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2018年6月30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江苏商事法治高端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南京成功召开。来自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工商联、江苏省证监局、江苏省银监局、江苏省保监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的一百余位嘉宾出席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主持人:王建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尊敬的刘会长、范老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酝酿已久的2018年江苏省商法学年会今天得以顺利召开,感谢大家对此次会议的支持。开幕式阶段,我们将邀请江苏省法学会的副会长、中国著名的立法专家刘克希会长和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范健老师致辞。
致辞人:刘克希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商法学界的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江苏商事法治高端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这里隆重举行,我仅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江苏省商法学研究的有关部门领导、法学界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形成的区域性学术团体,自成立以来,不断开拓进取,推动法学研究、完善商事立法,促进商事司法,在服务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紧扣社会需要,服务国家发展”一直是我们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优良传统,此次年会主题围绕“营商环境的商法保障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商法对策”展开,更是很好的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的思路。毫无疑问,这两个问题都是我国当下市场经济建设中最重要也同时也是最困难的问题。2018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针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行了专门部署。围绕营商环境的优化,各地纷纷行动,在全国形成了新一轮的竞争。省委书记娄勤俭同志指出,我们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运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这直接关系到江苏下一阶段能否在全国经济竞争中取胜,我想,这一问题的进行讨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金融风险防范而言,近年来,金融领域风险频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作为全国GDP排名第二的省份,江苏金融业的市场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管是上市公司数量、金融机构数量,还是金融从业人员数量都在在全国位居前列,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市场风险。如何降低企业杠杆、强化对股票债券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现实问题。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不仅要依靠行政部门发挥监管职能,更要靠各位同仁在理论上提出科学的应对思路,通过制度的构建来防范金融风险发生。我相信,本次年会的成果一定可以为促进江苏营商环境改善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理论成果,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商事法律的保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入手,科学开展各项研究工作,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推动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希望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充分发挥研究会的各项优势,全面提升商法研究的生命力,开创我省商法学发展的新阶段。
致辞人:范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上午好,江苏商法学年会2018年年会今天在这里召开,首先我代表学会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江苏省法学会刘会长莅临指导也表示感谢。
在过去一年里,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组织了一系列学术活动,有关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也有关于证券虚假陈述和商事合同纠纷,内容丰富多样,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如此,在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江苏省律协的配合下,江苏商法学研究会还积极协助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向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国商法通则》的议案,同时与广东省商法研究会进行了相关交流。一年多以来,江苏省商法学界的同仁们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文章和著作,向国家高层提交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受到有关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是全体同仁努力的结果,我向大家表示祝贺。
商法的研究需要服务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下面我简要谈几点思考。第一,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商法研究的功能。在历史上,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像中国改革开放如此成功,我想,成功的关键点在于我们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允许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允许商人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体。这是社会主义重大理论的突破,也是与商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的。商法的核心就是承认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和商行为的合法性。从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角度重新认识商法研究的功能是我们应当秉持的思路。
