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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公司治理与金融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期“金融市场中的公司治理”法律实务研讨会暨第三季“财法汉联”法律沙龙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来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深圳证券交易所、华东政法大学、宁波大学法学院、司法机关等单位的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华安证券、工商银行、中信集团、东渡韬哲投资、大成律师事务所、汉盛律师事务所、惠城律师事务所、汉联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乐首先代表本次会议主办方发表致辞。杨乐书记首先对各位与会者表示欢迎及感谢,并简要回顾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的历次“财法汉联法律沙龙”研讨活动,希望本次研讨以公司法新修订为视角,围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为主题,能够继续为解决“金融市场中的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实务疑点、难点问题提供意见。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汉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捍东律师主持,与会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的第一个议题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改前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可转债\市值维护\股东股权质押等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比较与分析”,华安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浙江)主任及首席投资顾问窦维波博士发表了主题演讲。窦博士主要从公司股份回购的操作要点及流程、股份回购的好处及股份回购的弊端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并且就股份回购与反收购、股份回购与换股并购、股份回购与激励计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其表示,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有诸多的好处,可提高股价、规避现金红利管理,还有利于后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发行可转债等。但同时弊端也非常明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伴随着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问题对监管制度、监管能力形成了挑战。
宁波大学法学院的赵意奋教授对本议题的演讲进行了点评,她指出,11月23日沪深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割韭菜”以及忽悠式回购。赵教授结合其最近开展的关于某地方政府救市举措的调研实例,进一步提出政府救市的过程中,存在某些做法是否背离救市初衷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的第二个议题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基础性制度安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公司治理中心副主任曾斌博士发表主题演讲。曾斌博士对上市公司回购制度展开了详细的梳理。他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仍存在法律基础单薄、取得事由狭窄、规范尚显粗糙、违法行为规范不力等问题。关于新规库存股制度,曾博士认为库存股不是公司自身资产,在被转让于第三方前作为临时性存续,同时不能适用股东权利。曾博士最后还从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长期研究的角度,对董事会代替股东会行权的结果,内幕交易规范、市场操纵及忽悠式回购等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观点和看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夏戴乐博士对本议题的演讲进行点评,其认为,公司分红和股份回购在经济本质上没有区别,提出新公司法出于市值管理目的未对资金来源作出任何限制,没有考虑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提出如果上市公司出于市值管理目的回购股份,未参与回购的股东是否可以主张其权利被侵害从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等问题。另外,夏博士从会计记账的角度阐释了为什么难以将库存股认定为公司资产。
针对库存股在公司暂存期间登记和权属问题,与会人员展开热烈讨论,进而提出未明确回购目的的回购股份的权属争议以及可能引发的诉讼保全以及执行异议等司法实务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姚蔚薇律师认为公司回购的股份,特别是未明确回购目的的股份既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很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公司的财产从而可以对其进行保全。就此问题,曾博士回应认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财务处理应该是假定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或将被卖出,在暂存的一段时间内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公司名下,并进行备注等。
本次研讨会的第三个议题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改前后投资者权益维护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比较与分析”,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汉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发表主题演讲。宋律师首先梳理了历史上《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对于公司股份回购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况下允许,而国外是原则上允许、例外情况下禁止。此外,宋律师还提出了在公司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第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应当加强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第二要建立安全港制度;第三要强化董事及高管责任;第四要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宋律师还指出,股份回购和库存股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目前我们对库存股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只研究形式没有研究内容,将来会引发很多法律纠纷。
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樊健老师对本议题的演讲进行点评,樊老师首先对各位与会人员表示了感谢,并从股份回购的配套措施角度进行了点评。樊老师认为,目前股份回购的松绑具有比较明确的政策性目标导向,相关配套措施并不周密,今后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此外,樊健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即在公司股份回购过程中,上市公司自己能否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其认为这个情况完全可能发生。
会议进入到自由讨论阶段,中信集团孙瀚针对在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中应如何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问题。其提出,目前香港并没有采用库存股制度,因为该制度容易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形成对手盘,进而损及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建立库存股制度的益处与弊端值得进一步思考。曾斌博士从股份回购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了回应,其认为股份回购首先可以应对证券市场的低迷现状,能起到短期稳定股价的作用;另外,从股权结构角度来讲,曾博士认为上市公司应当回归到股权多元化状态。韬哲(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副总监施凯欣从投资机构、风险保障、利益冲突角度展开了讨论,其提出,目前基金兜底回购、分层交易结构都存在法律漏洞,某些政府的投资项目在今后履行时可能存在很大问题;另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在解决了一个问题的同时,引发其它的次生问题。上海清算所朱小川博士从债权赎回的角度指出,债券市场涉及有针对性的赎回部分债权,但是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场涉及同股同权,股份回购针对所有股东,将面临更复杂的法律问题。
会议进入闭幕式阶段,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做总结发言。吴教授从以下三个关系层面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第一个关系是政策目标的短期性和立法目标的长期性关系,其认为平衡两者关系应考虑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时机,司法应有定力,立法更应有定力;第二个关系是鼓励交易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金融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次生灾害较多,在考虑鼓励交易繁荣市场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认识风险;第三个关系是金融市场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当下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文化法治理念,应重视金融业的治理。最后,吴会长希望今后的“金融市场中的公司治理”法律实务研讨会、沙龙要定期举办,继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治理,同时关注金融企业的治理,关注金融资本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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