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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日,“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新时代破产审判的司法进路”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主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景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耿小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连胜等嘉宾以及部分管理人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薛强,北京市法学会副巡视员刘朝茂应邀在开幕式致辞,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
研讨会的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主持。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耿小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连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副会长许胜锋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在大会做了主题演讲。来自京津冀三地的100余位法官同仁、专家学者围绕“执转破机制建设”、“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管理人制度健全完善”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交锋激烈,成果丰硕,对于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本次会议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立娜在开幕式致辞。马立娜副院长首先代表北京一中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嘉宾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今年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承上启下之年,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如何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三地疏解功能、集聚资源、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既是当前的重大命题,也是摆在三地破产同仁面前的一道重要考题。一中院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健全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打造首都优质破产法治环境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第一,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第二,发挥重整制度对危困企业的拯救功能,积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第三,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破产司法供给质量。第四,延伸破产审判职能,推动构建包容、健康的破产理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薛强在开幕式致辞。薛强庭长指出,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破产审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显现,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下,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北京法院在破产审判机制方面不断改进完善,体现在:第一,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第二,以营商环境评估为契机大力推进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建设;第三,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保护效率效果。
北京市法学会副巡视员刘朝茂在开幕式致辞。刘朝茂副巡视员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向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向各位专家学者一直以来对北京市法学会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的63家研究组织之一,也是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系统中活动开展比较多、研讨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研究成果比较丰硕的研究组织之一,而且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得到有关领导和机关的认可和肯定,并转化为法律实践,在司法业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受到了中国法学会和北京市法学会领导的肯定。希望破产法学会持续深入的带领广大专家学者及时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新突破,在法律实践中取得新成就。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主持。徐阳光教授指出,今年是新破产法实施的第十一年,也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破产法的研究热情日益高涨。本次会议是在全国所有各类破产法会议中京津冀法官参会人数最多的会议,也是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尝试探索建立京津冀法院交流破产审判经验的平台。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贡献智慧,能够对京津冀地区产业结构、营商环境优化作出贡献。本次会议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精心筹备,是协同发展的成果之一,除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以外,本次会议共有来自35家法院的嘉宾,以及近10位专家学者参会,共收到34篇会议征文,形成将近30万字的论文集,研究成果丰厚。
二、大会主旨发言
大会主旨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的主旨演讲主题为“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问题”。关于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包括:审查企业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审查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反对表决者的清偿利益。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标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之外,增加了至少一组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与反对草案的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审查标准,其中,增加的第二项标准也是法院正常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在主旨演讲中,结合我国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发表了看法。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导致“执转破”案件猛增、中美贸易战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的破产审判工作呈现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态势。化解当前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需要把握当前有利的机遇,推动建立常态化、法治化的破产审判机制,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合理配置破产审判力量,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破产法官队伍;第二,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改革完善管理人制度;第三,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第四,建立执行与破产信息共享机制。破产审判工作要建立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的破产审判新机制,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司法力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耿小宁在主旨演讲中介绍了天津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一,建立了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第二,积极推进“执转破”相关工作,建章立制,规范工作流程;第三,制定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加强破产审判指导。天津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在管理人选任方式、重整企业识别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连胜在主旨演讲中指出:自2015年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战略以来,河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数量进一步提升、重整和清算服务经济的作用愈加明显。