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9月15日 星期日 下午好!
  • 研究会要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理念、制度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20-10-11
  • 作者:天师法学人
  • 来源:共青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委员会官方平台
  • 标签:

      2020年9月27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郝磊教授、樊纪伟教授、薛智胜教授、宋鹏副教授、朱晓娟副教授、郜庆老师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兰州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等3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参加了在天津师范大学举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理念、制度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1602400555132753.jpg

    与会代表合影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主持。

      郝磊院长、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杨仲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李菁调研员和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分别致辞。郝院长在致辞中表示,真诚地欢迎各位嘉宾在法学院成立40周年之际莅临法学院进行指导,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此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本次会议依托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在全部课题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次会议的交流有助于深化课题研究的方向。借此机会,真诚的期待各位专家积极参与讨论,群聚群力,在研讨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1602400651790622.jpg

    郝磊院长

      杨仲凯主任在致辞中表示,作为实务工作者参加本次研讨会很受启发,很荣幸能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非常具有意义,不仅要考虑法治精神,也要符合我国的传统与国情,但在具体的路径上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杨主任再次对各位专家学者表达了感谢,并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

    1602400684106512.jpg

    杨仲凯主任

      李菁调研员致辞,她认为,商法和民法同属重点领域的立法,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商法有不同于民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如何从理念、制度和实践层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析和探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与商法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规则之间的契合性与契合度,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立法与商法实践模式、路径和方法,成为完善我国商法的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广开思路、畅所欲言。最后她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硕果累累。

    1602400716128019.jpg

    李菁调研员

      陈金钊院长在致辞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必须从学术思维方式的角度考虑并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通过老人因生活所迫偷窃面包是否应该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案例,明确道德与法律不能分离,因而要实现情与法的结合,将“情”以法源之名入“法”,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行法律的融贯和统一,在倡导法治、实现法治的同时,发挥法律的新的作用。简短的开幕式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1602400748932929.jpg

    陈金钊院长

      紧接着,会议进入主旨发言环节。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金钊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曹兴权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孙光宁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进行了主旨发言。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26.jpg

    陈金钊院长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30.jpg

    曹兴权教授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37.jpg

    郝磊教授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40.jpg

    孙光宁教授

      陈金钊教授认为,《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不仅包含行为规范,亦涵盖价值要求。《民法典》应以开放的姿态,吸纳价值及其他社会规范,以充分发挥法源的功能。曹兴权教授剖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并对此提出了道德义务法律化及其高程度要求应当如何理解的疑问。曹兴权教授认为,公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的全面转化,其基本目标是宣示规范的实质化转化。道德义务法律化应是全面性的,应当公法与私法全覆盖、治理环节全覆盖、内容要素全面,并且还要注重公司治理制度的技术逻辑与道德弘扬政策的统一性。孙光宁教授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商法指导性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其一,一般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及价值观方面的优势和特点;其二,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其三,指导性案例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孙老师以具体的商法指导性案例为例,指出每个指导性案例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孙光宁教授对商法指导性案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提供完善的方向,认为应大幅度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在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中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准内容、强调法官对商法指导性案例的研习、立案检索机制可以在推动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重要作用、继续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等级。周学峰教授,通过线上的形式做主旨发言,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处理能力增强,新的纠纷不断出现,因此需要完善商事责任制度。首先,周学峰教授区分了数据与信息、电子数据与物理载体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了数据的法律地位,探讨其应当归属于绝对权的权利范畴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畴;最后,落实到商业应用背景下,强调数据的商业价值,要认识到数据容易被过度滥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两面性,通过法律对数据行为者和控制者的行为予以规制,规范商事企业的行为。郝磊教授从公司治理机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司治理机制之反思与检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司治理机制之完善路径三方面进行探讨。分别从国家、社会及个人层面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体现、失衡之处与调整途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焦艳玲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评议,肯定陈金钊教授运用方法论的方法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法学思考的路径之余,亦提出自己的思考,即商事交易习惯存在价值冲突时,如何理清价值顺位。焦艳玲教授认为,曹兴权教授提出的公司是社会的还是股东的根本性发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选择有重要指引。焦艳玲教授认为孙光宁教授的发言内容新颖,角度独特,从商法指导性案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优越性以及具体表现进行列举并提出建议,对该问题研究提供完整的思路。焦艳玲教授赞许周学峰教授站在时代的前端,数据商业应用领域的商事责任制度研究是一个关键问题,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商事责任的解决是目前的疏漏。焦艳玲教授认为,郝磊教授全面地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主义价值观在公司治理中的体现及问题,并提出反思的意见,对其全面解读该问题有相当大的帮助,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在同一个问题可能体现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如何梳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位问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樊纪伟教授对上述四个发言人的发言分别进行了评议,肯定了陈金钊教授关于法源的开放性以及道德入法的观点;针对曹兴权教授提出的公司合规管理与道德义务实现的结合,以及现行法律对营利法人社会责任的规范,认为应当为倡导性规定予以充分的贯彻实施;指出孙光宁教授所提到的商法指导性案例作为非正式法源,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应当增加其数量和类型,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同时应当明确周学峰教授涉及的商事责任性质并作出更加具体化的规定,从而督促商事主体的履行。最后,樊教授高度肯定了郝磊教授对公司治理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全面而系统的梳理,认为要明确控制股东的义务,从而实现与非控制股东的区分,以及不同主体适用不同价值,达到实质平等。

