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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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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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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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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四期对话,我们分别邀请了不同国别、领域的理论及实务界顶尖人物到场参加,本期依然把目光锁定于实务界领军人物,我们邀请到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侯太领总经理做客对话。在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破产债务人负债总额明显增大的新形势下,侯总将就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分享他在金融机构深耕多年的所见、所闻和所想。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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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研究员

    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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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太领

    一、是什么因素在主导着破产案件?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国破产受案数量经历了两次高峰,第一次在1998年到2001年,是一个完整的高峰,第二次在2014-2017年,高峰正在形成,还不完整。但在这两次高峰之间,是我国经济黄金发展的十年,我国的GDP、法院受案总量、金融债权总量、市场退出总量都在上升。但为什么破产案件数量反而下降呢?破产案件的两次高潮又为什么出现呢?其背后的主导因素是我国破产案件总量的政治敏感性,其对我国调控政策反应的灵敏度极高。如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要求加快市场化改革、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法的颁布、1998年的国有企业三年脱困计划等,都对第一次破产受案高峰产生了重要影响。而2002年的十六大是一个转折点,我国在此后的十年间奉行GDP导向经济,不提倡破产,直到习总书记2014年提出经济发展“新常态”,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案件数量又开始突飞猛进。

      通过分析图表数据可得出结论,我国破产案件数量的主导因素与法律和市场关系不大,最主要的核心力量是我国宏观政策的影响。换句话说,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一直被顶层设计机构作为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是政府在主导破产案件。

      二、政府为什么要主导破产案件?

      政府主导破产案件是为了落实产业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我国两次破产潮的宏观背景不同,上一次是在解决企业亏损问题的同时进行公司制改革,这一次还有产能过剩的问题,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降杠杆。降杠杆的核心是减少债务,而减少债务最好的手段是破产和债转股,其中最可行的方案是减少银行债务。一是银行债务占据绝对地位;二是个人债务居民债务数额小,且存在刚兑争议和维稳压力;三是银行背后有国家信用,体量庞大;四是杠杆率高导致企业利润向社会转移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利息,存在失衡;五是从民众到中央都认为银行赚钱过多。

      三、金融债权所面临的困境

      政府文件明确指向消灭银行债权,如《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措施: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2018年6月20日会议提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去产能和去库存效果明显,但是去杠杆力度不够,6月24日,降准0.5%定向支持去杠杆。法院颁布的文件中也弱化了债权的内容,而强调破产审理应当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债转股从社会上各个机构募集资金是比较热门的形式。但我国债转股走向市场后会出现很多异化的东西。本次债转股区别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债转股,强调市场化、法治化,但其中仍包含很多政策的影子。如重整强裁并强制债转股,侵害了很多债权人的利益。

      金融债权在本次破产潮中面临很多困境,分为三个方面:1.市场出清和去杠杆的路径是通过破产程序消灭金融债权;2.金融资本利润弥补产业资本亏损的周期;3.破产法自身缺陷和实务操作中的扭曲。

      由于我国的改革具有连续性,要解决当前问题,必须追溯历史。以金融债权为基点,可看出两次破产潮的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上一次破产潮国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补贴,有两次不良资产剥离,而这次破产潮国家不承诺给补贴,没有资产剥离,由银行自己筹措资金。同时也体现在完善间接融资机制向完善直接融资机制的转变、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向促进产业升级的转变等。

      四、解决方案

      1.破产程序博弈结构的均衡化。要确立破产财产信托主义,重构破产财产的产权及债权人与管理人的关系,遵循债权平等和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
      2.主导权中立性保障机制。应建立直属的破产管理局和跨区域的破产法院。
      3.等待周期的结束。等待降杠杆的三年周期结束,并加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点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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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金融债权在我国是很特别的一类债权,具有其特殊性。金融债权既有周期问题也有常态问题,还有整个环境各种制度的配套问题。

