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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在南通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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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4日,“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在江苏南通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中共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姜永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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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局级审判员宋建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郝朝晖,阿里巴巴拍卖平台业务专家姜天萃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在大会做了主题演讲。来自全国法院系统、高校科研系统、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系统、出版传媒等单位的代表约350位嘉宾济济一堂,围绕“执行转破产与府院联动问题”、“船舶企业破产与跨境破产问题”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交锋激烈,成果丰硕,对于推动完善破产审判工作和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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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苏省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姜永华在开幕式致辞。姜永华书记首先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南通滨江临海,是我国是首批对外开放的城市之一。近年来,南通抓住发展机遇,经济社会建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现阶段经济发展由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破产是现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完善破产制度,清理僵尸企业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海工船舶企业经营恶化,进入破产,以上产业也是南通市支柱产业。本次研讨会以此为主题,各位嘉宾齐聚南通,有助于着力回应船舶企业发展需求。南通市政法系统也会认真学习借鉴会议智力成果,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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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在开幕式致辞中对各位与会嘉宾致以了亲切的问候,并介绍了江苏法院的基本情况。2017年江苏法院系统受理各类案件首次突破200万件,受理案件数居全国第二。在当前经济从高速度发展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宏观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对清理僵尸企业做出重要指示,将其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对破产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破产工作进入了新时代、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以法治方式推进破产工作。江苏法院审理了诸多破产案件,敢于创新,形成了可以推广的经验。但破产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破产配套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管理人保障机制不健全、队伍专业化建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不高。破产难题的解决需要司法部门、实务部门、政府的配合,也期待来自法学理论界的智力支撑,本次研讨会为此搭建了很好的平台。(致辞全文:江苏高院夏道虎院长在中国破产法论坛 (南通)专题研讨会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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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就“执转破”机制发表了看法:第一,从理论上讲,执行和破产程序承担不同的功能,二者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对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债务人清偿能力判断差异,当事人对程序选择存在合理选择的重合区域,实践中并不是黑白分明的状况,存在灰色区域,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自主选择。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超过合理限度的错位适用。大量企业本应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却滞留执行程序,导致破产案件正常受理也受到影响。“执转破”只是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的辅助方式,是法院在主动释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破产程序的。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的申请,不能因为不适合“执转破”的条件从而认为不适用破产程序。第二,“执转破”是法律程序层面的转换,不能狭义理解为清算程序。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又符合和解或重整条件时,应考虑进行破产程序,不应将执行程序进行到底。第三,移转破产审查的证据判断问题。法院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判断标准是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法院不能因为材料的欠缺就拒绝受理。第四,关于新旧法之间的适用协调问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项关于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条款仅适用于当时政策性破产的情况;新破产法出台之后,如果仅仅因为隐匿转移财产就不受理案件,会使企业经营状况陷入更加恶化的境地,不利于解决问题。第五,“执转破”涉及的案件数量巨大,有两个问题必须要解决。首先是破产费用不足的问题;其次是破产审判人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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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题为“单边主义背景下的我国破产审判工作”的主旨演讲。杜主任指出,在党中央的正确指导与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多年徘徊后,法院破产审判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的一年,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十分及时。中美贸易战的展开,对我国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应当认真对待,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理有力有节的进行,扎实推进,助力产业结构调整,为奠定下一轮经济腾飞做出应有贡献。杜主任主要谈及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单边主义对中美两国经济的影响。二是美国向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挑起贸易战的原因。三是针对美国贸易战我国的应对措施。四是在贸易化背景下如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贸易战背景下的破产审判工作还没开始,但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从事破产工作的同仁应在党中央的指导下贡献自己的智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崛起做出贡献。(演讲稿全文:杜万华 | 单边主义逆行背景下的我国破产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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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主持。徐阳光教授指出,本次会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来自全国各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同仁,来自商事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同仁,来自破产审判部门与涉外部门的同仁,350余位老朋新友,如约而至,济济一堂,我们将在“江海厅”讨论船舶企业破产的问题,我们将在“盛事厅”共襄破产法治事业之大举。我们,孜孜不倦地开破会、办破事;我们就是要把开庭与开会、办案与办事、裁判与谈判做到最佳的结合。我们执着地走过了秋天、冬天,终于迎来了春天和夏天。炎炎夏日,影响不了我们破人对破事的追求,只会增长我们投身破产法治事业的热情。台风肆掠,阻却不了我们前行的脚步,只会增添我们行进中奋斗的力量,我们坚信:“我们终将改变潮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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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还介绍了优秀论文评审过程,并宣布了获奖名单。本次会议征文共计收稿110余篇,初步遴选100篇编入会议论文集。秘书处组织专家第一轮评审,从100篇中挑选出48片入围作品;第二轮由中心邀请的专家背靠背打分,统计平均分,最终确定获奖论文共计23篇。其中,一等奖论文6篇,二等奖论文7篇,三等奖论文10篇。所有获奖证书、奖金和奖品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提供,体现学术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开幕式的最后环节,全体与会嘉宾观看了由南通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录片。南通法院在破产审判尤其是船舶海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大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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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汤维建教授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杜丹庭长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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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丽副庭长在题为“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中的发言中指出,做好“执转破”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申请启动和法院主动作为的关系;二是集中管辖和平衡案件压力的关系;三是时效性与长效性关系;四是程序转换与程序协调的关系;五是依法审理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执转破”是新的法律制度,理论研究需要深化,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规范程序,统一审理标准,鼓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创新,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成效。(演讲稿全文:关丽 | 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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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局级审判员宋建立在题为“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若干问题”的发言中,主要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跨境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二是我国跨境破产的司法应对;三是我国跨境破产与海事程序的衔接问题。希望专家学者对跨境破产问题积极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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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玉生副院长在题为“船舶制造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发言中指出,造船企业破产程序以下特点:稳定压力大;资产变现难;重整程序适用率不高;安全隐患大。船舶制造企业破产涉及几项具体法律问题:一是外包工债权保护问题;二是岸线使用权、码头所有权抵押问题;三是破产与执行的衔接问题;四是海事专门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的关系;五是海事拍卖程序与破产变价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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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章恒筑庭长在题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与破产法治的完善”的发言中指出,海事破产法治建设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浙江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包括造船航运企业破产审判在内的破产审判工作。并对海事破产面临的问题、跨境海事破产司法合作、海事破产法律适用规则的冲突等问题发表了独到的看法。破产与海事的实践者需要加强对话、交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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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在题为“船舶企业破产审判的困境与梦想”的发言中,结合广西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困境与实践经验,指出船舶企业重整梦想成真之路径包括:案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多渠道找寻战略投资人;努力提高船舶企业重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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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莹在题为“南通法院破产审判实践及几点思考”的发言中指出,破产审判具有不同于其他审判工作的鲜明特点,破产审判价值功能的发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发力:一是打造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二是深化破产审判配套机制改革;三是精准把握破产审判工作重点;四是府院联动形成内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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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君在题为“执转破的吴江实践与思考”的发言中指出,2016年以来吴江法院建立了一整套系统化的“执转破”工作机制,形成了“优化资源配置、内外协同联动、规范衔接流程、推进简案速破”的工作模式,创造了“移得出、立得上、破得了”的“吴江经验”。主要做法包括:一是优化资源配置,夯实组织保障。二是内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规范衔接流程,分批有序清理。四是推进简案速破,实现高效出清。通过上述做法和实践,“执转破”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效益得到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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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郝朝晖在题为“船舶共建模式与船舶重整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中,以船舶共建模式为切入点,就该种模式下船舶制造企业重整所涉特殊法律问题从六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船舶共建模式;第二,继续履行合同的处理;第三,船舶制造企业财产权属界定;第四,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办理;第五,海关债权的处理;第六,偿债能力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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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巴巴拍卖平台业务专家姜天萃在题为“‘大数据’在船舶网络拍卖中的应用与展望”的发言中指出,大数据的真正意义在于“在线”,只有这些数据在线,才对人类有实际的意义。网拍走过了6年,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不仅包括淘宝标品的价格,还包括经过竞拍发现的价格和价值,这些数据是开放的,随时可以使用和共享的。目前,阿里巴巴平台的船舶拍卖数据沉淀较少,如果有更多的船舶放在平台进行网拍,就可以积累和沉淀更多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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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嘉宾评议环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俞秋玮分别对上述主题发言内容做了精彩的点评。

