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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第二届破产法珞珈论坛——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暨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当日来自湖北省内外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济济一堂,共话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破产法的过去和未来,以期探索我国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痛点,为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献计献策。
上午九时,论坛准时开幕。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本寒教授主持。他介绍了主要参会嘉宾并代表会务组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院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李群星副院长、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分别致辞。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院长致辞。首先,冯院长表示改革开放四十年,破产法从纸上的破产法变成操作上的破产法,成为拯救患病企业的医疗手段,而破产实务从业者则是医生。作为医生,如何开药方是一个大智慧,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其次,从事破产实务的律师、法官和学者作为统一的共同体有着统一的目标,即让我们的破产法实现其应有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如何在中美贸易战中证明中国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也需要共同体的努力。再次,冯院长还强调破产法珞珈论坛将会一直举办下去。希望通过共同体的参与使破产立法、司法走向新的台阶。最后,冯院长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致辞。李副院长简单介绍了近年来湖北省破产法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第一,以党中央六个原则为指导,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正确处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并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第二,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三,坚持以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为导向,加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设。第四,建立常态化的府院沟通机制。第五,在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的同时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第六,搭建信息化平台。最后,李副院长还对破产法珞珈论坛提出了殷切希望。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致辞。张亚琼律师从“点线面体”四个角度就管理人应当如何执业提出几点看法。第一,管理人在财产接管等“点”上应当在法院指导下勤勉尽责。第二,从“线”上求实。管理人应当真诚对待各方主体,协调各方主体利益。第三,从“面”上求效果。管理人需要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积极主动解决问题,自觉提出解决路径。第四,从“体”上求升华。管理人应当善于归纳总结破产案件中的经验教训。
开幕式结束后,全体人员到法学院正门合影留念。
主题一: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研究
本主题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功荣院长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杨汉平委员、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爱国律师、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拍卖事业部业务专家姜天萃女士分别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回顾了破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状况,并作出了展望。张教授从理论研究、制度供给和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对于破产法的过去进行回顾,同时提出从多年破产法实践来看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落空,并从观念层面、规则层面和制度层面三个角度分析落空的原因。最后张教授提出破产法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一,建立科学的破产审判机制;第二,实现管理人专业化;第三,完善重整制度;第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合伙组织破产制度;第五,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杨汉平委员简单介绍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三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死亡的案件处理;第二,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尚未完成的工作或产品的成品化费用及其负担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问题;第三,破产债务人和管理人在破产涉诉案件中的诉讼资格与诉讼权利问题。
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介绍了实践中出现的在破产案件前期、中期和后期解决维稳问题的手段。首先,破产案件前期可以采用预重整制度。其次,破产案件中期可以采用债权收购、特殊债权人的提前清偿、特别债权的及时认定、网络债权人会议等手段处理维稳问题。最后,后期可以通过普通债权分段差额清偿、设置小额债权组、预留维稳保证金等方式维稳。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爱国律师对破产管理人视角下府院联动机制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尹律师阐述了府院联动机制对破产案件审判的意义的同时就如何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拍卖事业部业务专家姜天萃女士提出通过平台信息化赋能破产审判。姜女士首先介绍了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大量实例说明先如今网络拍卖成为助力破产案件审判的重要手段。此外姜女士还介绍了钉钉债权人管理系统、重整投资人招募系统等信息化平台。
五位发言人发言结束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雪萍教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宇生专委、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宫步坦律师分别作了精彩点评。陈雪萍教授总结了本单元发言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并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可以在未来的立法中得以体现。在制度供给上,陈教授在提出我国应当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对管理人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管理人的地位。陈教授也对维稳的各项举措和平台的信息化对于破产审判的作用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田宇生专委认为法院对于府院联动问题应当有所作为。同时,田专委提出政府可以通过搭建管理人协会和平台的方式筹措管理人报酬。宫步坦律师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与律师职业的关系、破产制度下商事自治与市场经济、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善用律师调解制度等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主题二: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本主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陈夏红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石一峰博士、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凤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剑桥律师分别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陈夏红研究员提出在未来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改革中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四个宗旨和两个方向。所谓四个原则是指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有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远定位。四个宗旨是指主体开放、分级管理、当变则变和法院放权。两个方向是指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石一峰博士就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石博士将管理人选择解除权纳入私法解除权体系中予以考量,认为其需符合效率与公正的限制,并从博弈论的角度认为需要以“帕累托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标准。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凤律师阐述了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的同时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如何保管材料,如何进行债权审核,如何和各方主体沟通、如何制作工作底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剑桥律师提出管理人不仅仅要有管理人思维还要有企业家思维、互联网的思维、创新性的思维。所谓的互联网思维是指资源整合的思维,创新性思维是指管理人对企业的重整方向、方案制作等需要有创新性。其次,胡律师以自身办理的案件为例为如何在重整案件中提高管理人报酬提供了新的思路。