      研讨会分四个单元进行,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主持。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44.jpg

    郭明龙教授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47.jpg

    高建东老师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49.jpg

    郜庆老师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52.jpg

    张崇胜博士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教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的路径:法源拟制及其思维方法》的主题报告。郭明龙教授具体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以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及个人层面三个维度,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事法律制度的契合性,并提出将推动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落实。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高建东老师作《劳动立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报告。高建东老师从理论基础和逻辑结构方面具有相似性、内在的本质和基本特点上相容、理论自觉和实践建构在具体的做法方面相依三方面论证劳动立法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劳动立法滋养的相互关系,进而发掘其社会现实意义。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郜庆老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法律的适用》主题报告。郜庆老师分别表述了商事法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路径重点不在立法而在法律适用,商事法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个主要路径,即通过法律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并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必要性。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崇胜博士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现状、问题与完善》的主题报告。张博士介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现状、法治建设研究与核心价值观这两个主题之间主要关注的问题以及商事交易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系。通过图表与数据分析,清晰地阐述了当下研究的内容,为将来进一步深入探索指明方向。

      天津工业大学焦麦青副教授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喜荣老师对本单元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55.jpg

    焦麦青副教授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658.jpg

    王喜荣老师

      焦麦青副教授对本单元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评议。认为郭明龙教授从商法去反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达到的目标,通过制度模型的构建,把其价值具体化落实,启发自己完成公司法写作的思路。高建东老师以横向比较的视野,证明劳动立法与社会主义价核心值观之间的联系,使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落实更加清晰。郜庆老师依法律适用的角度,提供了更加具体化的研究视角,阐述了应当如何寻求解决路径。张崇胜博士工作非常细致、繁琐,以文献的盛宴,突出了未来研究的重点,思路值得肯定。

      王喜荣老师首先对郭明龙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他从法哲学的角度,提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契合点,非常具有说服力。高建东老师从劳动法的角度解释劳动法当中如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商法具有借鉴意义。郜庆老师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切入,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当下司法审判的顺利开展。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人的良心,其实这里人的良心可能就包括了自由、公正、法治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张崇胜博士从横向与纵向两个不同的方向探讨融入机制,并提供了很多的文献搜集归纳的展示,为我们下一步课题的研究,节省大量的搜索文件时间。

      会议第二单元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主持。

    1602401195194847.jpg

    薛智胜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作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商事注销登记制度的完善》的发言,薛智胜教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注销登记制度内在的契合性,并对商事注销登记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解构,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薛智胜教授从法治、公正、富强和诚信等价值观出发,提出了商事注销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认为完善商事注销登记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将法治、公正、诚信和富强价值观融入商事注销登记制度,构建一个融程序公开、责任明确和安全高效为一体的商事注销制度,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飞的文章题为《<民法典>时代共同继承人的股权行使规则》,李飞教授在文章中认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股东资格”继承将股权继承成功地引入了继承法、物权法和公司法的交叉领域,具有多重规范意义,并构成理解和解释股权行使诸问题的基石。李飞副教授认为,共同继承人行使股权的代表人应由遗产管理人充任,其选任须取得共同继承人的一致同意。在股权行使的程序上,共同继承人行使股权前无需通过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表明其股东身份,但就行使股权内容有关的事项而言,仍需由各共同继承人达成一致后才能交由遗产管理人实施。

    1602401228303374.jpg

    樊纪伟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樊纪伟教授作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共有股权行使规则构建》的主题发言,认为共有股权有夫妻共有股权与合伙型共有股权及继承性共有股权三种类型,对于共有股权的权利行使规则有两种解释路径:一种是民法的解释路径,一种是商法的解释路径。但是股权共有的民法解释路径明显不足,首先是调整股权共有法律关系客体上的脱节,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与第三百一十条;其次,是调整股权共有关系范围的遗漏,民法主要调整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但共有不仅仅是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也不仅是共有人与他人间的外部关系,在共有股权的权利行使方面更是共有人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体现。随后,樊纪伟教授从三个角度阐释了共有股权行使的商法解释路径,首先在商事组织法的视角下,公司法对共有股权的规范主要解决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而非股权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在股权的性质上,股权共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要受股东资格的约束;再者,在股权行使的方式上,股权共有人原则上需要统一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对两种路径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共有股权权利行使的规范是无法通过民法解释路径实现的,因此,共有股权权利行使的规则最终需要依靠商法规范解决。

