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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青年新锐】张怀岭、莫志 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 发表时间:2023-01-01
  • 作者:商法学研究会
  •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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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商法学科中青年人才成长,鼓励创新性研究,推动商法学术研究的发展与繁荣,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多年来持续举办“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评选活动。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获奖者分别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怀岭、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莫志

    《商法学研究会》公众号有幸邀请张怀岭老师、莫志博士接受此次商法青年新锐访谈。张怀岭老师、莫志博士分别与我们分享了他们的获奖感想以及有关商法研究、论文写作等方面的宝贵经验,以下为访谈内容:

    张怀岭副教授

    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

    “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张怀岭老师照片.jpg



    首先恭喜张老师获得202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非常荣幸能采访您,也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能接受我们的采访。请问张老师得知自己获奖后有什么感想呢?


    得知自己论文获得这份荣誉后感到非常荣幸!2020年12月,我们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了商法学研究会第十场“公司法修改巡回论坛”,主题便是“公司关联交易的系统化规范”。这篇论文是在巡回论坛发言的基础上完成的,一定程度上是篇“命题作文”。很高兴自己讨论的问题或建议能够在商法学界同仁中引发一些共鸣。

    同时,能获奖对我而言更是鼓励和“压力”,未来将努力强化自己研究的问题意识,更加有效地回应商事实践中的关切。



    张老师的获奖论文《<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制理念纠偏与规则重构》对关联交易制度提出了重要且宝贵的完善建议。请问张老师,您如何看待商业判断规则在关联交易审查中的作用?关联交易规制工具的完善是否需要根据主体的不同而采取差异化的规范方法?在关联交易制度完善中又应如何更好地处理和平衡商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源自美国法的商业判断规则(BJR)因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重要制度功能而被广泛继受和移植,其中就包括《德国股份公司法》。尽管不同类型案件中适用的前提和要件有所差异,我个人理解它的核心功能在于认定董事是否违反法定勤勉(注意)义务,其中非利益相关方是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的核心要件之一。当然,商业判断规则的部分要件(如信息基础、注意标准)可以为关联交易公允性判断提供启发。

    基于主体不同而进行差异化的规范是德国法2019年之前采取的规范模式,因为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关联交易”内容上涉及两种性质极不相同的利益冲突类型:一种是如何保障公司免于受到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一种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统一关联交易的概念会致使忽视这两种类型问题的性质差异。但是,在欧盟法影响下,这一模式可能更多地将会体现在关联交易的特殊规范中。这一趋势值得注意。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我认为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豁免情形)和不同规制工具(披露、批准等)的适用范围来实现。


    您在学术研究中曾关注过证券群体性纠纷问题,提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在功能定位上应以诉讼经济优先,兼顾个案正义。在此基础上,您认为我国《证券法》未来应当如何填补个案公平规则的缺失与不足?


    如何规范证券群体性纠纷机制是《证券法》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最终新《证券法》在吸收美国式集团诉讼部分规则的基础上突破性地在部门实体法中引入了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集团诉讼、示范诉讼等不同群体纠纷机制功能地位的不同对于具体规范具有决定性影响。“默示加入”等规则的引入旨在实现诉讼效率,而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可以考虑降低权利人行权成本、适度放宽诉讼代表人范围(例如只要满足一定的设立目的、成员人数、年限等要求的行业组织都可以作为代表人)以及(将来在我国也引入证券和解制度的情况下)司法对和解程序和结果的控制。


    比较法研究是张老师学术研究中的一大特色。您在论文中经常会引用域外的法律和理论,请问您是如何跟踪域外最新的法律和理论、且在其中确定合适的内容并加以运用的呢?