      第一,债权人保护是破产法的原问题,基础性问题。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实际上是商业活动中最久远的问题,到底谁是强者谁是弱者争论不休。但不管债权人是强是弱,金融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目前经济下行大潮中的弱者,尽管其从常态上看是个强者。当然,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也是社会的重要主体。金融债权有国有成分,大而不能倒,但也是船大难调头,加上经营、管理和市场环境原因,也存在很多问题。研究金融债权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及其在目前经济局势中的各种表现和权利的保护状态,是非常具有研究价值的学术课题。

      第二,现实中金融债权保护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金融债权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市场营商环境和交易习惯的问题,以及地域势力的存在(地方政府、国企民企),金融债权人保护是目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早期地方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用强裁侵害债权人利益。我也很担心这一轮债转股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为金融债权人的一个新的不良资产重要来源。这一次的债转股比九十年代规模大,而不像上次具有明显的计划性,这一次我们不良资产处理要进入到高潮,这就涉及到这批债转股的企业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是有问题的还是干净的企业,以及债转股中的股价估值、对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债转股之后转亏为盈的方案。如果这些做不好,某种程度上就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伤害”。因此应当加强各方面制度的配套完善。

      第三,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原问题,是市场的血,其对经济的繁荣、对金融债权人的保护具有意义。另外也有利于建立市场交易的稳定预期,市场的信用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反过来说,金融机构自身也是其陷入困境的原因,要加快经营方式、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的改革,实现外部保护和自身建设的二者平衡。市场上有很多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但破产法有最极端的手段,即清算。现在最难做的是要坚决让不可能还债、转亏为盈、重整的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缺乏壮士断腕的决心。如果目前的经济周期和结构性调整政策不能使用清算手段,金融债权人保护就永远是个问题。我们要对破产法正确认识,破产法有拯救的一面,但对拯救不了的企业要坚决清算,这也会促使和催逼金融债权人早一点发现不良债务人的问题,并促进司法体系的跟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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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天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我国新破产法理念很先进,但实际效果不是很明显。正如侯主任所讲,这里面涉及到很强的政策性,同时也是现实使然,在中国破产基本上是破不起的。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的图标可看出,17年受案数量确实很高,预计下一年确实可能会增长。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第一,近几年我国搞的企业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去管制化,基本废除了经商的资金门槛,必然将使大量的小成本企业产生,其目的是促进创业、就业,使大家在法律面前机会平等。

      第二,产业结构问题。我国经济在过去十几年快速发展、持续高增长,但很多缺乏技术含量的低级产业产能过剩,需要政府扶持。经济的高增长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中央需要进行政策调整,发展高新技术。

      第三,金融债权问题。过去我们讲破产主要是讲普通企业,但今天确实面临着金融企业破产。资产新规提出要去杠杆、破刚兑,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信托行业以及与信托行业有紧密关系的一些资产。我国现在已经面临着金融机构破产问题,而银行系统暂时不会破产,我们所讲的金融破产问题其实主要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信托及相关行业。金融破产与普通破产不同的地方,首先是利害关系人复杂,其次是金融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到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结构。金融破产确实有一定特殊性,如果单独立法的话应该如何定位它与普通破产法的关系?在金融破产中,除债权人保护问题,是否还有金融稳定问题?此时就凸显了重整的挽救作用。

    郭卫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第一,关于破产金融债权的抵押担保问题。很多债权往往有抵押担保,但在破产程序中,往往把金融债权放到最末尾的地位,使得金融债权的抵押担保形同虚设。如不应给炒房者给予优先权保护,不能一刀切。

      第二,司法机关应当对金融债权给予同等保护。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希望金融债权人能多担待,少享受权益。法院应当特别注意强裁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以及程序不透明的问题。银行尽管属于国有企业,也应当被平等保护,在市场化的今天,不应都让国有企业让步。

      第三,设立破产管理局非常有必要,但设立跨地域破产法院很难实现,可行性不高。而应当在全国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人民法院应当有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和地点。法院目前破产人员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仍然是远远不够的。要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专门的破产法官并进行专门考核。

