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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工作年报(2015)

  • 发表时间:2016-03-06
  • 作者:李建伟
  • 来源: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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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定是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以下称“商法学会”)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首先是全体理事在商法学科科研工作上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商法学会领导层为促进商法学科研究的繁荣发展,做了很多扎实的推进与指导工作。这一年也有重大悲伤,我们敬爱的创始会长、在任会长王保树教授在年中抱病工作不幸辞世,商法学界痛失学术领袖,全体同仁不胜悲痛。这一年也是商法学会继往开来的一年,适逢第三届理事会最后一年任期,换届在即,又恰逢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纂工作正式启动之盛事,在中国法学会的坚强领导、有效指导与持续帮助之下,商法学会在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等组成的领导层的领导下,各项工作继续往前推进,并不断推陈出新,创新工作迭出,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工作成效。

    商法学会经过认真总结,现就2015年度的各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2015年会情况

    2015年9月25-26日,商法学会2015年年会在郑州大学隆重召开,主题为“商法的现代化与民法典的编纂”。来自全国商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 300 余名代表参会,提交论文近百篇(部分论文编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商法学年刊2015》)。年会着重研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编撰中商法规范的安排、民事立法与商事制度的协调、商法各个部门法的发展完善等学术话题。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显代表中国法学会指导会议并致辞,河南省政法界与郑州大学的有关领导分别致辞。张文显副会长在致辞中就商法学的学科定位、学科建设和转型升级,深入开展商事法律精神和商事法治思维的研究,以及商法典与民法典的立法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他指出,商法作为独立的学科,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知识体系,不赞成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应独立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商法学界应有强烈的意识推动商事立法的进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体系的创新。

    大会主题发言阶段,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文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和扬州大学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依次就“民法总则视角下的商事通则”、“民法典起草中的商法问题”、“梳理商法与民法关系—兼论民法典与商法”、“单一法典化背景下商法通则立法价值的再认识”、“商行为的效力结构——民法观念的不适应性”和“商事特别法的意义”的主题做了发言。

    在分组讨论阶段,与会学者分别围绕“民法典的制定与商事立法的统筹、协调”、“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与商事规范的安排”、“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立法与商事制度”、“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立法与商事行为制度”四个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取得了较为丰硕的学术成果。赵旭东教授表示,会后研究会将进一步整理年会的研究成果,形成系统的商法通则立法意见书,早日报送给中国法学会及立法机关。

    9月26日,研究会宣布并颁发了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5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奖”,王建文教授等15人分获一、二、三等奖。此后大会举行闭幕式,年会圆满闭幕。

    二、参与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咨询等情况

    近年来我国商事立法、商事行政与商事审判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工作非常活跃。2015年商法学会及其代表性学者一如既往热心参与众多项立法、依法行政与司法改革咨询等重大事务。据不完全统计,以商法学会名义、或者商法学会应邀派出学者代表、或者商法学会领导层的代表性商法学者参与的商事立法、涉及商事的依法行政与商事审判改革咨询等重大事务100多人(次),举其要者: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慈善法》、《电子商务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立法论证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论证工作,参与国务院法制办《会计条例》的立法论证工作,民政部《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立法论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司法解释》、《公司法解释四》等多部司法解释的条文拟定和专家论证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网商工商登记管理办法专家意见会等。

    其中,本年度商法学会参与立法工作的最大亮点,是以学会名义整体性积极参与“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论证修订工作。在3月17日,商法学会在京召开 “商事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表述:比较与经验” 中日韩三国学术会议,来自中日韩三国的数十位学者与会。中国法学会于今年4月份宣布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并向全社会公开公布《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称《专家建议稿》)之后,4月19日、5月9日与6月7日,商法学会分别在京召开了三次副会长和在京常务理事会议,并派出四位学者参加4月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法人制度”学术研讨会。6月20日,商法学会在京召开闭门会议“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邀请10多位知名民法学者与会,探讨民法典编纂与商法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最后,汇总各高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结果,就其中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研讨,并就这些问题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共识和意见,向中国法学会正式提交了一份3万字的报告:《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关于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专家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系统提出了商法学会对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处理民法与商法规范关系的主张。

    上述商法学会及其代表性学者参与的所有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咨询等活动,都是商法学界同仁贯彻学以致用、研以致用之宗旨,将学术成果转化为国家、社会正能量的积极活动,收获了良好的学术效益,也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研究会开展的重要学术活动及学术成果等情况

