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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国资法律论坛”在沪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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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经济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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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 

      2018年8月26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六届国资法律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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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有资产法修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等30余家科研院所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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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环节,上海市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致开幕辞。他指出上海是国有企业的重镇,我们有必要关注国资国企改革,紧跟时代潮流,探索各类国有资产体制完善的思路。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法的修改已初步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实践基础条件,本次会议以“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有资产法修改”为主题具有重要意义。与会专家学者宜结合理论,对实践中悬而未决的政企不分、国有资产监管缺位和越位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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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他指出在重启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应考虑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应当正确反映国有资产运营的应然价值与目标,体现国企分类改革的思想和理念。同时,随着国有企业“1+N”政策体系的形成,相关成熟的政策制度应当入法,以法律的稳定性引领和保障国企改革。他还认为当前法律制度仍存在部分缺失,如国有资产的境外流失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补正;而国企改革中“容错机制”的先行先试也具有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顾功耘教授希望与会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宝贵建议。

    第一单元

    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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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主题是“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妍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翟巍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雪红博士后围绕大会议题分别进行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陈剑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邱燕飞博士作为与谈人参与深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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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健教授以“从‘官商’到‘国企’——历史镜鉴与反思”为主题,首先回顾了中国“官商”体制的历史,并且对“官商”经济体制进行反思;其次,他指出现代商人制度是传统“官商”体制的掘墓人,商法确立了商人的自治权、提供了商人自治的基本原则、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转变。最后,范教授提出了从“官商”走向现代国有企业的具体路径,认为需要制定商事一般法,推进公司制改革,同时还需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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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妍教授以“从国有企业到国有资本:功能或价值是否蜕变”为主题,提出当前国有资产的样态已逐渐演变为国有资本,但国有企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都承担着政策性职能。同时,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价值在于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改善法人治理,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控股型国有企业在追求财务回报和承担政策性任务之间存在着矛盾,若不对其功能和属性作出明确安排,则国企改革意义将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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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巍副教授基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横向比较,就国有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展开发言。他指出域外国有公共企业是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的工具,是承担社会保障职责和为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企业。该类企业均应当得到国家援助与支持。同时,其指出公共产品供需体制具有双重性,我国企业的分类模式应当由“国有企业分类”转为“行业部门分类”较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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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雪红博士后基于欧美FTA的国企新规则,分析中美贸易战下的国企之争问题。其指出中西方之间国有企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身份性质、行为边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经济模式、国家治理模式等方面。我国海外的国有企业因为投资无路、诉讼缠身和索赔无门等原因而面临生存困境。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她认为国企要改变对旧体制的依赖;规范政府的补贴制度,同时要以商业考量给国企身份“正位”,改进国企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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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谈环节,时建中教授认为国有企业改革首先是价值选择而非具体制度,只有先对国有企业的价值、使命有清晰的定位,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类型化分析;需要在明确国企的价值选择后,再找到实现这种价值选择的路径。郑少华教授指出“一切历史皆是当代史”,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要克服历史上“官商”的弊端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需重视竞争中立的作用。陈剑平教授认为国企立法需要得到国际认同,国企立法应考虑企政分开的问题,但也需要党的监督和领导。邱燕飞博士认为不应以资本属性评价企业效率的高低,国有企业可以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在《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基础上,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属于营利法人,国企改革应考虑去特殊化,公司治理实现职能分离,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

    第二单元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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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体制改革”,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主持。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李昌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晓松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倪受彬教授、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杨路总法律顾问担任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乃刚经理就该主题进行了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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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庚教授以“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重构”为主题,提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律体系存在立法标准不统一、立法滞后、立法体系紊乱以及法律适用不科学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考察境外国有企业的法律体系,他认为需要采取特殊企业立法,制定国有企业基本法以重构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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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晓松教授以“完善国家股权法律制度的思考”为主题,指出国家股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目前国有投资运营改革的重大问题。她认为国家股权的构建不是私人股权的复制,二者的差异体现在重大事项决策权、股利分配权和股份处分权的权利行使等方面。基于国企的基本定位与国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有限收缩完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体量,也应当考虑非公资本参加混改的积极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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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受彬教授围绕“财务性持股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展开发言,认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等财务性持股的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倪教授强调为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准确认知财务性持股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之间的区分与联系,明确受托人的地位,建立完善市场化考核与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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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路总法律顾问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探索与思考”为主题,结合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实践,分析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运作中产生的问题。他认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持有的股权包括替国资委持有的股权、国资委无偿划转的股权、经指示有偿持有的股权、自主财务性投资持有的股权等四种类型,股权来源方式的不同决定国有资本运营方式的不同。在国有资本的具体运作中,他认为需要注意解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争议问题、国有资本的投资后管理问题、存量资产的盘活问题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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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谈环节,伍坚副教授认为国有公共企业主要涉及国计民生,因此需要强调国家的控股地位,而国有商事公司不应强调国家资本的控股地位,应减少国家的不正当干预,而依《公司法》进行管理。季奎明副教授指出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国有企业进行界定,横向层面需要界分国有公共企业和国有商事企业,纵向层面则需厘定在层层投资关系中国有企业的定义。何乃刚经理认为国企改革要考虑国资监管部门与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其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关注产业政策对我国国企改革的作用问题。

