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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八届“青衿商法论坛”在中国民航大学学术交流中心第九会议室举行,会议主题为“创新经济与公司治理”,会议共收到投稿论文27篇。协办方为天津南燊律师事务所,支持刊物为《证券法苑》。
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对外经贸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广州医科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外交学院、中国社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以及来自中国证监会、法律出版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新三板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人民财产集团、天津高院、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共七十余人参加了论坛。
开幕式上,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惠教授代表中心和法学院向与会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她表示创新驱动是国家战略,创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经济已经遍布各个领域,新经济公司对治理结构有特殊的偏好与需求,在此背景下,当下研讨创新经济与公司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常务副会长朱慈蕴教授的开幕词,从公司资本制度修改方面、公司治理方面、关联交易中的问题、公司合并分立方多面展开。朱教授认为,公司资本资本修改方面应关注更便捷的设立公司,资本如何从公司流出,公司资本如何维持,股东如何履行出资义务对债权人负责;公司治理方面应如何实现股东平等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治理中如何强调股东和董事的受信义务;关联交易的治理方面,程序合法但价格瑕疵的关联交易是否是公正的关联交易,中小股东能否起诉并胜诉,如何填补《公司法》的空缺,设置关联企业的治理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场合,应该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后者决策的话,应当赋予董事会怎样的中立立场;应当放开那些反收购措施,是否还要继续对敌意收购持否定态度等等。
论坛第一单元由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学亮教授主持并引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李蕊教授进行题为“数字经济: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何以回应”的报告,认为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当下应遵循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等原则,基于新受益理论和价值创造理论等尽快厘革经济数字化税收规则,完备税收征管体制,以有效平衡和分配征税权及税收利益;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诗伟律师报告的题目为“科创板对传统IPO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对科创板这一IPO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了详细梳理和介绍;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杨光博士发表题为“美国互联网泡沫与科技股”的报告,从历史、经济和实证的视角探讨了美国互联网经济的兴衰历史与启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天津南燊律师事务所主任廉卫涛、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彦晶分别进行了精彩与谈。
论坛第二单元由法律出版社法研工作室主任、副编审刘文科主持并引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刘宏光博士报告题目为“创新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注册豁免”,从公司法、证券法和劳动法视角探讨了创新企业员工持股激励计划,从美国比较法到中国现实制度与文化,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与建议;中国民航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严子淳进行了题为“风险投资人社会网络中心性对新三板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从社会嵌入理论视角构建了风险投资人社会网络中心性与企业创新绩效关系的理论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其研究发现企业风险投资人社会网络中心性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绩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志宏律师进行了题为“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下国内航空制造企业的公司治理”的报告,指出航空制造企业治理存在外在体系——其与供应商的治理关系,并分析了航空制造企业内部治理的特殊性。
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孙棋琳、北京物资学院讲师杜一华、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海安分别进行了与谈。
论坛第三单元由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主持并引言。独立学者蒋学跃博士进行了题为“中国语境下的一致行动协议问题探讨”,从会计学的视角探讨了“一致行动协议”——这一中国特有的安排为什么和如何产生,并从组织法和合同法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双层股权结构:理论证成、实践经验与中国有效治理路径”,探讨了双层股权结构理论上的正当性、其与上市公司价值的相关性、与新经济公司契合的理论逻辑、中国语境下有效治理的路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陆华强报告题目为“企业控制权的不对称配置:底层逻辑与上层设计”,从商业、不完全合同的视角对不对称控制权安排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人力资本的估值和交割;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坡进行题为“类别股与公司治理”的报告,以类别股为切入,认为类别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并探讨类别股引入后中国公司治理架构和治理目标的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曾斌博士、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助理教授王乐兵、中国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李磊分别进行了与谈。
论坛第四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研究员主持并引言。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安安报告的题目为“差异化表决权安排下“股东信义义务”之建构”,认为这一特殊表决权安排引入应建构股东信义义务来应对高投票权控制股东对低投票权股东的股东压迫,并探讨了这一问题的研究范式;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纪伟报告的题目为“一股一权原则下双重股权的空间与规制”,探讨了不同立法路径来在公司法中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并进一步提出规范模式和建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报告题目为“股份回购与公司治理”,对股份回购的功能、影响、不足以及完善进行了精彩分析;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沈朝晖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双层股权结构的‘日落条款’”,探讨了固定期限日落条款的类型、功能、重要性,并提出中国应如何引入和设计固定期限日落条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高丝敏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倪培根先生、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静、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王延川分别进行了与谈。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沈朝晖副教授主持了闭幕式,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副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第八届青衿商法论坛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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