讲,民商关系的处理不是大问题,怎么安排大家都可以解释清楚。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指出,现在还没有启动民法典制定的必要,对此问题学界还未达成共识,它更多是一种理念。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指出,尊重有权机关在制定法律中间所表达明确的法律共识,这是我们讨论这个民法问题中间的立法技术问题无法抛却的基本前提和依据,应当更为深入和细致的思考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究竟给我们民法典的规则设计和未来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什么挑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讨论民商合一,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首先要理解现代商事规则的内容,这是探讨民商合一的前提。二是商事性质规则在民法典中一般化的问题,即将那些能够通过去除适用对象的限制的商事规则而提炼为适用于所有人的一体适用的效力规则。三是商事规则在民法典中的统合问题,即如何将那些不能一般化但可以通过附加相应条件(如营业性或有偿性)而体系化于民法典之中。四是我国民法典中对既不能一般化也无法统合的规定如何处理的问题。


    专题研讨

    下午的专题研讨分为两个分会场。其中,第一分会场研讨主题为“民法与商法的宏观问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研讨由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法官和郑州大学法学院宁金成教授主持,共有四位教授发言,三位教授与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教授发表了题为“法律行为与商行为应由民法和商法分别规定”的发言。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做了题为“商事主体入典的法例考察与模式选择”的发言。华东政法大学沈贵明教授做了题为“民事主体立法与商事主体制度发展”的发言。浙江大学朱庆育教授做了题为“民法总则与商事规范的关系”的发言。《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审朱广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延川教授等三位教授对上述几位老师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会场第二阶段发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主持,该阶段共有四位老师发言。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教授做了题为“论商事规则的特别法地位”的发言。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做了题为“法源论中的民法基本原则:何时使用?怎样适用?——以我国民法典 总则制定为背景”的发言。河北大学法学院宋阳副教授做了题为“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的发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刘斌老师做了题为“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的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武汉大学武亦文副教授、河南师范大学于庆生副教授对上述老师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会场研讨主题为“民法与商法的具体问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言由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良副院长主持,该阶段共有四位老师发言。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王志诚教授做了题目为“民商合一制下经理人之定位及权限”的发言。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的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做了题目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协调”的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研究员冉昊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推动多部法典制定,提升中华法制水平。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天津商业大学吴春雷教授两位教授对上述老师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会场第二阶段发言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和江西财经大学周维德教授主持,该阶段共有四位老师发言。中国社科院博士后、广州韶关学院张保红教授做了题为“论私法统一背景下的法典内容与体系构建”的发言。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卫英副教授做了题为“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规则与民法典模式的选择”的发言。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副教授做了题为“‘论汉语世界的‘法律行为’和‘商行为’”的发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长华老师做了题为“法人机关理论的再认识——以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视角”的发言。首都经贸大学张世军教授和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两位教授对上述老师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

    通过为期一天的研讨,有效促进了国内民法学界与商法学界的互通交流,加强了民法典编纂中民法学界与商法学界的共识,并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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