    第一分会场:执行转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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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分会场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杜军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徐向红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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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审判长白田甜的发言题目为“从陌路到共生:执转破的深圳实践”;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雄强的发言题目为:从“‘执转破’到‘破涉执’——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之探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刘琰的发言题目为:“‘执转破’审查的困境及出路”;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朱志亮发言的题目为“诉讼转破产制度的设计思考与司法实践”;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李琴声发言的题目为“对当前泉州‘执转破’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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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讨论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培元和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陆诚做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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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静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谭虹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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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徐洁的发言题目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困境与突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李飞的发言题目为“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简易程序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叶飞的发言题目为“‘执转破’的温州实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荣艳的发言题目为“破产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与情理问题探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馨的发言题目为“供给侧改革中‘府院联动机制’的不足与完善——以破产法实施市场化及法治化为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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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讨论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清算与金融庭副庭长邹玉玲和无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瑞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会场:船舶企业破产与跨境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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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素琼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玉蓉共同主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冯梅的发言题目为“积极推动破产审判机制创新 充分发挥重整程序拯救作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凌峰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中船舶制造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以发掘重整价值为出发点”;宁夏广播电视大学马学荣老师的发言题目为“船舶业重整的动因与前景”;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姚彬的发言题目为“涉船企业破产法律问题实务研究”;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韩建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别除权问题研究”。