    除年会这一最重要的学术平台之外,商法学会在2015年度继续组织开展诸多重要的固定学术品牌的学术活动,主要包括:7月1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来自国内外的近百位代表与会;10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的市场创新与商法规制学术研讨会”,来自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近百名代表与会;10月31日-11月1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十五届“21世纪商法论坛”,来自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百多位代表与会; 12月5-6日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公司治理国际论坛”,来自7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名代表与会。

    除了上述每年一度召开的固定品牌学术会议之外,2015年度还开发了多个新的学术会议,据其要者:3月16日商法学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信托法委员会、日本公益财团法人“信托未来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中日信托法制论坛——商事信托法制的展望”;10月24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制论坛”;12月5日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举办的“信托法制现代化研讨会”;12月19日商法学会联合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举办的“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4-2015》发布会”等,都取得了圆满的效果。

    王保树教授逝世后,经过短时间的紧张筹备,7月5日商法学会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共同主办的“王保树教授与中国商法学座谈会”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各位副会长、常务理事、王保树教授生前同事,以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领导等40余人出席了座谈会。

    上述学术会议的成功举办,也直接带来了较为丰硕的学术成果,或者促进了一批学术成果的转化。多数学术会议都收集到了数量较为可观、质量多数上乘的学术论文并汇编成集,这些论文集有的直接公开出版,也有一些论文经过修改,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一些学术论坛引起法制和财经类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和追踪报道,有的还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四、对外交流情况

    商事法制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国际性特征,所以对外学术交流一直是商法学会每年度的工作重点之一。商法学会的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包括对海外以及港澳台三地的交流一直非常活跃。其中,我们近年来努力建立起一些固定的交流机制,形成对外交流的品牌效应,也努力开发一些新的交流渠道与学术平台,每年都有新的收获。

    在2015年度,几个固定的交流平台持续推进,包括:商法学会与东京大学、京都大学等法科大学多位教授建立的“中日公司法制系列研讨会”第三回,1月30、31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十几位中日学者与会;商法学会与台湾公益信托法人财政金融法学研究基金联办的第五届“海峡两岸商法论坛”在6月27-30日在台湾成功大学、政治大学举行,近百位两岸学者与会;清华大学每年一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已经成功地具备了15届。在今年举办的第15届国际研讨会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士、葡萄牙、荷兰、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九个国家与台湾、香港地区,以及国内著名的商法学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科院、北京市经济法学会、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士,总计约120多名嘉宾参加了此次会议,共有57人次在论坛上发言。本论坛已成为全球知名的商法论坛,不少境外学者多次参加这一盛会,甚至有些学者连续15年坚持参加,对论坛作出重大贡献。

    2015年度还开发了一些新的交流平台并举办了学术论坛。3月16日,由日本公益财团法人“信托未来论坛”、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5年中日信托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商事信托法制的展望”;12月19-20日,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举办大型国际论坛,会议主题为“中国自由贸易区政策与法律创新:公司、金融及纠纷解决”,重点讨论中国自贸区背景下公司、金融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创新,有20多位大陆的商法学者参加了本次国际研讨会。

    值得一提的是,每年的暑假期间,商法学会都会由知名商法学者自费组团到各国进行学术交流,近年来的足迹遍布日本、韩国、英国、俄罗斯、东欧、北欧等地,并提交学术交流报告。这是一项坚持了多年的固定对外交流机制。今年7月6-16日,由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朱慈蕴教授为团长的12位商法学者组成的中国商法学会代表团造访了西班牙阿尔卡拉大学、葡萄牙里斯本大学的法学院,以及马德里GRandall律师事务所、西班牙Laporta & Arbos律师事务所,与当地商法学者、商务律师进行了多场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并与里斯本大学法学院建立固定的学术联系机制,代表团归国后提交了学术交流报告。

    五、研究会组织建设情况

    今年是商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的最后一年,明年上半年面临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的历史重任,加之在任会长王保树教授在6月下旬不幸去世,商法学会面临艰巨而繁重的组织建设任务。从7月初开始,在中国法学会主管领导的直接关怀与研究部领导的直接指导下,学会主要进行了以下组织建设工作。