    这首先与我专业学习经历有关,我在法大中德法学院读的比较法(民商法方向)的硕士,并依靠这个中德项目支持去德国留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关注域外法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其次,我非常认同米健教授提出的“取法人际,天道归一”理念。针对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上面提到关联交易、证券群体诉讼等),比较法提供了“解决办法的仓库”;对于域外规范与制度的探讨、移植和继受也是单纯的合目的性问题,都服务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关切。立法如此,学者的研究亦应如此。

    当然,域外法的研究应格外注意体系问题,关注一项法律制度背后所有的法律和非法律要素的支撑,以免误解或错用。例如,如果不了解德国的民事公证人制度,则很难理解德国法中商事登记的效力、股权善意取得等法律制度,更不用说在此基础上进行有价值的比较研究了

    除了必要的语言基础之外,国外的法学专业期刊是我个人“跟踪域外新的立法和理论”的主要途径;此外,细分领域内知名研究机构的网站、博客或者领军学者的社交媒体等都可以作为辅助手段。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域外的研讨会也开放了在线参与方式,也可以就感兴趣的领域多了解国外的研究动态。


    张老师论文成果颇丰,近年来关注的领域也较为广泛,请问您在研究中是如何发现这些问题并且能够抓住问题的本质进行研究的?


    对,确实近几年自己关注的领域有些“杂”。如果说共同点的话,外资安全审查、外国补贴、供应链尽责等议题均是美国或欧盟以我国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新型监管工具。这些监管工具对于我国企业对外收购等交易影响非常大(如最近德国、英国等国政府否决多起中资并购),而相应的研究比较少,这促使我去思考。这些研究似乎与传统商法话题有些距离,但是,没有商法思维作基础很多问题还不容易搞明白。例如,外资安全审查中交易类型差异、“控制”的判断以及补救机制的差异。

    与此同时,对部分域外立法的关注也是因为我国也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例如《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范和程序机制构建问题。这也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要求。


    请您为想要深入学习研究商法的学子们提供一些宝贵的学习建议。


    建议称不上,说下我自己学习研究的体会吧。

    首先,学习阶段通常是A-Z式对某个领域进行系统学习,避免知识盲区。相关的阅读中,注意甄别文献的权威性。毕竟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阅读对某一问题的代表性文献虽然看起来费时间,但可以省去阅读大量二手或派生文献的时间。

    此外,不要局限于部门法或者法学领域。同一个问题多数也是其他学科探讨的对象,阅读了解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研究结论对于加深对问题的了解很有价值。例如,国外公司法部门学者借鉴自然科学“地球边界”的理念和研究来探讨公司法领域的可持续性问题。

    研究的逻辑则不同,需要从问题出发,提炼出涉及自己学科中的那些问题。适度“裁剪”后将之作为学位论文或者期刊论文的选题,并围绕这个问题调动相应知识来分析和论证。

    其次,关注典型案例或事件。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大众尾气门、康美药业案等典型案件以极端的形式凸显了不同法域对于相同或类似问题所采用规范工具的优势及不足。相关司法判决能够帮助我们了解法律规范是适用逻辑,而域外针对性相关研究能够展现在该问题上最新的进展和未来趋势。





    莫志博士

    2022年商法学研究会

    “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

    莫志博士照片.jpg

    莫志博士您好!很荣幸能有机会与您沟通交流!恭喜您获得202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一等奖!您能否谈谈您的求学经历以及您是如何对商法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感谢此次采访的机会,也再次感谢商法学研究会的精心组织,以及匿名评审老师对论文的肯定。商法学界有许多更优秀的思想和人才,相比他们我仍在学习成长中。这次获奖实属荣幸和机缘,于我而言是对年轻学子的鼓励,也是对我未来研究的鞭策。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理科类的法科生,大学开始便系统地学习法律,直至硕士结束,都“混迹”于西南一隅。那时候除了感受法学思辨的魅力外,最大的收获其实是顺着好奇去自由地涉猎了不少专业外的书籍,或多或少都锻炼了我的思维,且在之后的研究中给了我不同的启发。本硕期间也喜欢写点东西,尽管文笔拙劣,但幸得师友们的鼓励与信任,最终我决心“北漂”,去未曾生活过的祖国另一端求学,见天地,见自己。