第二,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商法的基本理念。从最高法的统计来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来看,商事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法院在执行和审判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分歧,这导致了商事法律的不完善和商人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当下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怎样给国内的商业行为指明方向。此外,在民商不分的情况下,大家把营利放在第一位,蕴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我们的研究要进一步明确基本的商法理念,为解决因民商不分而产生的纠纷和问题提供思路。
第三,我们需要总结中国商法制度的独特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无到有的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排斥“营利”,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权至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维护公有制的同时,亦尊重私人利益,并依靠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创造了世界发展史上的奇迹。这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制度革新的一次重要尝试,实践证明,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之间平衡将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的新式发展路径。但是,这一模式与西方传统理论存在很大的差异,也招致了普遍的误解和疑虑。最近我们都在关注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事实上根源于两种经济模式的差异。我国的国有组织模式、国有经营模式也是一种市场主体模式探索,也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竞争,要善于用中国商法的制度语言向世界讲清楚。
第一单元:大会主旨发言
主持人:何方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汪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会议主题发言
(一)发言人:李晓林 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
“我省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状况及建议”
营商环境是当前政商两届以及经济界和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从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来看,我国的营商排名从2014年到2018年上升了18位。近年来,我省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但是通过营商环境调查依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三个方面:(1)地方政府对企业经营干预过多;(2)民营企业获得公平待遇的供给不足;(3)惠企政策空转多、落实难。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最核心的工作是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我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培育形成了“强政府、强市场”的“双强”机制优势,以政府“强而有道”保障市场“强而有效”。为了进一步创优我省营商环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建立“负面清单”,推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第二,实施“正向激励”,构建善待民营企业的体制机制。建立制度化的民营企业家表彰奖励制度;加快推出“容错机制”的操作细则。第三,优化决策机制,推动各项惠企措施真正落地开花。防止朝令夕改和“一刀切”倾向,形成系统化政策体系。
(二)发言人:王宝敏 江苏保监局副长、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保险监管视角下的金融风险法律防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是保险监管部门重要的政治责任。
第一,法律是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的基本手段。首先,保险市场高度市场化要求政府监管必须法治化;其次,法律价值是检验保险市场风险的重要标准;最后,法律规范是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的根本依托。
第二,保险业风险防范的要关注几个重点问题。保险经营存在风险,不能异化为风险的源头。当前保险业需要重点关注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公司战略风险、新业务风险、外部传递性风险、群众性事件风险、底数不清风险、注册资本不实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出问题。
第三,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法律是监管者防范化解风险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应对保险市场风险的法律策略。其一,完善监管行政立法,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其二,严格监管法律制度实施,治理市场乱象。其三,加强市场参与和法制教育,树立法治意识。其四,推动金融行政立法与民商事司法协调,确保法律效果的一致。
(三)发言人:曾 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防范与立法完善”
目前各地法院对虚假称述和内幕交易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系统性风险在所有审理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难以衡量。股票价格的涨跌、流动性泛滥和银根紧缩等都不是系统性风险,只要这些经济现象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是合理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系统性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规则缺失的风险;第二,规则不足以应对风险的防控;第三,规则适用不当。金融市场的风险可以分为单个风险、传递性复杂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规则已经存在,但是适用规则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社会对既有的规则难以把握。欣泰电气IPO过程中有关应收账款审查责任的判决就是规则适用不当的典型。现存大量的不确定性规则,使得公众对行为的结果难以预期,是系统性风险的风险源头。所以,在裁判中应当尽量消除不确定性,遵守国际惯例进行裁判。当前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等常常在规则不明确时试图创造规则是当前风险的另一个来源。过度地任意地解释规则,会导致公众对规则的预见性进一步丧失,风险的破坏性也将进一步传导。
针对资本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首先应当更加强调综合性应对。货币是金融市场稳定的核心,货币运动的所有载体都可以为经济服务。因此,综合性应对的首要措施就是要管理好货币的发行,做好货币流向的引导工作等。其次,应当强调平衡性应对。去杠杆活动也应当遵循平衡原则,理性把握去杠杆的程度。
夏正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努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商事审判与营商环境的保障直接相关,金融风险的防范也是商事审判的职责。
