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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成功举办证券法修改高端论坛

  • 发表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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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金融服务法治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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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22日,“加强证券立法制度供给 夯筑资本市场抗风险基石——证券法修改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

        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协办。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主要领导和专家有: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孟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友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文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巩海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杂志社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专家,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学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九州证券等金融实务界人士,来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锦略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和上海分所的法律实务界人士等6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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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是在证券法修改审议进入关键时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法学会等有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下举办的。2015年4月、2017年4月和2019年4月,立法机关分别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引发证券界、法律界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当前中美经贸摩擦再度升级的严峻形势下,通过证券法修改,加强制度供给,夯筑资本市场抗风险基石,增强资本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证券法学研究会和民生证券经充分协商筹备,搭建本次高端讨论交流平台,聚集国内一流专家学者、证券实务界精英和立法、司法、监管机构共同为我国证券法修改完善献计献策。本次论坛紧紧围绕证券法修改的理念、定位、证券范围、科创板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问题广泛而深入展开,百花齐放,精彩纷呈,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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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孟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鹤年先后致辞。郭锋会长指出,证券法修改现进入关键时期,但目前仍存有较大分歧与争议,急需进一步凝聚共识,发挥智库作用,积极推动证券法高质量修改并出台。郭锋会长从四方面阐述了对证券法修改的建议:第一,证券法修改要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稳定证券投资收益;第二,证券法修改要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通过证券法修改,加强证券立法制度供给,进一步强化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打赢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第四,证券法修改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战略目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鹤年指出,现行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证券法修改要抓住主要矛盾,紧紧围绕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修法工作,优先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注册制、资本市场多元开放及明晰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法律责任等问题,寻求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为新时代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致辞表示,证券法不仅是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也是证券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他就证券法修改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处理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证券法的决定以及证券法修改出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二,证券法修改应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供充分法治保障。第三,通过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孟辉副局长表示,希望通过这次修改把这些年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固化下来,并能切实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他着重指出,证券法修订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预留空间,要扩展证券定义、解除企业发行和上市绑定做法、改变公开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标准。希望在各个部门共同努力下,将证券法修改成为一部资本市场的改革促进法、市场运营法和投资者保护法,更好地为实体部门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林文学庭长在致辞中表示,证券法的制度供给对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他首先对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阐述,再从民事诉讼角度对立法、司法制度供谈了他的看法。他指出,由于立法较为原则、司法解释制定不及时,法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介机构责任、诉讼形式等方面都遇到比较大的困难。他希望这次证券法修改能更多为法院提供民事审判的制度依据。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在致辞中表示,证券法是我国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将这部法律修改好的意义非常重大。他强调,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用于指导证券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特别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论述,用于指导资本市场改革的研究工作。他希望广大证券法学法律工作者满腔热忱,投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特别是当前的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中。还希望证券法学研究会在已经取得的成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第二单元为本次论坛的主旨演讲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文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四川省社科院学术顾问、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巩海滨,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分别进行了发言。

       郭锋会长就“证券法修改中的刑法价值导向”,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了发言:一是如何认识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偏重、追究犯罪偏少和轻刑化现象。对于这一问题,他究其根源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指出基于金融领域的犯罪与剥夺生命的暴力犯罪相比危害层次的不同、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等原因,重刑化、轻刑化的主张都有待商榷,要坚持罪行法定、量刑适中,既不过高、也不应过低。二是如何认识刑法谦抑性品格下的自由刑、罚金刑和资格刑的立法设计。他认为,当前我国对自由刑的划分没有区分不同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亦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类型证券犯罪的量刑幅度。应通过对比不同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精细规划自由刑的刑期,不能让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主张把自由刑无限期地扩大、加重;证券犯罪的趋利性决定了罚金刑应显著地增强;行政立法、执法层面主体资格的行政剥夺已经到位,无需再在刑法里进行规定。三是如何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改革完善证券刑事责任的问题。他建议,应进一步扩大证券犯罪的对象范围,采用修订刑法典的立法模式来完善刑事责任,解决好证券法和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文英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视角对证券法三审稿第六章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投资者保护制度内容庞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及主体,当前第六章的八个条文难以涵盖相应的内容。第六章内容虽看似面面俱到,但诸如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能等问题都未予提及。郭文英董事长建议将第六章改名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保证立法逻辑的前后统一,明确保护机构的性质、职责等等问题,并可考虑出台《投资者保护条例》来细化投资者保护制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针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是明确证券的定义,扩大证券的范围。将基金份额、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等列举为证券,统一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和违法处罚标准,全面规范企业不同阶段的股权融资活动,实施功能监管。第二是建议将做市商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交易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参考纳斯达克市场建立竞争性多层次开放式的做市商体系,并建立全面的做市商监管体制。