      第四,金融机构要反思自己风控不严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原因。很多不良资产公司自己也产生了不良问题,金融机构应当反思其内部治理是否到位、风控措施、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完备。这两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很快,也累积了大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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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北平 
    中注协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一,应当加强在破产程序中保护金融债权的机制构建。金融债权在债权中占很大比重,金融机构债委会作用明显加强,但仅靠该单一机制是不够的。金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获得有效、充分的信息,是目前的缺陷。债委会可以聘请一些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应当完善债委会与债权人会议的对接。政府在这一轮供给侧改革中,也开始要主动介入破产程序,但往往囿于保护地方利益,会忽略金融机构的利益。

      第二,要避免债转股成为未来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据地。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对接产业投资人,对接社会投资人,分散社会风险,也有利于后续企业的健康利益。

      第三,金融债权实现的方式问题。在实务中,涉及到权利清偿顺位的问题以及银行特定财产担保价值的认定。对其如何量化、如何合理体现金融债权人应得的清偿,是未来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上述四位资深教授和实务专家的精彩的点评后,大家在自由讨论环节也分别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将本期“对话”各界思维的交锋与碰撞推向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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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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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传华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融债权人目前都得到了应有的保护。由于金融机构债权通常带有抵押权,决定了破产企业的走向,所以法院、政府、管理人等都想分一杯羹。但现在金融机构都采取了完备的防控措施,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建议债权人严格续贷和第三方转贷,建议加强僵尸企业清算和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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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玉玲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金融与清算庭副庭长

    二十年来破产法实施、审判和经济政策具有深入联动关系。一方面联动性与破产法本身的经济法(社会法)属性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政策性和经济性应取得平衡,不能因政策性过于灵活而偏离法治本来的轨道。金融债权保护是一个全方位、体系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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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庭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债转股是政策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过程。应当增强银行作为弱势群体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增强预重整制度的立法,同时依托金融机构债委会以发挥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帮助困境企业重生,实现自身债权清偿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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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评
    民生金融租赁公司能源设备租赁部

    在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行业遭遇到很多法律实操方面的困境和尴尬。我们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更多的是债权不能实现的一种担保形态,租赁物资产应当是非破产财产,融资租赁产品应当定位为共益债权。破产制度应当被利用,但不能被滥用。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应该单方面斩杀金融机构债权的利益,应当最大化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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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世君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清算到和解到重整反映了破产法功能和保护利益的转变。中国破产法更多的是一个政策实行的工具,很多地方还不完善,需要继续推进深入改革。要建立一种制度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更快进入破产程序。应当考虑在可行情况下建立破产申请的职权主义,由法院主动推动进入破产。也可以考虑建立困境企业公司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这样也许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有利的。

    观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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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敬泽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应当完善金融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金融债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破产程序就会更加规范。实务界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责任担当和价值认可方面的工作。要解决金融债委会内部流程漫长的问题、以及律师和管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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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小勇
    中国华融

    目前我国破产状况还是有很大进步的,要处理好破产中的平衡问题,促进破产的“稳”和“准”,加快破产法本身的完善。

    最后,李曙光教授对上半年的五期对话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对话强调的“四性”:1.战略性,要反映行业和国家关注的战略和趋势;2.前沿性,关注整个社会和业界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3.学术性,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有理论支撑;4.问题性或实践性,要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政策、企业破产重组等有确实帮助。

      至此,上半年的蓟门破产重组对话告一段落。每期对话的主题都经过了精心选择和设计、主讲人和嘉宾都倾注了智慧和才华,在五场学术盛宴及实务交流中,与会者通过观点和思想的交锋碰撞出创新与灵感的火花。感谢大家对蓟门破产重组对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的支持!下半年,我们将邀请更多业界领军人物和翘楚做客对话,共话中国经济与破产未来,敬请期待!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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