目前,我省商事审判主要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案件数量基本平稳,但类案涨幅差异较大。第二,服判息诉率有所下降,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三,商事纠纷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商事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出挑战。第四,当事人矛盾尖锐,难以调和。第五,诉讼不诚信现象突出。
针对以上的现象,我省法院围绕以下这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应对之策。第一,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第二,发挥审判效应,引领市场规则。第三,重视破产审判,促进市场出清。
法院下一步还将继续努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其一是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学习新的理论与知识,注重培养商事审判的理念,熟悉掌握商事审判规则,提高对各类案件的驾驭能力。其二是继续加强调研指导,提高指导的及时针对性。其三是探索建立商事审判专家辅助人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商事领域专家、学者、商业活动从业人员的专业优势。其四是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拓宽商事纠纷多元解决的领域。总之,发挥商事审判作用,服务营商环境,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作为。
徐文进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试论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角色定位”
一,对营商环境的认识和理解,营商环境是伴随着市场主体在开设、经营、贸易、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各种外部条件的总和。世界银行建立了一整套衡量各国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十个指标包括分别是“开办企业、申请建筑许可、获得电力供应、注册财产、获得信贷、投资者保护、缴纳税款、跨境贸易、合同执行和办理破产”。
二,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营商环境的重要性:1.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2.有利于带动创业创新热潮,推动新旧动能转换;3 .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目前营商环境普通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投资、创业创新、群众办事仍然深受各种显性和隐性审批之苦,变相审批与行政不作为并存,监管不到位与监管乱作为并存,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尚未建立。
三,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角色定位。1.“法治人”的角色定位,要求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但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自身的立法和执法行为,而且要求政府及其行为要体现“法治”的价值理念。2.“守信人”要求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其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和废止。3.“经济人”,立足点是推动经济增长,在逻辑上要遵循经济规律,着力点是降低制度化交易成本。
四,“放、管、服”改革,“放”是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管”是强化监管,履行政府职责;“服”是优化服务,降低制度化交易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单元发言评议
钱玉林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一单元有三位的报告都涉及到了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2001年世界银行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到2018年形成了十五个报告。各个国家对营商环境都很重视,我国提出此概念用的是世界银行的概念,包括十项指标,涉及企业从开办到破产的各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是和政府的关系,即政商关系,徐区长所讲的政府定位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很大。
与中国较类似的国家对营商环境非常重视,比如俄罗斯,从2015年的62名上升到2018年的第35名,印度从2015年的142名到2018年100名。我国也从2014年的96名上升到 2018年的78名,营商环境的排名是以经济体为标准的,相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5名、台湾地区的第15名,我国大陆营商环境仍然存在差距。营商环境调查小组以各个经济体的主要城市为样本进行评估,我国是以北京和上海为样本,其中北京的权重是45%,上海55%。主要调查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十个指标中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调查结果会受到被调查对象对于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程度的影响。
马荣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去年习总书记提出“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的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最高法院去年出台了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意见,涉及五个方面,围绕外部环境、发挥司法职能提出市场准入、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退出等。徐州市市委亦大力提倡加强营商环境的建设,召开了“营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大会,成立了相关办公室并定期报告。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银行的十项指标对我国来说是有意义的,都涉及到司法保障,其中第九项合同执行和第十项破产办理和法院的联系密切。法院应从微观的角度来保障营商环境。世界银行的十项指标具有科学性,但同时我国有自己的特点,要提高国内、省内的竞争力,仅靠这个指标不能反应中国本地的问题。
我国在第九项合同办理排名全世界第五,较为靠前,第九项中具体包括合同办理的效率,全世界平均是481天,我国300多天;司法程序的质量,包括法院的组织和程序、案件管理、法院信息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高指数是18,最低是0,我国是15.1。对于营商环境指标,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我国排名比较靠前,法院是有贡献的。
丁 灿 江苏省银监局副局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的打赢,需要法院系统对于银行债权公平公正的保证。营商环境既需要政治上正确,大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走,在具体的操作商也需要技术上的平衡和把握。