    1602401262112407.jpg

    向朝霞老师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向朝霞老师作题为《商事主体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性》的主题发言,向朝霞老师认为,我国商事主体制度中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公正、法治和诚信等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具体表现为:商事主体制度中的营业自由原则与自由价值观相契合,平等原则与平等价值观相契合,交易公平原则与公正价值观相契合,法治经济理念与法治价值观相契合,诚信原则与诚信价值观相契合。随后,向老师就每一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1602401293121297.jpg

    宋鹏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鹏作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的主题发言,宋鹏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范畴,更是法律范畴,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其次,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环境保护问题,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课题中的重要内容;再次,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复次,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现状、实施困境及供给不足问题;最后,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宋老师认为,总体而言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应当具体化、立体化、规范化、类型化、可操作化,这也是商法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最佳回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超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源老师对本单元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

      李超法官对本单元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评议,认为五位学者的研究内容都很好的为现实中的诉讼实务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对于相关法律的具体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最后李超法官再次肯定了各位发言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方面所做研究的重要价值,为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多种思考角度。

    1602401320115088.jpg

    冯源老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源老师首先对薛智胜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薛教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法治、诚信等价值反思注销登记制度,问题意识强,解决方案明确。冯源老师认为李飞副教授较好反思了《继承编》与《公司法》的融合问题,提出以遗产管理人作为共同继承人行使股权的专门代表人,遗产管理人职能收缩性比较强,多进行财产保存行为,股权代表人职能扩张性较强,可进行财产增益行为。冯老师认为,樊纪伟教授的论证非常严谨,抽丝剥茧,就共同共有股权行使的一般规则比较了民法、商法不同的路径,视角丰富多维。冯老师认为,向朝霞老师的讨论全面关注了商事主体制度与平等、自由、公正、法治和诚信等价值的契合度,对商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讨论非常生动。冯老师对宋鹏教授认为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强化大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观点表示赞同,并肯定了宋教授对经济人形象在现代社会中突破的讨论,应该实现自利与利他的统一。

      会议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薛智胜主持。

    1602401354221957.jpg

    王春梅教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保险法>的法源维度分析》的发言。王春梅教授认为,《保险法》作为传统商法领域之基本法律,从法源维度展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分析,应以《宪法》和《民法典》为法源基础,一方面从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两个场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融入,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目的条款获得呈现,另一方面需要区分法源规范和非法源规范,以司法解释作为法源规范之补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以济核心价值观法源规范融入不足,充分发挥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保险立法、保险实践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王老师就其研究问题提出了一些疑问,对已经存在的基本原则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理论依据或者说作为一种解释进行分析,还是说在既有原则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入基本原则中时,是否要考虑不同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调整内容;《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后,政策作为裁判依据和规范基础是否妥当?

      河北农业大学王卫国教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保险法>教学的实践探索》的发言,王卫国教授从两个方面对发言进行了论证。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对课程思政的要求,简要阐述了国家对课程思政的重视,所有高校、所有学科、所有教师都要开展课程思政;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如何融入《保险法》的教学?第一,提炼课程思政的目标,把思政元素加入《保险法》的教学中;第二,挖掘课程思政元素,《保险法》的思政元素即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第三,贯穿课程思政的线索;第四,构建课程思政的网络。最后,王卫国教授以实践教学为例说明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当融入《保险法》的教学。

    1602401376114602.jpg

    焦艳玲教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焦艳玲教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的发言。焦艳玲教授以解决适用的问题为基点,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第一,动产担保交易的发展对商事立法的影响,其表现为动产“担保交易”功能的挖掘,“动产担保”融资对商事立法提出的要求以及动产担保立法的两种走向;第二,我国动产担保交易立法的模式选择是折衷主义,主要论证了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为统一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设定提供了解释的前提,对所有可登记的担保物权适用统一的规则,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预留空间;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指引,主要表现在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理解和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两个方面。

    1602401400527440.jpg

    杨海静副教授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静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中的嵌入——以六省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为例》的发言。杨海静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正在从中央单一监管逐渐向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双层监管模式演变。在此背景下,山东、河北、四川、天津、上海、浙江六地先后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六地条例各具创新之处,亦存在共性之问题。借鉴现有地方条例的有益经验,总结其存在的共性问题得出,杨老师认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应从法律体系、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科技、协调机制等方面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路径选择,以实现央地金融监管权的优化配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娟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于文萍老师对本单元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