    与商法的结识是一种缘分,对它的兴趣也历久弥新。本科学校西南财经大学有着浓郁的商科氛围,对商业、金融等有着“近水楼台”、耳濡目染般的学习机会。而法学毕业论文巧合地获得了商法老师的悉心指导。也许是路径依赖,硕士我选择在四川大学继续学习公司法与证券法,并同样收获了无私的指导和关心。以至于在我的求学经历中,商法技术的理性之美始终附带着现实世界的诸多善意。今天,伴随学习的深入和知识积累,我愈发感受到来自学科的智识挑战和实践乐趣,这是求学路上的新风景,感恩所有曾经或正在带我领略的老师与同学们。


    您的获奖论文《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组织基础、规范边界与方法提炼》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为出发点,并就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展开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请问您认为比例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是否均存在适用空间?其他公法法律部门对私法制度的设计能提供怎样的借鉴?进行借鉴时需要注意什么?


    近两年有许多老师从行政法之外的领域去讨论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尤其是私法领域,成果丰硕,观点有从完全无适用空间到有部分适用空间。这些成果都做了有益的探索,也给我的写作带来很多启发。就整个私法领域而言,如果是单纯考虑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工具性的方法——这也是其用来实现利益均衡的优势所在,那么我认为并非都具有适用的空间。一方面是因为私法领域已经有一些规则起到了相似的功能,比如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比如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损失等。如果在这些规则范围内也能较好处理纠纷的话,是没有必要再引入比例原则的。另一方面,私法多数时候仍是以平等的民事关系为主,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处理许多争议,实现彼此的最佳利益。如果都套用四项子原则进行逐一审查、限制,那么将会挤压自治的空间,给民事主体负担过于苛刻的义务。

    至于其他可供借鉴的公法制度,应该还是有一些的,但我也在学习当中,未必全面或者经过深思熟虑的论证,仅在此试举一例,即正当程序原则。尤其是对公司法而言,许多程序性的规范起到了法人意思独立、保障股东参与权利、控制权力滥用等功能。但目前我国公司法中的程序规则仍然比较粗疏,在实践中因为程序瑕疵引发的公司纠纷也不胜枚举。行政法对正当程序的研究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借鉴的时候,仍需大胆假设,小心论证。一方面是要对借鉴的制度的规范意旨、优势和规范机理有深入的认识,避免张冠李戴;另一方面是要考虑既有的规范中是否已经存在功能相似、甚至效果更好的制度,避免叠床架屋。


    您近期的研究成果关注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问题,并就库存股的留存与转让等规则补进提出了宝贵见解。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在此背景下,请问您认为库存股的性质是否具有了新的解释空间?库存股的转让是否应在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这又是否会涉及到旧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想听听您的见解。


    我国长期存在库存股的实践,只要有回购到注销或再次转让之间的时间差,那么事实库存就不可避免。2018年的《公司法》修订放宽了回购股份的情形,但我国可以说尚处于法定资本制,因此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认缴资本仍属于同义概念,库存股就只能是一种回购后的股份的过渡形态,长期保留在公司内有可能影响登记的公信力,毕竟库存股是休眠的、无权利的和对应资产的。

    如果此次修订草案中的授权资本制得以落地,那么会出现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公司回购后长期持有的股份,将有可能被解释为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虽然两者在来源上仍有细微差异。从商业逻辑来讲,回购可被理解为发行的逆向操作,从股东手中购回已发行的股份,就是将其回复到发行前的状态,由公司继续持有。所以如果未来将库存股解释或者直接规定为“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按照授权资本制的理论,就应同样由董事会负责之后的转让或者再次发行,但应以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为上限。相应的,对回购后的股份的再次转让,也就可以适用有关发行的相关规则。但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转让或发行的对价,要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准,避免高进或低出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公平地稀释旧股东手中的股权价值。当然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董事的义务群来予以规制。以上仅是个人不成熟的想法,仅在此略作陈述,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您在股东除名问题的研究成果中通过实证研究和建构数据模型的方式分析了大量的股东除名判决并就股东除名实践的具体改进提出了独到见解。基于此,想请问您在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时,应当如何选取有效样本、确定变量,如何对数据进行较为全面且详尽的分析?