香港营商环境排名世界第五,香港之所以排到第五,是因为其对于知识产权、版权、未来的数据权的保护程度非常高,这对于我们构建法治社会、营商环境有很大的帮助。其对于版权的保护以及对客户的数据的保护均值得我们学习。
从交易的角度来说,香港的法治环境是有序的,规则是清晰的,各自的权利义务都可以得到保护。但从当下大陆地区现实来看,我们既在规则的框架中里享受规则的福利,同时又在破坏规则,这是以后在规则的执行中需要考量的问题,破坏规则应该得到司法的惩戒。
凌峰 江苏省证监局副局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营商环境的塑造需要多个主体的配合,证监会、地方政府、人民法院每个机构都需要发挥相应的职能。在资本市场中有一句话“投资不过山海关”,因为东北的投资缺乏一个很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江苏省应当引以为戒,通过多部门协作推动营商环境的进步。
系统性风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2015年股灾之后,我们针对很多案例进行了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的启示。面对风险,防范越早,效果越好。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方法完全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律师在案件中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目前争议很大。最高法院认为律师引用有瑕疵的审计报告,没有尽到一般性的勤勉尽职的义务,应承担责任。但从证券市场实际运行来看,这一观点还存在讨论的空间。
三单元总结
何方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一单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营商环境,二是系统风险的防范,五个发言人从不同角度谈了这两个问题,但是五位的发言是有共同点的,即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和对规则严格的遵守。不管是国内政策、法律、环境,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则,让从业人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法院、监管机构也需要有法律规则的引领,做出明确的判决。
从自身的体会来讲,明确的规则首先要符合商务行为、商事活动特点的行为,很多行为不明确是因为现在的立法存在很多争议,不符合商行为的特点和规则。第二,在规则确定后还应该正确的实施,裁判规则的任意性会导致风险的产生,规则的严格执行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法院系统和风险防范来说。
民商事审判首先要树立商事审判理念,没有理念的统一,更不要说在实践中的运用。其次就是裁判规则的统一,各个法院对规则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就会出现问题。法官政策的改革,不能成为裁判不统一的理由,我国对案件的管理是多层次的管理,对案件管理的方法到现在仍然适用,不能因为员额制改革就废除之前的管理方法。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裁判规则统一的问题,如果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裁判结果完全不同,社会不接受,会影响我国法制的进程。
第二单元:营商环境的商法保障
主持人: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汤小夫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会议主题发言
姜丽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论当前创业投资合同的发展特点、问题及契约保护——以无锡两级法院涉创业投资案件实证研究为基础》
一,当前创业投资领域发展具有1.从创投主体、对象看,投资体系呈现多元化、多层次;2.创投周期逐步变长, 风控条款更趋灵活;3.从条款安排看, 创投模式呈现“ 重投资、 轻管理” 的特点。
二,创投领域的风险结构分析,适应创投领域的风险冲突及化解安排是当前创业投资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就整体环境而言,风险的分配与权利义务的安排, 与投资属性以及外部整体市场(主要是信息市场)的成熟度有关。
三,通过对创投合同的回赎条款、董事会选任条款、一票否决权、其他优先股条款、涉外创业投资等不同合同安排的风险以及效力分析,在合同条款中,投资者往往会占据一定的优势,使得创业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创业者可能会因此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接受合同中的不利条款。
凡振峰 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判员
《新时代背景下关于强化商法保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思考——以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为视角》
一,破产案件主要特点。1.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看,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案件较多;2.从破产企业性质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数较多;3.从破产案件类型看,破产清算案件较多;4.从破产案件的案情看,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较多;5.从破产清偿率看,普通债权人受偿率总体偏低;6.从破产管理人身份看,职业管理人选用比例偏低。
二,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存在问题:1.“僵尸”企业长期休眠; 2.破产启动资金难以保障;3.对外债权清收收效甚微;4.破产资产变现困难重重;5.破产专业力量显著不足;6.长期积累问题积重难返。成因包括传统理念的层面、法律规范的层面、社会制度的层面和具体实践的层面。
三,对于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思考。一是树立科学理念:坚持司法主导,正确处理行政力量介入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发挥制度效能,正确处理依法豁免债务与防范非法逃废债务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事与创新工作方法的关系;合理衡平利益,正确处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二是完善审理机制:探索简易审理模式;探索合并处理机制;健全重整和解程序。三是突出市场导向:在管理人选任环节,现行破产法确立的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应成为选择破产管理人的主模式;在资产评估、审计、拍卖环节,一方面,尽力降低费用成本,另一方面,尽力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成交价格;在债权追讨环节。对破产债权进行分类识别和评估,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措施;在资产变现环节。可试行拓展破产资产拍卖信息发布渠道等措施。四是形成化解合力:设立破产审判专项基金、搭建破产信息发布平台、完善相应配套工作机制。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破产案件司法能力建设;加强对管理人团队的保障、指导和监督。
刘尚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浅论商法视野下的商事审判理念——基于商人营业行为的特殊性》