四位发言人发言完毕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琛博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炎法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杰律师作了精彩点评。李琛博士认为陈夏红研究员的发言高屋建瓴,十分具有启示性。石一峰博士的发言选题精巧,内容巧妙。吴凤律师的发言围绕管理人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展开,十分具有参考价值。胡剑桥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运营的角度提出的三个思维十分具有借鉴价值。张炎法官在简单点评了几位发言人的发言后介绍了法院系统内部对湖北省管理人的发展的看法。第一,张法官提出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主要的问题在于机构编制的限制。第二,现有的管理人名册制度导致在册的管理人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同时有一部分优秀的管理人团队被挡在门外。张法官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第三,建议在市级先设立管理人自治组织,然后推广到省级。第四,经过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一些管理人恶意竞争,压低自身报酬的情形,这不利于管理人职业的发展。范文杰律师在高度赞赏了各位发言人的发言之外还提出管理人团队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同时还应当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人职业情怀。
与谈阶段结束后,在张素华教授的主持下论坛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参会代表提出管理人和法院应当换位思考。在具体事务上,法院应当考虑到管理人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积极主动的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此外,管理人也应当考虑到法院的要求,应法院要求执行职务。
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涛提出两点问题,即破产案件立案难和湖北省内没有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导致破产案件的审理分散有时出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矛盾的情形。胡律师建议应当加强破产案件审判法官和管理人的培训,提高法官和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在管理人选任问题上,胡律师认为应当采用考核而非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石仁礼法官介绍了孝感市破产案件审理和裁判情况,提出孝感市存在破产案件受理、没有专门的破产审判庭、管理人选任难、管理人团队差强人意等问题。
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曹世春律师提出现阶段在管理人执行职务中存在管理人调查取证由其是在银行系统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建议湖北省高院以协调会等形式方便管理人在银行系统调查取证。同时曹律师也期待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和湖北省高院能够联合加强对法官和管理人的培训。
主题三:重整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本主题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夏勇法官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晓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曹文兵、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涛、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汝梁、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朱程斌分别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晓星围绕“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机制的优化”进行主题发言。陈晓星副教授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过分限制了债务人进入重整的通道,不利于重整再生价值的发挥。针对重整启动机制的优化,陈晓星副教授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肯定出资人初始的重整申请权。出资人是企业重整过程中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强烈的重整动机,而立法只赋予其后续的重整申请权可能使债务人企业错过最佳的拯救时机。第二,维护部分债权人后续的重整申请权。每个债权人在破产法框架下都具有独立自主开启破产程序的权利,部分债权人在先的清算申请并不排斥其他债权人后续的重整申请。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于清算申请也是破产法再生主义的应有之义。第三,肯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宣告企业破产前,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曹文兵对“上市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检视与完善问题”展开了论述。首先,曹法官具体阐述了出资人,尤其是上市公司权益调整的必要性。他指出,出资人权益调整是落实利益平衡原则、实现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通过对51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认真梳理,曹法官提出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五个问题: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适用情形如何具体界定、各重整参与人利益如何衡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平与公正标准如何界定、出资人组表决程序及表决规则如何规范、被设定质押及被冻结股权如何进行调整。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曹法官提出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应体现股权平等、过错责任原则,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
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涛律师从管理人机构角度对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进行了发言。首先,胡律师提出了我国重整制度面临着法律滞后、利益影响覆盖面广、出资人表决权滥用的背景。其次,胡律师从重整协议性质和出资人表决权的行使两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现状。最后,胡律师对出资人权益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反思和看法。她认为,应保障出资人的表决权、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更好地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的刘汝梁法官对“重整期间出售的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的涂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刘法官指明了司法实践中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在破产重整中与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权利冲突。其次,刘法官从审判者角度指出,人民法院涂销抵押权时,应兼顾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购房者的利益平衡。最后,为了促进抵押物价值的实现,刘法官提出了对抵押物涂销的必要限制。
武汉大学博士生朱程斌针对预重整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规范重构的建议。首先,朱博士介绍了各国预重整制度的相关立法规范,并对我国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次,朱博士以美国重整立法为框架,具体讨论了债务人预重整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践中可能遇见的典型问题。最后,以各国预重整制度为鉴,立足中国之国情,提出了自己的制度设计。