      自由讨论之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中梓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杨春平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倩共同主持。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唐海珍的发言题目为“内河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北海海事法院研究室副调研员刘乔发的发言题目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及解决路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平央的发言题目为“船企破产案件中外包劳务债权性质的认定与清偿思路”;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破产管理人王燕的发言题目为“船舶制造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处理”;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兵的发言题目为“船员工资在航运企业破产中的优先受偿问题”。

      自由讨论之后,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罗孝炳和上海市方达律所事务所资深律所王灵奇做了精彩点评。
      开放式交流

      开放式交流环节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陆晓燕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张如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综合组组长李荐,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东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应邀作为交流嘉宾,与现场嘉宾进行互动交流。
      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答疑解惑,气氛活跃,讨论热烈,受时间所限,与会嘉宾们表示意犹未尽,期待下次有机会能够更为充分地讨论。
      闭幕式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综合组组长李荐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做闭幕总结。
      徐阳光教授指出,船舶企业,包括船舶制造企业和航运企业的破产问题,是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一起希望进行重点聚焦的专业领域的选题,而“执转破”工作是当前最为重要的热点问题之一,两者的结合体现了“点面结合”的思想。江苏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勇于担当、开拓创新,走在全国前列,积极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智慧,江苏高院也在本次会议发布了最新著作《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江苏实践与经验》,感谢江苏高院的无私分享,感谢法律出版社财经分社对“破产法文库”出版工作的大力支持。此次会议还特别安排会务人员在七个破产法交流的微信群中进行了会议的图文直播,本次研讨会论文成果多,发言讨论交锋激烈,相信本次会议能够对破产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徐阳光教授指出,2018年是新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破产法会议特别多的一年,通过会议,我们学习了中央的文献精神、最高法院的最新政策思想和工作部署;通过会议,我们凝聚共识,传递理念,总结问题,推广经验。每一次的会议成果都是丰硕的,只是辛苦了最高法院以及各给有关部门的领导,辛苦了所有与会研讨的嘉宾朋友,但正是你们的每一次不“爽约”,给了我们持之以恒举办会议的动力。感谢全体与会嘉宾的热情支持,感谢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成的联合会务组的辛勤付出。
      最后,徐阳光教授宣布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顺利闭幕,期待11月的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再聚首。

      (范志勇/文 何川 蒋春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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