我国目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鉴于立法层面未对商事与民事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司法实践中存在运用民法思维的理念和原则对待商事审判、忽视商事活动及案件审理客观规律的现象,不符合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对商事审判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商事思维和理念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商法思维的缺失不仅影响商事案件的处理,亦将阻碍商事活动的良性发展,故将商法思维运用到商事审判活动当中,坚持符合商事审判要求的裁判理念尤为必要。
相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内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商法思维的内涵一般包括商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交易便捷与保障交易安全等四个主要方面。对于商事审判理念中应当着重考量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鼓励交易和效益优先理念、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商事裁判理念的树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理念、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徐晶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论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视角》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软实力,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排名进步较大,但位序总体靠后,其中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的评分较低,短板明显。
针对世界银行评价指标的设置,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应当立足对市场主体自治的充分尊重,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下功夫,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1.强化有限公司章程自治作用,弱化有限公司章程登记要求;2.落实章程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适度限制有限公司大股东表决权;3.控制有限公司关联案件,建立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4.控制有限公司司法解散,完善代替解决方;5.尊重司法谦抑本质,落实权利保障机制。
姜敏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书记员
《运用效益法则,激活‘执转破’实践”》
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到决战决胜的关键期。但解决执行难不能一味固守执行程序,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能够彻底清除执行积案,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为此,顶层设计已经认可执转破的巨大效益,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确呈现遇冷、搁置现象。
冷热不均的原因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效益博弈;“执转破”制度应定位于对无力偿债企业法人之破产效益优先;将推动破产效益最大化作为“执转破”的根本目标和主要推力。运用效益法则激活“执转破”实践,设计衔接执行程序助推破产效益:1.构建“当事人申请破产的职权辅助模式”:建立执行程序对破产原因的调查机制,建立执行程序对破产效益的释明机制。2.构建“执转破繁简分流的案件审判机制”:建立执行程序对简易破产案件的鉴别机制;建立执行程序对简化破产程序的协助机制;建立执行程序与破产管理职能的衔接机制。3.衔接执行程序构建全方位配套机制:微观上,要科学制定执行人员、破产审判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促效益,激活执转破实践。中观上,要建立法院不同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机制,畅通法院内部的执转破渠道。宏观上,打破不同法院之间的移送壁垒,畅通法院之间的执转破渠道。
二单元发言评议
刘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用八个字概括本单元第一篇文章:务实全面,深入辩证。对于新型商事合同的司法立场,谈两点个人看法:第一,对于商主体新创设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上应认可其效力。第二,合同虽然不损害上述三种利益,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有效。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如果突破自治边界,法院则应当干预。
段晓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谈三点感想:第一,商事审判应具有一定专业性。例如,创业投资合同中普通人看来貌似奇怪的规定,应成为商事法官关注的重点。法官们应当探讨其背后的经济逻辑,作出妥当的商事裁判。第二,树立商事裁判理念、确立商事裁判规则对商事审判十分重要。第三,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坚持商事审判专业性、提升商事审判水平来发挥商事审判的调整功能是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
刘建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
前天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的“放管服”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减税,就是国务院层面对改善营商环境所做的艰苦努力。营商环境不仅关涉区域竞争而且涉及国际竞争。如果我国营商环境不符合要求,会导致资本外流,加剧我国危如累卵的经济形势。对营商环境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政商关系,即政府如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第二是商商关系,与政府也密切相关,即政府如何为商主体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市场经济之下,商人作为主导力量,是新骑士阶层,商法对其诚信、效率、社会责任等都有不同于平民的特殊要求,商人应承担起符合其身份的特殊责任。
李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针对第一篇论文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投资阶段。例如,文章中提出的在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投资者与公司对赌并不必然无效。这是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第二,经营阶段。涉及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权的争夺问题。例如宝万之争,保险资金跨行业争夺公司控制权已经脱离了保险主业,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第三,投资者掠夺公司控制权与公司创始人控制公司的问题。从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制度到京东、脸书等的双层股权制度都是公司创业团队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商法自治的理念。
三单元总结