发言结束后,与谈人恩施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家俊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程继伟副庭长对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在点评中,黄家俊副院长还对恩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做了简要介绍,并提出了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府院联动机制操作困难、刑民交叉案件中企业债权和相关债权的分配协调等问题。冉克平教授的点评引经据典,并从破产法和物权预登记双重角度对刘汝梁法官的发言进行了细致独到的分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程继伟副庭长对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此应将出资人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而“壳资源”问题又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调整中不可忽视的特殊问题。最后,主持人夏勇法官对发言人和与评人所讨论的重整过程中的制度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精炼总结。
主题四:破产清算及其他问题研究
第四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主持,发言的主题是“破产清算及其他问题研究”。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审判庭助理法官路艺婷、仙桃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代雄伟法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洪斌律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副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罗琳针对该主题进行了发言。
河南省安阳中院的路艺婷法官针对执行转破产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发言。首先,路法官以安阳市为例认为执转破案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同意移送审查同意率低、债务人负债率较高、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比例低的问题。其次,针对债权人不愿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路法官提出了建立信息公开和告知制度、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以适当减免债务人所欠税款的解决方案。另外,路法官认为可以通过在破产合议庭纳入执行部门法官,与管理人达成信息共享的方式提升执转破的效率。最后,路法官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河南通过国资委出资设立破产企业托管平台的探索经验。
仙桃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代雄伟以“别除权之法定特别优先权”为切入点,进行了相关探讨。首先,代法官对别除权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偿的绝对优先。其次,针对司法和实务的争议,代法官肯定了别除权包含法定特别优先权的观点。最后,代法官提出不仅应在立法中引入“别除权”概念,而且应阐明其基础权利范围,建立行使期限制度,明确担保物权与法定优先权间的清偿顺序。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洪斌律师围绕“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博弈研究”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王律师通过一个案件引出了破产清算案件博弈原则的历史渊源。然后从法律对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损失分担的规定入手,对破产清算博弈的具体体现进行阐述。最后,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破产博弈司法实践意义。
湖北文理学院汤正旗副教授针对当今破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两点感受。第一,后现代法学是一个地方知识,我国破产法尤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府院联动机制的缺位,应当学习浙江法院系统的先进经验。第二,面对湖北省破产法审判的落后局面,汤正旗副教授呼吁出台针对破产审判及管理人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了湖北省破产实务应向浙江、江苏省学习,推动地方性规则的顶层设计,在中部省份中起到带头作用。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以如何应对破产案件的刑事犯罪困局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针对涉刑案件能否进入破产程序,金律师认为破产案件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更适宜刑民协同推进。她指出,破产程序为概括性清偿程序,与先刑后民范围不同,且破产企业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有除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外正常的债权人。如果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启动破产,会使正常债权人的权利长期处于无法保护的状态。另外,金律师针对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虚假破产,转移资产,妨害清算三类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处理建议。最后,金律师分别从立法完善、管理人及法官队伍素质提升、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等角度提出了应对刑事犯罪的策略。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罗琳以《企业破产法》125条为视角,讨论了企业破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首先,罗琳博士指出,《企业破产法》第125条是公司法上的经营者民事责任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在企业财务上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经营者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应增加确保作为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的公司财产整体价值不得不当减损的注意义务。其次,对于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主体,应包括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代表,而不应允许单个债权人自行提起《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的相关诉讼。另外,通过对日本查定制度的学习,罗琳博士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以审查为主、诉讼为辅,双轨并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后,罗琳博士还对诉讼费用、破产保全、免责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计思路。
其后,来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胡晟法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王天习副教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凤律师就本单元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点评。胡法官分别从“执转破”的背景、深石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引申、刑民交叉问题、公司法中经营者的诚信义务等角度对嘉宾的发言进行概括和梳理。王天习副教授总结本单元的内容既是理论探讨和实务研究的结合,又涉及了公、私法领域的交叉,包罗万象。其后,王天习副教授就商事判断准则和深石原则本身以及与破产法的结合问题发表了自己深刻的见解。最后,吴凤律师提纲挈领地就本单元内容进行总结,并就破产案件中的刑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面对企业经营者挪用资金后的追偿问题,吴律师建议尽量在民事审判中、在破产法的框架下进行解决。
下午17点4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小丹法官主持了本次论坛的闭幕式。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从“感受、感谢、抱歉”三个维度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致辞。谈到自己的感受,张老师感慨本次论坛的论文选题宽、思考深、质量高。论坛的发言既涉及高屋建瓴、宏观全面的论证,也涉及由小及大、见微知著的制度细节。与谈人准备充分,点评精彩。既有对本专题论文观点的琢磨探讨,又跳出了专题框架畅所欲言。主持人主持精彩,自由发言环节与会人员积极主动,针锋相对。其次,张教授对本次论坛的主办单位、参会人员、资助单位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对法学院办会条件的有限表达了自己的歉意。最后,张教授感慨会议有期,研究无限。希望与会的“破人”们继续满怀着对“破事”的热情,为破产法理论和实务发展贡献力量。最后,李小丹法官宣布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在本次破产法论坛中,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科研单位、法院、管理人团队、公司等一百三十余位嘉宾相聚一堂,就破产审判、管理人、重整、清算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让实务与理论接轨,为将来更好地推动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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