    1.在 7月5日商法学会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共同主办的“王保树教授与中国商法学座谈会”上,张文显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宣布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主持商法学会的工作以后,赵旭东常务副会长即与其他副会长等领导层成员紧密沟通,就下一步学会组织建设工作达成共识。

    2. 8月中旬,经过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同意,成立了由李存棒、赵旭东、石少侠、朱慈蕴组成的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部署了全盘的工作安排,组织起草与换届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文件,组织学会章程的修订。

    3. 9月,在郑州召开年会期间,赵旭东常务副会长先后主持召开副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并讨论通过学会章程修订案、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工作方案等。

    4. 10月30日,赵旭东常务副会长在京主持召开“商法学科建设与商法学研究中青年学者座谈会”,邀请近20位研有成就的45岁以下中青年商法学者座谈,并就促进青年商法学者学术成长机制建设作出部署,以及就加强商法学会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对口工作部门的汇报与联系机制作出规定。

    5.近期,商法学会还将召开会长会议,专门就明年上半年的换届工作进展进行检查与进一步部署。

    六、研究会建章立制情况

    2015年度,商法学会在建章立制方面,主要推进了以下工作:

    1.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学会章程的修订工作。关于此次的修订方针,强调既要遵循民政部、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又要突出商法学会的特色,并经过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讨论通过,上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2.通过书面文件,改进年会的若干制度,包括年会主办方遴选办法、年会通知程序、论文提交与汇编成册规则、商法年刊出版规则以及中青年优秀论文评比规则。关于中青年评比规则,形成改革文件并在2015年年会上正式实施。该评比规则的核心内容是突出公平公正。今年的评奖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匿名评奖方式,具体评奖过程及规则如下:(1)匿名评审;(2)按照提交论文数量确定一个获奖比例,确定评出获奖论文的篇数;(3)由研究会来自不同单位、实务界的五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组成评奖委员会,实行全程匿名评奖,对提交的论文统一编号;(3)每位评委背对背提出可以获奖篇数的获奖名单并进行排名,即第一名的得1分,第二名的为2分,以此类推,如有某篇论文在甲评委的名单、但未在乙评委名单的,则一律以篇数+1分计算;(4)之后汇总五名评委的名单及得分表,总得分最低的为第一名,次之为第二名,以此类推,得出前若干名的获奖论文编号:(5)最后一道工序,依照每一篇论文得分的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一、二、三等奖的数量;并回归论文真实名单,得出最终的获奖名单。

    3.依照上述精神,在本年度的金融法治研究方阵的竞标过程中,学会也建立了类似上述的匿名评审规则,相对公平公正的评选出五家中标单位。

    4.经过多轮酝酿与讨论,最终形成了商法学会新网站的建设方案。

    5.学会工作的其他方面,商法学会也形成了多份正式的规则文件。 

    七、研究会工作亮点

    如果用一个词来总结 2015年度商法学会的工作亮点,那就是“创新”二字。具体而言,2015年度商法学会在商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工作上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

    1. 抓住时代机遇,强化工作重心,积极组织学会专家团体性参与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起草工作,积极探索藉此机会而带来的百年机遇——商事立法的科学化、体系化路径。关于此点,上文已有较多介绍,从略。

    2. 大力推进年会的组织创新。在9月下旬召开的郑州年会上,在会议举办、主题研讨、论文编辑出版、中青年优秀论文评比等多处组织环节进行务实的创新,年会的研讨效率大为提升,受到与会者亲身感受的好评。关于年会的组织创新工作,商法学会还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一步推出创新举措,着力提升年会这一研究平台的效益。

    3. 统一化组织一系列商法论坛品牌建设。在会长、副会长与常务理事的所在单位,每年都有一些商法论坛与研讨会,包括清华大学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的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国际论坛、华东政法大学的金融法制国际论坛等。商法学会还将着力推动这些论坛、研讨会的一体化、固定化与品牌化,在商法学研究会的统一品牌下,在会议组织、主题遴选、研究成果出版等方面协调与并进,努力形成商法学研究的品牌机制与聚合效应。

    4. 积极组织“金融法治”研究方阵的科研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的研究机制。金融法治研究方阵交给商法学研究会后,学会领导班子举行了公开、公平与公正的招投标评选程序。在公开评选出五家中标单位之后,根据其申报的研究课题迅速确立了协调科研机制,努力发挥协同创新效应。在即将召开的研究方阵启动仪式上,学会组织一天的研讨会,召集五家中标单位以及代表性学者参加,研究确定五年的研究纲要,以及每一年度每一家承办单位的研究课题、论坛组织形式、研究成果发布等统一性规则。