         四川省社科院学术顾问、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从证券范围、注册制和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发表了观点。第一,关于能否增加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形式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应将现有法律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修改为直接认定和授权认定两种方式,修改为国务院依法直接认定,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管机关依法认定的证券。对于承托凭证,若将其与国内的证券混为一体,可能今后会带来适用方面的问题。第二,目前注册制只适用于科创板,但是这在立法上并不科学。第三,将投资价值交给市场来进行判断。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巩海滨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家罚款和赔偿投资者的关系谈了三点看法。第一,在修法中确实要大力加强关于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供给和实践的保障。第二,加强民事救济和投资者补偿,这项工作实现能够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第三,要多方式、多渠道实现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和赔偿问题。第四,证券法修订应切实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新三板六年来市场发展的主要制度特点,谈了在立法中系统考虑新三板整体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她认为应当理顺新三板的入法逻辑,比较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在功能定位上、法律性质上的异同,本着“共性一体适用,个性留出空间”的原则,在制度安排上有所体现。在证券法适用范围上可以考虑横向的银行间市场及其基础设施。另外,考虑到制度背景和法律环境的不同,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应当深入研究其社会效果后慎重决策。

       第三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施天涛和民生证券执行副总裁、投行部总裁杨卫东主持。本单元围绕证券法修法的定位问题展开。施天涛教授指出,证券法的定位应当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我国社会主义太强势,市场经济较弱势,应当把建设重点放在市场经济上。杨卫东总裁表示,证券法是从所有的参与者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但是却缺少对监管者的规范。他呼吁应当把监管行为纳入证券法的约束,以减少监管的随意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教授对于证券法修改的基本遵循问题发表了意见。他指出,证券法修改遵循的逻辑基本上还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逻辑,但是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产品和市场层次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应当按照市场运营的逻辑来修法。此外,将2015年股灾这一特殊事件作为长期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的立法背景是值得反思的。他建议,特殊的监管政策可以在特定时期作为行政法规或其他特殊政策。证券法的修改应该更好地为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稍微宽松的环境,使证券法保持更大的活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就证券法的功能与角色问题展开了讨论。他认为现在的证券市场法治化程度不高,应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要做更多的基础研究。他提出了四个基础问题:第一,关于什么是证券,忽略了影响力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和慈善证券的统一规制问题;第二,关于公司的分类,《公司法》与证券法上的公司分类的需求仍很不协调;第三,关于法院的作用,仍停留在把法院理解为解决投资者纠纷的机构,但实际上法院可能是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中最有力的规制者;第四,关于监管的强度,证券法中过严的非法治化监管过多,影响市场创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就投资者保护以及地方政府在证券法中的地位与职能设置进行了发言,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券法出台时应该有宽泛的证券概念;第二,针对投资者保护的问题需要专门设立机构来进规范化、专业化的保护,李有星教授还对机构的职能作出了说明;第三,第193条存在未考虑成本的问题。此外,李有星教授还提到了证券法条文中应该去掉“变相公开发行”中的“变相”二字以及处置权和融资权的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曾洋教授对立法中的政策考量与政策衔接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曾洋教授认为,立法应该是精致的、严谨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在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信息披露制度和资本管理制度,但是这两个制度都有待完善。第二个方面,表现在立法与行政管理政策,以及司法政策的衔接。例如审核机制的问题,注册制和核准制的规定应该具有严谨性、逻辑性、原则性。此外,曾洋教授还指出我国证券立法应更多关注多层次市场而不是多板块市场的制度建设。