河北破产审判工作重点在于:第一,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上积极探索;第二,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实现新突破;第三,破产管理人制度化建设取得新进展;第四,“执转破”工作有序推进。郭庭长还探讨了石家庄联邦伟业房地产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邢台龙海钢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副会长许胜锋的发言主题为“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履职的若干前沿法律问题”。第一,营业事务的维持。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保值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以及是否有利于重整成功两项因素。对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已履行的合同部分,可以根据待履行合同是否为不可替代的合同,来选择作为共益债务亦或普通债权处理。第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债务人与管理人的职责分工。对于专业性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工作,适宜由管理人负责,更能保证工作的质量与公信力。第三,重整计划的执行。以效率与公正为考量原则,决定管理人是否参与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在资金清偿、股票划转、信用修复等环节由管理人执行。在实务中,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倘若债务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或存在股权重组的,可以在债务人治理结构健全或新董事会成立后,管理人再行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互动交流环节,参会嘉宾踊跃提问,王欣新教授、李永军教授、王富博审判长等专家给予了精彩的解答。
三、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的第一主题为“执转破机制建设”,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戴景月主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郑伟华的发言题目为“执转破工作的相关机制”。北京一中院在执转破方面做了以下工作:(1)健全执转破的审理机制,通过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审理水平。(2)注重破产审判的创新机制与沟通协调工作。(3)完善管理人选任与报酬制度。(4)建立衍生诉讼的关联送达制度。破产审判除了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外,还需要解决社会问题与衍生社会问题,需要相关社会配套机制的配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鲁曼的发言题目为“构建审执沟通协调机制 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介绍了审执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的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出台规范性文件,搭建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协调平台。(2)甄别适用程序,建立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案件会商机制。(3)互通共享信息,形成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朝阳法院的执转破工作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助理常方圆的发言题目为“内外联动 以新破难”,介绍了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与难点,针对工作中的困难,天津二中院通过“六招法”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在“执转破”工作中取得了以下经验: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执破衔接的优势;探索执转破案件的快速审理方式。并就无财产案件的破产费用问题、执破衔接程序的优化提出了解决方案。
第一单元的第二主题为“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由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主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永军的发言题目是“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转重整的适用程序”,结合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与《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探讨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出现重生转机之时,债权人是否拥有重整申请权,以及倘若债权人享有后续重整申请权,是否只能适用于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中等核心问题。 唐山中院采取的主要措施。《企业破产法》没有禁止性规定限制债权人的后续重整申请权。《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设计的是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重整程序的动态转化制度,旨在体现破产制度兼顾经济与效率的原则。遵循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亦不应剥夺债权人的后续重整申请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王正文的发言题目为“联邦伟业破产案的分析”,结合联邦伟业破产案探讨了石家庄中院采取的具体做法:第一,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对重整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通过府院联动有力推动房地产破产重整工作的开展。第三,合理制定重整计划,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的共赢。第四,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助力提升破产审判效率。第五,严把重整法定期限,确保破产重整案件审判质量。王正文庭长并分享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六个问题的思考。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赵坤成的发言题目是“债转股的实践问题”。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的清偿方式,经历了从现金清偿到现金清偿+延期清偿,再到现金清偿+延期清偿+以物抵债,最后到目前的债转股方式。目前,我国通过政策与法规,基本确立了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体系。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包括再建型重整的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金融负债占比较高的企业等。债转股的优势可以缓解银行债权人的压力;迅速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的营利能力;将企业资金用于“刀刃”上;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人。重整程序中债转股面临转股债权人可行的退出路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债转股定价、立法依据不足、债转股机制滥用等问题。
第一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艳丽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副庭长邹玉玲担任评议嘉宾,对第一单元六位发言人的演讲内容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张艳丽教授指出,“执转破”机制在解决“执行难”与“破产启动难”的两难问题上取得初步成效。“执转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主体的主观原因;“执转破”的客观原因。要实现“执转破”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执转破”机制的独立价值,建议建立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执转破的启动模式。
邹玉玲副庭长针对发言人演讲中提及的《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与重整程序转化的问题、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管理人对申报债权数额的确认、债转股运行中对债权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债转股定价等问题,表达了独到的看法。
