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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司法审判与裁判规则高峰论坛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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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3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古北校区综合楼成功举办“上海金融司法审判与裁判规则”高峰论坛。本次论坛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主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协办。此次论坛邀请了金融监管部门、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会。此次论坛顺应了上海获批设立金融法院这一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关键节点,以配合上海金融法院建设、推动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为目标,围绕金融司法审判与裁判规则、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边界与协调展开热烈而深入的研讨。期间既有激烈的思想碰撞,更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共识。

    论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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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倪受彬先生主持。倪受彬教授首先说明了这次论坛召开的背景即全国首个金融法院在上海获批设立并强调这是一个可以载入史册的重大事件。学界有意义也有必要来举办这样一个纯学术会议,汇集各界智识,对金融法院的设立进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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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受彬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之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副校长陈洁女士作为开幕式致辞人进行了致辞。她指出2018年注定是我国金融司法建设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金融法院在上海的设立传达出党中央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决心。回首我国二十多年的金融市场法治化进程,人民法院切实履行金融审判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金融审判工作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专业程度要求高、案件处理的政策性强、相关证券法规有待完善等诸多挑战,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如何重新界定案件专属管辖范围;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以及如何加强审判专业能力建设这三个问题很值得来参会的各界嘉宾深入研讨并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的制度建设与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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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副校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原副校长顾功耘先生作为会议的主要协办方首先预祝会议成功举办,并就会议主题发表了几点看法:首先应当要明确金融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其次要区分经济案件与商事案件审理,协调好金融商事案件与监管问题,优化审判跨度设置。最后他以保险股份代持为切口,质疑新型案例中“违反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范围是否过宽,建议司法裁判须充分平衡公共利益保护和商事自由,希望金融法院的设立可以提供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契机,使金融审判得以新思路面对经济新常态、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完善新制度,推动金融市场深化改革、转型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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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教授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明先生致辞强调资本市场需要法治和金融创新,金融资本市场建设的好坏是资本市场强弱的标志。其中法制建设是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建设内容。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存在的问题,他建议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应当加强对实体经济的辐射程度,提高对创新型实体企业的容忍度;其次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在顶层设计上应当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并加强现有法律对资本市场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徐明教授还呼吁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证券法修订并协调相关修法进程,积极推动司法审判的创新,并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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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先生分析了证券交易所涉诉案件在2005年实行集中管辖后,所起到的实际效果,认为金融专业化审批提高了司法效率,统一了司法标准,支持了市场发展创新。同时形成了对司法实务和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制规则。前几年,上海中院和高院在相关权证诉讼、816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诉讼等案件中确立的“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市场约束力”、“交易所正当监管民事责任豁免”等规则,获得最高法院认可,并体现到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这一实践充分证明设置金融法院的必要性。他同时指出,在推进上海金融专业化审判中,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策至关重要。就资本市场而言,需要关注三项司法政策。一是法院也是市场监管者。司法裁决可以定分止争当事人争议,但金融市场具有广泛的公众性和同质性,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会转化为市场游戏规则,案件判决需要考虑市场实践和发展需求。二是应采取有限介入的司法政策。特别是涉及到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交易所自律监管等事项,要发挥市场主体自主解决纠纷,交易所市场内部救济程序的作用,要尊重证券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督和专业判断作用。三是要平衡好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的关系。卖者的主要责任是不能实施市场欺诈,要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在此基础上,应当强调买者应当自慎,投资者应当自主承担市场投资风险,案件裁决中需要准确把握因果关系,需要将市场系统性、整体性下跌中的股票价格变化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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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文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上海金融法院建设、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边界”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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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张新先生就上海市金融法院的设立过程、案件管辖、机构设置等具体内容为本次高峰论坛进行了介绍。