    5. 抓住工作重心,集合全会之力,努力推进商法学学科建设。商法学研究会通过多次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与青年商法学者座谈会,就商法学科建设及其独立性进行了多轮研讨,取得了学会内部学者间的诸多重要共识。接下来,学会决定将通过多重途径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学者积极沟通,主动争取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法学学科建设与规划领导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强化论证商法学科独立性的重要学术意义,阐明此举对于推进我国法学学科分类和商法学科良性发展的实际价值。

    6. 走出去,请进来,积极探索与其他相关专业学会的合作机制,拓展商法学学术的社会影响力。2015年12月19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发布会在京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中共中央党校以及20多家高校科研单位、数十家企业、数十个地方地府工商等部门的150余位领导、专家、学者与会,就企业信用建设过程中的法治问题、商事立法完善与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完善我国商事法制的呼声也借机传越到政府与企业界人士。这种主管官员、企业高管与学者之间的对话交流机制是卓有成效的,也是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尝试走出去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探索形式,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与扩展这种合作学术交流机制。

    7. 正视商法学科研究存在的不足,找准提升整体研究水平的路径,着力建设中青年科研成长机制。在“中国法学创新网”公布的《商法学2009-2011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商法学2012-2014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两篇报告中,分析了近年来商法学研究呈现出的特点,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此,学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认为商法同仁应拥有对商法学研究现状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商事法治研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加大对商法基础理论等领域的研究力度,推动商事立法的进展和商法学科体系的发展和繁荣,全体学界同仁尤其是中青年学者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学会的职责在于应充分发挥其对全国商法学者的研究引领作用,尽快建立鼓励中青年商法学者的科研组织与交流机制,具体方案包括组织全国商法青年学者论坛等。

    八、研究会存在的不足

    1. 一个突出的不足:网站建设滞后

    学会工作存在的突出不足就是学会网站建设严重滞后。为迅速改变这一局面,需要集中精力加紧实施商法学会网站建设。目前学会秘书处正集中人力、财力与物力,投入到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网站的升级改造计划,将其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商事法律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教学研究的资讯中心,建设成为商事法学学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孵化中心,建设成为商法学界全体同仁的精神家园与互动式研究交流平台,打造成商法学界整体科研实力的展示平台。

    2. 其他不足

    一是与新闻媒体联系不足。过去,这一项工作由于认识不足等种种缘故,没有获得重视。比如,商法学会的很多学术活动尤其是一些经世济民的务实性较强的学术活动,很多都没有见诸于公开报道。实际上,商法学科具有较强的经济性、社会性,即便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活动也不乏经世济民的社会意义。事实证明,重视与法制、财经类等专业媒体的沟通,是重要而且必要的,这不仅无损于学术活动的本旨,而且可以部分地实现学术研究的人文关怀与社会价值。2015年度,商法学会与法制、财经类专业新闻媒体的联系更多了,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与法学会研究部各部门的工作联系需加强。比如,关于中国法学创新网的上述关于商法学科的CLSCI数据统计,学会领导班子发现其存在一定的有待商榷之处,也责成秘书处与统计方加强沟通,力促尽快形成合理的商法学研究成果统计口径,以达到真实、客观的统计目的。这些工作,应该由学会秘书处更加积极的沟通完成。

    三是学会秘书处的工作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九、其他情况

    总结以上各个方面的工作成就与不足,商法学研究会将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度继续推进各项工作,着力做好创新工作。近日赵旭东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商法学会会长会议经研究后提出,2016年要着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 组织方面,做好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与领导层的组织工作。在此前提下,力争早日完成民政部的登记工作。

    2. 科研方面,学会充分发挥其对全国商法学者的研究引领作用,尽快建成鼓励中青年商法学者的科研组织与交流机制,组织全国商法青年学者系列论坛。

    3. 科研的社会服务方面,走出去、请进来,更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立法机关、工商与商务管理等政府部门、与商事法实践联系紧密的其他学术团体、各类有影响力的商事主体组成的商会团体等外部机构之间的联系,拓展商事法学的研究视野,努力扩大商法学学术研究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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