第二单元的第一主题为“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李萍主持。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庭庭长李明达的发言题目为“邢台中院破产重整审判的经验”。邢台中院破产重整审判的经验包括:第一,积极探索推行预重整,做好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第二,探索“债转股”重整模式。第三,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拓宽重整投资人招募渠道。第四,加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力度,消除重整企业信用障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景献的发言题目为“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判断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就是结合破产企业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判断破产企业现有的资产价值、未来获利能力以及企业的还债能力。具体而言,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不仅仅关注债权清偿率,还应当考虑重整企业的以下五项因素:行业权重;政府干预;重整企业管理水平;职工状况;发展前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高春乾的发言题目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指标的解读与提升建议”。世行专家在“办理破产”指标和“获得信贷”指标项下主要关心以下问题: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新的融资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重整计划表决时,是否只有权利被计划改变或受其影响的债权人可以投票;重整程序中,对担保权人暂停行使担保权是否存在时间限制以及限制时限;如果重整计划中不需要使用或者出售担保物以实现继续运营时,担保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债权人是否可以任命破产管理人,或有权批准或拒绝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并就世行专家认为良好的破产制度应当具备的六个方面的特征,以及在司法层面提升营商环境评估指标的得分的途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第二单元的第二主题为“管理人制度健全完善”,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光主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倩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考核制度初探”。王倩法官就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世界各国的管理人选任方式,提出完善我国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制度的建议。前者包括:第一,建立以业务庭为主导的选任模式,并积极探索债委会推荐管理人的选任模式;第二,建立以竞争选任管理人为主的工作机制;第三,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第四,用联合竞争管理人的方式带动管理人队伍的快速成长。后者包括:第一,建立分级管理的升降级制度;第二,支持和引导成立行业自治组织;第三, 由行业自治组织负责管理人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朱晋华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选任竞争机制的完善路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适用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程序规则不统一、不透明、不完善等情形,影响竞争机制的适用效果。朱晋华副庭长从竞争机制适用、竞选人的条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庄馥源的发言题目为“我国管理人制度完善路径的思考”。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中主要事务的实际承担者,在破产程序中处于重要的核心地位。我国管理人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管理人履职权限受限;第二,管理人同责不同权;第三,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欠缺配套制度;第四,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注销上存在实际困难;第五,管理人履职缺乏物质保障;第六,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手段不够灵活有力。并对管理人履职的实践难题的原因进行了探究,提出对完善我国管理人制度路径的思考。
第二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刘颖,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邹明宇担任评议嘉宾,对第二单元六位发言人的演讲内容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刘颖副教授指出:第一,参照日本经验,预重整制度的关键在于重整计划如何吸收预重整方案的内容。第二,此次债转股的需求与规模与九十年代的手法是完全不同的,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第三,将企业引入重整程序时,保障债权人依照重整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不低于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获得的利益,这是各国破产法所通行的一项准则,此清算价值保障原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第四,世界银行在营商环境评审中需要考虑到法系的影响因素。
邹明宇副庭长指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动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实施者。推动破产审判实现市场化、法治化离不开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在管理人选任方面,适宜因案施策,综合运用竞争和随机选任方式。如何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话语权,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
四、会议总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做会议总结。吴在存院长指出,本次研讨会交流充分,研讨与评议内容质量高,专家的点评与指导提供了诸多启示。希望今后京津冀三地法院搭建更多的破产审判工作交流平台。在参与世界银行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评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切实感受到尽管在法律制度等方面,我国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具有差异,但我国的破产制度必须要走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自2017年开始,北京市级破产案件归集到一中院集中管辖审理,有利于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吴在存院长还专门分享了2017年6月份带队赴美国考察破产制度的心得与思考。第一,关于强化对重整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公平保障问题,美国通过保障各方利益代表的发言权促使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我国破产立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制定的参与权,建议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之下,考虑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进行适当丰富和扩充,必须时可以考虑设立股东委员会,以保证不同主体的利益。第二,重整案件审理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美国中小企业的重整案件实际并不多,近年来加大对中小企业重整的保护力度。预重整可以有效避免传统重整程序的拖延和高昂的成本,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被广泛应用。我国破产立法可以借鉴美国关于预重整制度的规定。第三,增强利害关系人在管理人选定上的自主权和能动性。美国的破产案件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是由律师推动的,破产管理人由联邦托管人遴选认定,但会提前与利害关系人就人选问题进行磋商。建议我国进一步丰富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尽可能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借鉴联邦托管人制度,区分破产审判与行政管理职责。联邦托管人制度能够把破产案件涉及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区分开来,破产案件的管理事项都可以交给对应区域的联邦托管人承担,法官可以专心研究处理破产案件当中专业问题。建议条件成熟的时候,我国可以考虑借鉴联邦托管人制度,将行政管理职责、监督职责分解给相关部门,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最后,希望建立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推动司法实务方面的交流,共同推进清算与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
徐阳光教授指出,当前是我们大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最好的时期,供给侧改革尤其是营商环境的优化,对于破产环境的改善是非常好的机遇。第一,我们要致力于培养专业化的队伍。第二,通过办理破产案件,总结问题,梳理出台规范性文件,将解决问题、方法制度化、规范化。
最后,徐阳光教授宣布 “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顺利闭幕,期待11月的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再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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