        上海金融法院肖凯副院长就证监会的执法权限配置从司法实务部门的视角进行了解读。从过去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来看,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依然存在错配,不符合我国证券市场严厉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需求,在执法实践当中往往难以兑现,削弱了证券会保护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法治秩序的职责发挥。结合证券法三读稿,肖凯副院长认为,应该:修改第181条,一定要强化证监会强制询问权的可操作性,增加对不配合调查的机构和个人的社会信用惩戒措施;借鉴域外经验,修改第230条,将不配合证监会调查的行为做入罪化处理,直接构成犯罪;删除第231条,直接在涉及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中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以利于下一步协同修改相关的刑法条款。

        第四单元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裁,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腾群和银河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吴国舫主持。本单元主要围绕证券法修改的具体建议展开研讨。吴国舫回顾了证券法修改的历史历程,指出了应当处理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监管体系四个体系的关系,遵循市场发展的规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付彦就四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论述。第一,注册制的问题,具体包括注册制实施的具体的板块是否要写入到法里边和如何充分落实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素两大问题,应当充分地落实注册制的核心要素,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监管机构不背书,加大违法人法律责任。第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问题,在证券法中要强化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功能监管,明确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协作机制,明确证监会在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紧急处置权,强化场外配资的监管。第三,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建立先赔后罚机制。第四,交易所的定位和职能的问题,要准确界定交易所与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边界,尊重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资本市场学院副院长彭文革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三点具体的建议。第一,完善现有核准制下发行制度,放宽核准制下发行准入门槛,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第二,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欺诈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保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郭雳教授指出,证券法的修订应当体现市场化原则,其中核准制和注册制并非相互对立的,而是一种递进的关系,科创板的实践某种程度上为证券法修订带来了新的驱动力。郭教授对于完善证券法修订三读稿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第一,建议补充收购章节有关余股强制挤出的条款;第二,在评估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之上,适时放松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全权委托的法律限制;第三,在具体修法操作上,应考虑重视立法技术,对目前的三读稿进行全文检索梳理,并在具体写法上加以审视统一。

        北京市锦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余伟平律师从实务者的角度针对证券法修改三审稿以“严”为核心进行了概括。余律师提出“严”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稳定性原则、不侵犯市场主体基本权利原则。针对三审稿,首先,减持新规写入证券法,剥夺了交易主体相关权利,导致流动性受限,应当尊重市场交易权并约束监管。其次,目前对董监高的责任、规则、原则规定过于笼统,应以法律加以明确。再次,他认为市场禁入是行政处罚,同时监管机关的办案时限需要加以限制。最后,他提出应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要再反复变。同时,资本市场就是一个有规则的博弈的市场,这个博弈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不能变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针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与交易所的改革机遇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一,科创板注册制试点试图实现三个互相独立的改革意图,承载了沉重的政策期待,任务相当艰巨。第二,不支持在三审稿中对注册制的实施范围做出具体板块的限定。第三,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分权安排是发审权下放至交易所,注册权保留于证监会。但从现在的实践来看,存在二次审核、浪费审核资源和监管资源的疑问。第四,三审稿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中关于交易所的规定不够完备,建议在条文中反映、支持和固化交易所在自律监管实践中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并为交易所未来的组织形态变革和公司治理改革预留制度空间。此外,建议在自律监管职能之外也同时明确一线监管职能,为交易所在自律监管实践中的扩权事实提供法律支持。

        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施天涛和民生证券执行副总裁、投行部总裁杨卫东主持。本单元围绕证券法修法的定位问题展开。施天涛教授指出,证券法的定位应当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我国社会主义太强势,市场经济较弱势,应当把建设重点放在市场经济上。杨卫东总裁表示,证券法是从所有的参与者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但是却缺少对监管者的规范。他呼吁应当把监管行为纳入证券法的约束,以减少监管的随意性。