    第三单元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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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推进”。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李立新副教授担任主题发言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就该主题进行了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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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穹教授以“国资混改中的利益平衡”为主题,指出国企混改应当考虑设置优先股、国家特别管理股等类别股,注重解决同股不同权的问题。在董监高持股和员工动态持股方面,既要注意股权激励的作用,也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国资监管方面,其提出应考虑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的成本问题,以平衡国资混改中的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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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文教授针对国防军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难点与对策问题,认为国防军工是相对比较封闭的领域,民企存在不被信任的问题。国防军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理顺军民融合与国防军工企业混改的关系,思考如何使国防军工民企参与到军方采购领域,进一步推进国防军工国有企业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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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立新教授围绕国企混改中股权激励的法律问题展开报告,其认为我国国企混改中股权激励试点存在进展缓慢、审批监管滞后以及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规制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完善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创新完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探索建立多元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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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谈环节,杨松教授认为国企改革前提是认清企业的地位和功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固定模式,必须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进行。国企混改的过程中要考虑类型区分、股权转让以及管理者选拔的问题。朱国华教授认为看待国企改革问题,要从中国发展化、信息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现实场景出发,各类主体在法律框架下需要有自治能力。胡改蓉教授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问题,指出要破除国有资本是“刚性资本”的思维误区,恢复国有资本正常的资本属性;在判断国有产权交易价格是否造成国资流失时,应确立市场化的价格判断标准,还应遵循严格的程序标准。同时需注意“流失”并非必然“追责”,应合理认定国企经营者国资流失的责任,完善和落实“容错机制”的制度规则。

    第四单元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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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主题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设计”。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沈贵明教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曹志龙围绕大会议题分别进行主题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胜强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沈秋明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深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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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全兴教授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考”为主题,指出国有企业应模范承担劳动社会保障与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同时,他认为需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地位不同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轻重不同,同时需要加强国有企业对体制外劳动者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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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贵明教授以“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则的完善”为主题,认为需要贯彻本土化、合法化和科学化这三个理念。本土化意味着要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但我国公司产权主体、公司治理结构、委员会侧重点都与国外不同,因此需引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规则;合法化要求专门委员会的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科学化则要求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合理定位,强调专门委员会要专业地协助董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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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志龙主任围绕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与国企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进行演讲,其认为党组织法律地位的确定是一种进步,确立了依法治企业的核心思维。在此思维下,党组织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的原则。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法律界定党组织与公司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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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谈环节,曹兴权教授指出国有企业不是法律术语,需合理界定其法律概念;同时需要进一步思考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问题、社会责任理念嵌入企业治理的正当性问题。沈秋明教授回顾了国企改革的历史,认为现在仍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需要考虑过程与目标、应然与实然、标准与特色的问题。

    提问与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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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参会专家还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强胜教授回顾了《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深入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所在;徐汇区人民法院金水院长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认定的思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莹莹副教授就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化、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等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上海交通大学荣明教授提出现有的国有企业改革思维存在本位思维的误区,应当将本位思维改成本体思维,将国企改革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上海政法学院沈吉利副教授提出扶贫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考虑价值观的重新定位与良法的重新设计。

    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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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杨忠孝教授认为国有企业改革需放到历史背景下思考,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下讨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现阶段的国企改革要放在深化改革背景下进行,同时需要明晰国有资产等基础概念,按照不同标准对国企进行类型化区分,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两种手段进行治理。最后,他提出应从组织法、行为法等多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规制,并且注意相关规则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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