汤小夫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次会议选题非常准确、实用,既符合当前国家经济形势,也契合了当前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对本单元发言的几点感受:第一,关注热点,从内容来看,本次发言全面反映了大家对社会实践中热点问题的关注。第二,发言内容接地气。发言人所关注讨论问题是基层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第三,文章角度新。既有对理论与实践的关注,又有对国内外情况的对比分析。第四,务实管用。发言人、点评人提出的有些观点对司法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性。例如,创业投资合同中相关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我赞同刘振庭长的观点。第五,整体水平高。无论是发言人还是点评人对理论与实践都有很好的把握。
第三单元: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
主持人:凌峰 江苏省证监局副局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朱绚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会议主题发言
龚鹏程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三方支付的金融风险监管防范研究》
第三方支付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随着发展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问题也会随之暴露出来。作为金融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其所面临的备付金沉淀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洗钱风险以及市场经营中的一些风险,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缺陷和漏洞,为了完善这些缺陷,最大程度的降低经济和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国家层面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种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进行事前监督与事后审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整个行业也要进行自我联合与自我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身来说,在保证平稳发展的基础上,谋求提升自身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实现企业的良性循环发展。因此,对待第三方支付这样一个还比较新的行业来说,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企业自身层面,都还有很多完善的工作需要继续推进,以科学的策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带动经济的发展,促进市场的繁荣。
马振扬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法律事务部
《PPP模式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分析》
2013年以来,PPP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在政府债务管理趋严和政府PPP模式强力推进的新形势下,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出台了相应的PPP业务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PPP业务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类担保措施,就其有效性、合规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作为一种金钱债权,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收款人与付款人应为不具有隶属或者管理关系的平等主体,双方共同根据《合同法》平等、自愿达成一致;2.应收账款在转让或处分上不受限制;3.债权质押,系以特定债权担保其他债权,出质的应收账款应具备确定性。
能够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类ppp项目中的应收账款是合格的质押权利,理由包括:1.合同主体地位平等;2.政府付费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受限制;3.政府付费形成的应收账款可以特定化;实际操作中对政府付费真实性、有效性的考量包括进入项目库、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付费须纳入财政预算、还应当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对政府支付能力评估。政府付费类应收账款质押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包括:1.通知次债务人;2.开立专用回款账户;3.代位权的行使;4.注意区别财政补贴与政府付费。
栾静 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
《从仲裁视角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中的金融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冲击:1.冲击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模式分流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存款;2.冲击商业银行贷款业务,P2P网络借贷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业务产生冲击;3.冲击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崛起和发展,逐渐的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传统支付中介功能;4.冲击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使得客户的数据信息运用的更加便捷高效,提高了金融业务的办理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产生冲击。
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方式包括:1.理财服务创新;2.融资服务创新;3.支付方式创新;4.渠道创新;5.技术创新。
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中存在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为金融企业带来新的收益来源,但收益与风险并存,与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不同的是,上述与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的业务创新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
四,仲裁防范金融风险的优势及运用。优势:仲裁具有高度专业性、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仲裁具有广泛的认可度与执行力。运用:同业拆借与票据业务、金融争议案件、呆账核销方面、资产保全方面。
五,仲裁防范金融风险存在的不足及对策。仲裁存在宣传与普及程度不足、无法解决第三人问题、互联网仲裁方面不足。对策:1.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仲裁制度的宣传与普及;2.加强仲裁协议的签订;3.积极探索新的仲裁模式;4.进一步提高金融仲裁的效率。
杨硕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金融创新与监管缺口的应对之道——以证券举报人制度为视角》