    实证分析正逐步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而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平台给予了获取数据的渠道,检索方法也较为方便。比如通过关键词、法条规范以及文书类型等进行检索,都能较全面的获取公开的判决书。

    首先,如何从下载的大量判决中选出有效样本,我用的是笨方法,即逐份地阅读判决,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说理来挑选出符合主题的判决书。据了解还可以采用编程、Python等,通过设置特定词句来更快捷地完成样本选取,以后有时间会学习一下。其次,有关变量的确定,我会在最开始先阅读二十份左右的判决,对实践纠纷有全局的认识,并结合与除名规范相关的所有因素,列出可能的变量,然后将关键信息标准化地记录在excel表格中,形成数据总表,方便取用。至于在分析公式中选取何种变量,一是从规范中直接判断的变量,如是否出资;二是通过判决发现的争议焦点中的变量,如表决通过比例;三是凭借对制度的认识,能够通过逻辑推理解释一定现象的变量。最后,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方法取决于论证需求的分析程度(描述、相关性、作用方向)、猜想类型、变量类型(连续型、1/0型)与变量的多寡(单变量、多变量)等,然后选取相对应的公式与分析方法,借助Excel、SPSS等工具完成分析。公式的选取和使用贵在实践,这既要感谢本科学习过的一点统计学知识;也要感谢研究中请教过的专业朋友。以上仅是个人亲历的一些经验,未必具有普适性与足够的科学性,仅作为参考。


    2022年您发表了多篇公司法领域的高质量论文,想请您分享一下如何培养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如何才能有针对性地聚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


    谢谢对这些论文的认可,但相比于其他学者们的研究,我的还相对粗浅。

    首先,“如何培养问题意识”,答案也许就在问题里,即需要不断地“提问”,而不是欣然接受。法学研究需要有一双挑剔的眼睛,但也正如我导师所说,同时要对生活中遇到的人保持宽容之心。真正困难的是,如何提出“好”的问题。就我的经验而言,可以在习惯提问的基础上,从“两多一少”着手。其一是多阅读,才有可能拓宽遇到好问题的范围,排除已经有答案的问题的概率;其二是多交流,与师长、同学的讨论不仅能加深知识的印象,同时还能发现与他人认知的差异,并从差异中寻找问题;其三是少空想,商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任何思考与改进最终都需要服务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因此案例学习非常重要,有时候完美的法律逻辑却不同于实践中的商业逻辑。

    其次,在大多数写作中,学术观点的聚焦和提炼是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加深对研究问题的认知过程。我的习惯是在论文动笔前对所讨论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回答,并尝试初步地自我反驳。然后在写作中,我会通过论文大纲来聚焦需要论证的内容,并继续不断地反驳与“防御”,以打磨自己的观点。最后,观点需要可言说和可交流,所以我会与同学进行讨论,通过他人的质疑来纠正写作过程中可能的偏见。


    请问您在科研过程中是如何持续保持良好状态、不断突破自身瓶颈的?在遇到困难时,您是如何进行自我调节的?


    虽然我也很希望能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但似乎非常困难。相反,在短暂的几年学习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瓶颈,或许是思维的低谷,又或许是知识的断崖,都是对心性的磨砺。每当如此,我会选择让自己走出来,而非死磕到底。一方面是广泛阅读,这是导师时常叮嘱我的,看似朴实的要求,恰恰大道至简,点出了研究学习的不二法门。每当止步不前时,我会去坚持看书,去听课,去开阔自己的眼界和思维,获取前进的灵感。当个人积累提升到一定新的境界时,瓶颈就会自然而然地被突破。

    另一方面,有不少人说科研是工作,也有人说要把科研融入生活,但就我而言,科研远胜于工作,却并非生活的全部。当满怀热情的踏入学术殿堂时,也不会忘记拥抱身边的亲朋好友。是生活的烟火与乐趣,使我得以不断调整前进的脚步和状态。因此当遇到困难,除了看书,我还会向身边的长辈、好友请教,或者是相约运动、出游,或者是投入自己的爱好之中,用生活来平衡科研的压力。我更喜欢做长跑运动员,或远程徒步者,能够在向着终点进发的同时,欣赏沿途的风景,沉住气,不骄不躁地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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