         第五单元由四川省社科院学术顾问、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主持。周苏友会长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学界和业界要建立在现在的“三读稿”基础之上来推动证券法的修改,而不是另起炉灶的立法。薛峰对证券法修改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在证券法第一条中,增加有关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内容,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二是为了保证执法与司法的可预见性,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分享了对“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认识。第一,在立法层面存托凭证不能和股票、债券放在统一位阶,且存托凭证拟在科创板公开发行交易,实行注册制。第二,对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上,应当在“信息列示、交易机制、管辖权跨域”这三点上给予重点关注。第三,在保护存托凭证的投资者的问题中,要对存托凭证的法律属性有清晰的认识并要明确存托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也要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诉讼制度等问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律师对证券法三审稿的修改提出了两点建议。一、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操纵行为人应当具有故意操纵市场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且规定操纵市场行为认定应同时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具体建议可以考虑将第一款中的“影响或者意图影响”修改为“意图影响并且影响”。二、在证券法拟通过委任性规则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下,他建议把这个条款的表述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合理地限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九州证券副总裁、合规总监韩开创在发言中提出:1、证券法多数条款都涉及投资者保护,不限于第六章,该章可专写投保机构,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职责要厘清。要注重实质平等,如普通投资者可享受举证倒置、先行赔付等优待。2、发挥资本市场核心枢纽作用,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业,除科创板外,应预留其他板块实行注册制的空间。要抓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建设,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多元化、科技化的金融机构,支持其有利于投保和服务实业的创新,加大并区分不同中介机构的责任;预留更多地区、产品和层次的证券交易场所法律接口,丰富资本形成机制,使金融服务于技术、产品、企业、产业等。3、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认定要素,加强执法保障,丰富执法手段,强化配合义务,提高处罚上限,探索证券集团诉讼、示范判决等。

        中央财大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教授从财政法的角度认为,公平基金在短期内难以建立,现在还不具备这方面的财政法理论基础。集团诉讼制度有引入的必要性,但也存在弊端。要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可以充分发挥中证投服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由这两个机构代表投资者去起诉,将追偿的钱直接赔给投资者。利用大数据的技术支持,可以做到精准而专业,这一保护措施值得在证券法修改时深入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侯东德教授在研讨会中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八点建议并阐明了理由:第十一条增加关于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的资金数额的具体规定作为第二款,以强化操作性;第二十四条增加一个“以及其他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注册的应该暂缓注册”;“应当于15个交易日前”改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在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相对应的交易的内容中加入“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法在该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将四十八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间接方式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二款表述修改为“实施前款所列的行为人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股票并且依法予以转让”;将“相关的机构在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投资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信息”写入法条;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评级等审核业务的时候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核。

         第六单元的闭幕式为本次会议的最后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筱清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教授进行会议总结,证券法学研究会郭锋会长做闭幕致辞。

        冯果教授通过“高、真、广、深”四个字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其中“高”是指会议规格高,会议的组成人员包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和业界及学界各方面顶尖的专家。“真”是指参会人员在探讨中不回避交锋和碰撞,坦诚的面对问题。“广”是指会议讨论的内容丰富,包括基本理论问题的拓展、立法体例的调整、具体问题的认知,甚至跨出证券法之外,从其他部门法角度为证券法的有效实施提供理论支撑。“深”是指本次会议的讨论分析具备针对性,准确的把握住证券法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郭锋会长在闭幕致辞中认为,本次会议中达成了三项共识。第一,证券法的修改审议已经进行了三次,应当在已经凝聚共识的基础上,以“中修”为原则,尽快推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明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向证监会进行注册制改革有关授权到期前通过。第二,证券法修改应当全面推行注册制。他个人建议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选择两种写法:一种是坚持核准制的一般规定和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不变,但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更改为“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授权国务院选择时机在主板推行注册制,并由人大常委会再适时修改证券法关于核准制的规定;一种是全面规定注册制,将现有核准制的立法条文和证监会审核机制,修改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即可,现有立法条文文字改动不会太多,具有可行性。第三,证券法的修改需要做好三个平衡,即尊重市场、鼓励创新和防控金融风险的平衡,服务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交易的平衡,普通投资者保护和市场机构主体利益保护的平衡。最后,他要求证券法学研究会要做好本次会议的成果转化工作,将与会者对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意见建议,及时整理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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