一,证券举报人制度指掌握有关违法活动信息并将该信息进行报告之人。2010年,美国《Dodd-Frank法案》为应对证券市场乱象及不断出现的各类欺诈,在第922条中修正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增加第21F条并称之为“证券举报人激励与保护”。
二,为何需要证券举报人制度:1.扩大公众参与,举报人制度开启了个人参与金融监管新路径,其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监管的公众关注与参与度;2.弥补监管漏洞,举报人长期从事某项金融业务,具备监管部门通常不易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更及时的发现金融违法行为;3.提升监管效率,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有效缓解政府在证券监管执法方面低效率问题的压力。
三,举报人的构成包括:1.举报信息:符合举报条件、恶意举报与信息关联性、应对策略;2.举报人保护制度包括举报人保护的路径和“扩张”中的举报人范围;3.奖励认定制度包括积极层面因素和消极方面因素。
四,金融创新与我国举报人制度审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27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这可以理解为中国举报人制度的建立。具体而言,存在适用范围困境:《暂行规定》目前则仅仅适用于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立法传统困境:我国立法传统中,对于私人监督的定义更加倾向于无偿的道德要求,很少给予私人监督以补偿和激励。这也可能是导致《暂行规定》中设定了较低的奖金分成比例。因此,可以选择强制实名制度来减少恶意举报,通过提高奖励额度及扩展举报人保护范围来实现有效激励,以此来实现举报人制度功能之目的。
陈豪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供给侧改革中‘府院联动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破产法已成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顺利实现“三降一去一补”等目标的重要载体。其中,政府应当充分履职,和法院共同构建“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法实施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社会本位破产法目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可融合性、“市场失灵”常态下的政府干预优势为府院联动机制在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方面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与外国先进经验及成熟机制相比,我国当前“府院联动机制”中审判行政化负担过重、制度化机制缺失、政府有效供给不足等困境。
府院联动机制中政府有效供给还有巨大的供给空间,主要体现在:1、对于企业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刑事追责难问题突出。2、破产资产变现中投资人引进职责的缺位。3、税费优惠及减免力度不足。4、社会保险基金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此外,行政部门还涉及产权过户、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等特定职能,其在提供便利性及效率性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议包括:1.与时俱进和法律充实。一方面,从中央立法机关层面,需要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立足本国国情,制定效力层级较高的上位法。另一方面,政府及法院应担负起信息传导者职责,建议建立自上而下独立的破产审判工作信息专报制度。;2.准确定位和制度完善。政府在府院联动机制中的准确职能定位及相关完善制度应包括:服务维度、稳定维度、发展维度、协调维度。3.经验吸收及机构创新。我国设立政府破产监管机构的形式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管理办公室或破产管理署,隶属于我国司法部或商务部,同时在省一级设立下属机构。该机构应主要包括以下职能:跟踪破产法实施,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成立官方破产管理人;对非官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解决管理人协会设立及基金提存问题;追踪公司高管的诚信履职行为。
二单元发言评议
张国平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一点,由于巴塞尔协议,我国的银行都在推行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也颁布了相关规定推动资产证券化,其中最重要的是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这个规定认为信托计划可以成为SPV,我非常反对,因为这颠覆了常识,违反法律和实践,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是系统性风险,国内外的研究和域外法也没有支持信托计划成为SPV的相关材料。一个能做特殊目的机构的主体,必须要有法律人格,而目前国际上的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合伙(SPP)或者特殊目的信托(SPT)都是有法律人格的,信托计划却没有法律人格。
第二点,我本人坚决反对颁布适用于内资和外资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负面清单,这意味着给外国人准入前公民待遇,原因在于,一是世界上没有国家有实行准入前公民待遇的先例,二是中国企业在外投资也没有企业得到准入前公民待遇的先例。政府机关如果这样实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判断准入前和准入后公民待遇的标准是外资负面清单和内资负面清单是分开与否,我国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保留了对外资的单独的否定清单,说明我国政府明确的态度是不给外资准入前公民待遇。
类似的金融创新还是要理性对待,否则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黄迎淮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从内容上看,杨博士详细的论述了美国的证券举报人制度,并且结合我国现有的金融创新的环境,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举报人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文章论理清晰,论据较为充分,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2014年,在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的一个暂行规定,实施四年来效果非常好,仅江苏监管局去年就收到了六百多件举报,并且对其中八十多件采取了监管措施,进行了立案和相应行政处罚。在现有制度下证监会系统非常重视举报,并且形成了一些具有实效的做法,非常愿意为学界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此外,相比美国举报制度,在激励方面我们确有不足,同时我国也存在和美国一样的恶意举报等问题,这些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
我国的资本市场非常年轻,我国只用了20多年走过了西方资本市场百年的道路,每项制度都走过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自身的特色,应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实际,设计更为有效的监管制度,这不仅需要监管的实践还需要专家学者的研究。