      朱晓娟副教授认为四位发言人的发言极具特色,首先她对王春梅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王教授更多的从法理的角度进行阐述,以提问的方式表达其深度的思考,赞同王教授提出的应考量不同法的调整的内容,具体去找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哪些内容能够和部门法更好的融合的问题。认为王卫国教授从《保险法》教学实践探索的角度特别提出如何融入的四步法,具有较强操作性,极具启发意义。认为焦艳玲教授特别分析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相互契合性、相互支撑以及相互印证的问题,是从小问题着手反馈大背景的需求,这种大小结合的方法值得学习。认为杨海静副教授的发言从现状、背景、实质、问题到最后提出完善的路径选择,具有严谨的逻辑性。

    1602401439316843.jpg

    于文萍老师

      于文萍老师在肯定王春梅教授的同时从法源维度得到启发,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理的核心内容,在处理保险纠纷找不到依据法的时候可以应用法理。于老师认为,王卫国教授的发言值得敬佩,思政的元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教师育人的过程如何结合课程更好的构建课程体系是值得肯定的。于老师认为,焦艳玲教授选取了非常专业的角度并肯定了焦艳玲教授动产担保交易规则具有开放性和统一性的特点等观点。于老师认为,杨海静副教授运用的实证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值得学习,赞同其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权限、对象、目标、技术手段以及调节机制的论证。

      会议第四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孙光宁教授主持。

    1602401468307376.jpg

    李超法官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超法官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商事审判中的体现与弘扬》的发言,指出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健全民事法律制度,强化全社会的契约精神,进而明确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的契合性角度理解,二者最密切的应当是自由、平等和诚信,其中自由强调商主体的自由缔约和意思自治,平等的含义具体化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以落实实质平等,诚信原则在民商领域的帝王原则,市场主体应当秉承诚信理念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确保市场有序运行。因此,商事裁判的思维就是尊重和保护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尊重商主体的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快捷与交易安全,重视商事习惯,维持企业的正常发展。李法官特别强调了商事习惯与自由价值的关系,并列举了海商审判中的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缺乏专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适用交通运输部已经废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审判部门以商事习惯的延续予以认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

    1602401493131444.jpg

    申婷婷老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申婷婷老师以《一站式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为例》为题目,结合自己的访学经历,从法官选任、律师代理、管辖权问题和证据规则四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其他国际商事法庭构造的异同,同时指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所具有的集“调解、仲裁和诉讼”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的独特面貌,以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运行路径,特别提到法院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是借助《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更好地实现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新型路径。

    1602401514120192.jpg

    朱晓娟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朱晓娟副教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司法路径》的发言,发言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商事司法理念的契合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商法司法需要处理的几对关系以及商事审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路径三个方面。朱晓娟副教授首先从司法角度,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重要意义,并梳理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指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增强人们的价值判断力和道德责任感,这也是商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因此,商事裁判理念要求确保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尊重经营自由和商人自治,促进商事交易的便捷和效率,强调交易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需处理好主体自治与司法强制的平衡、公司经营秩序的维持和投资人(股东)相关利益保护的平衡、主体类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维持和保护的平衡、公司募资的权利和股东出资权利期限的平衡以及管理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识别的平衡。最后,商事审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的导向作用,利用审判会议纪要的方式提供事前指引,防止利用互联网技术导致审判的不公正,处理好技术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了解商业模式,尊重商业惯例。

    1602401538767041.jpg

    尚海涛副教授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尚海涛作《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平等价值及其融合分析》的发言。汇报了其所参与由郝磊教授主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纠纷解决结合”课题的成果,指出应当从法源的角度入手,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被写入裁判文书中,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更加具有价值的裁判理由。

      在评议环节,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兰州大学法学院宋鹏副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认为李法官从解释论的视角结合经典案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审判高度契合,结合自己经验介绍了商事审判中的具体问题;肯定了申教授汇报清晰和视野开阔,从多个角度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运作和争端的解决;指出朱晓娟副教授观点独特、思路明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解读和商法理念的契合为大家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将商事审判类型化,丰富了公司法适用与修改的视角;并表达了对尚教授课题探索的肯定和进展的期待。宋鹏副教授最后指出,从现代商法解释论视角的出发,在事实判断、权利拟制、漏洞填补和价值考量等多个解释学的维度,商法在解释论上都有其特殊的规则,商法在制度的实施方面也有其特殊的规律,最重要的是,商法的思维是商法解释论形成的灵魂和依据,商法独特的思维决定在商法实施层面的基本立场和气质。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746.jpg

    郝磊院长

    微信图片_20201010153749.jpg

    陈金钊院长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郝磊院长主持。

      研讨会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金钊院长发表致辞。陈院长回应王春梅教授提出的问题,强调法源不是立法概念,同时法律的拟制性非常重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可以通过作为论据融入的。陈院长认为从司法角度观察法源,才能发现法源的意义。最后,陈院长称此次会议收获颇丰,肯定了此次大会圆满成功并代表外校教师对各位老师与会务组成员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