王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副庭长
第三单元的几篇文章针对的都是目前民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本次年会主题对于目前经济环境很有针对性。
6月27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于流动性表述从“合理稳定”转变为“合理充裕”,现在我们的M2是170多万亿,是GDP的2.5,西方国家正常是在1.9,这说明我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和风险,我们要防范金融风险就是要从这三方面入手。
李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综合组组长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对商事法律人十分重要,它颠覆了我们的理念,它从制度、成本、收益、经济学等层面来谈论破产这个问题。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发。
第一,法院能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做些什么?中央已经把防范风险列入了三大攻坚战,而防范金融风险实际上就是防范债务风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去产能等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而破产制度在其中又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除了法院以外,政府部门也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
第二,对于金融审判,要建立商事规则。缺少商事规则使得很多问题不够明确,不能很好地处理相关纠纷。
三单元总结
朱绚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紧扣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坚战之一——金融风险防范,提交的论文中不仅有风险的防范,还有风险的化解。以上五位青年才俊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做了不同的解读,四位评议专家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这个主题做了不同的分享,
此次选题的覆盖面很广泛:应收帐款实际上是解决政府债务化解的问题;破产看起来是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是针对银行坏账、金融风险化解的措施;在金融创新这个方面,不仅包括产品创新还有支付方式、平台的创新。大家都从不同的商法角度来谈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在金融风险防范中,商法规则是始终存在的。
闭幕式
一会议总结
李后龙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各位代表,江苏省商事法治高端论坛暨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就要结束了,按照会议议程,下面由我做一个会议总结。这次论坛主要围绕金融风险防范的商法对策和营商环境的商法保障两个主题展开,来自法律实务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省工商联等代表从不同角度对上述两个主题存在的突出的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此次论坛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题、聚焦社会热点问题,参会主体更加多元、观点交锋更加激烈、研讨成果更加丰硕,充分展现了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日益增强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关于金融风险防范的商法对策,与会代表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两个层面展开,首先,对于传统金融的风险防范,大家在顶层设计和理念、完善立法、合规审查以及加强监管和权利救济方面都提出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例如,范健教授提出公司治理是本,金融监管是标,只有完善公司治理基础之上加强金融监管才能实现标本兼治;南京证券的卢轶、陶家磊提出商法在基本理念、价值平衡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要关注风险的客观存在,积极引导商事主体在商行为中预测、防范和对冲风险;泰州法院李霖、陈丽华提出要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门槛,将农民资金互助社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在权利救济方面,南京仲裁委的栾静代表提出要发挥仲裁功能,运用确认仲裁、临时仲裁、网络仲裁等创新方法快速解决面广量大的企业借款、个人消费贷款纠纷。
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而言,代表们也提出了新的思路。淮安中院潘昌峰、孙宪滕等结合大量案例,对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监管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河海大学龚鹏程、孙佳媛认为,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备付金沉淀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洗钱犯罪风险以及市场和经营风险,解决这些问题要从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身的角度完善;徐州中院单云娟、孟文儒认为,平台化、网络化、技术化给保险市场带来的不仅是机遇,新的风险也随着出现,对互联网保险中大数据的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风险、投保人诚信缺失风险应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建议;南京大学博士后杨硕提出要借鉴美国的举报人制度,通过强制实名制度来减少恶意举报,通过提高奖励额度及扩展举报人保护范围来实现有效激励。
在营商环境的法律保障方面,与会代表亦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雨花台区徐文进区长对于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角色定位,提出了“三个人”的定位,即法治人、守信人和经济人;南京中院薛枫、曹延生、徐晶晶针对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提出我国营商环境中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评价指标的评分较低,短板明显,提出要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淮安市洪泽区法院朱秀山、吴克成、凡振峰在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上提出要坚持司法主导,正确处理行政力量介入与法院独立审判关系。
根据我国现实商事环境的实际情况,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正确处理行政规章在商事审判和商事仲裁中的价值,运用好证监会制定发布的监管规章。第二,正确处理关于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尊重商业创新和商事交易自由,合理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总而言之,本次论坛成果丰硕,为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今后江苏商事法律实践提供了诸多具有实际价值的观点和新的思路。
二优秀论文颁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