他以上海市金融法院设立的背景为切入点,认为上海法院审判机制完善,以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基本裁判框架早已形成。上海各级法院逐步推进设立金融审判庭,进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并对金融法院设立的可行性进行了研讨。而对于案件管辖的问题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关注的问题,更是一行两会、金融办乃至金融机构都关注的问题,目前的观点为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上海市辖区”,也有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议,金融法院既然是专门法院,就应该跨区域管辖金融案件,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金融法院职能作用,扩大上海金融法院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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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单素华女士以“‘穿透式’资管新规下司法裁判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关系分析”做主题发言。她围绕资管新规的监管重点及监管原则,结合金融商事司法裁判中交易合同的性质、交易行为的效力,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分析了资管纠纷中金融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规则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她认为单一法律关系难以涵盖交易主体的全部权利义务,司法应在当事人协议框架下,着重确定哪些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何种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要着重强调资产管理人在产品销售时的投资者保护义务和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信义义务。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一方面,不能忽视监管规则的重要性,金融交易与一般的商事交易不同,交易行为的溢出效应明显,应兼顾公法与私法并重原则。同时应当合理界定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边界,审慎否定交易合同的效力。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她认为资产管理人违反监管规定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可以作为管理人履约过错的认定依据,结合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行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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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素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先生以“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协调——以君康人寿股权纠纷案为例”做主题发言。他详细评析了最高法院“君康人寿”股权代持案判决的裁判主旨、法律运用得当性,肯定在金融案件审判中对“公共利益”、“强制性规范”适用的重视态度,指出在金融审判中要进一步厘清“合同自治”与“合同合法性审查”、“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权能边界”、“金融审判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等问题。他认为:首先,在市场经济下,交易自由、合同自治应被尊重,但不存在绝对的私法自治,这种趋势主要沿两个路径展开:一是原私法体系内部发展出“公序良俗”等原则及其“公法化”趋势,二是私法体系外部出现的各类监管规则,这在金融法领域尤为突出。金融法制兼有私法性规范与公法性规范,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多集中于秩序、安全、公平、公正,使“强制性规范”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其次,在对待金融交易合同的效力上,应摒弃“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分类,《民法总则》第153条已将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分为“一般性规定”及“例外性规定”,“管理性规范”也可成为“效力性规范”,但如何识别“效力性规范”及“公共利益”,应发展出恰当的识别原则及技术。最后,行政权是管理权,司法权是裁判权,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司法应尊重行政权运作,但司法权又不是行政权的简单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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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立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海峰先生以“金融民商事司法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做主题发言。首先,他认为金融民商司法审判与金融监管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原则,即保障交易安全、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他提到金融监管政策对金融民商事审判实体问题的影响,主要是新经济形势下金融监管理念及规则变化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认为司法审判应明确监管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影响的边界,以促进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最后,他指出金融民商事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协调,认为司法审判的行政前置程序有当时出台的时代背景和制度价值,但也会造成对当事人救济途径的剥夺、行政程序强加于民事程序之前无法理依据和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的违背,随着经济发展的变迁,或宜取消强制前置,他从实务经验提出取消强制前置和构建公共机构牵头的金融集体诉讼制度的解决方案;他还谈到金融民商事审判中行政文书、民事证据的关系问题,金融民商事司法审判促进金融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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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海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人事处处长乔宝杰先生对上述四位嘉宾的主题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发表观点。首先,他围绕张新庭长提出的金融法院的管辖问题展开讨论。去年7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30条)中所规定的案件类型是否均归属于金融法院审理、金融商事审判与其他类型的商事审判的界限如何区分等问题都需要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其次,他认为金融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充分体现了金融监管的纵向法律关系与意思自治的横向法律关系的交叉与协调。所以,在解决金融交易纠纷过程中,应具有经济法的理念,综合考虑平等契约关系与监管管理关系,采用相应的法律调整手段处理案涉法律关系。最后,他指出法律实务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金融与商事、商事与民事等审判实践的背后,蕴含了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中对于法的部门划分的问题。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在金融司法审判以及反垄断案件审判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对我国的法治造成了不利影响。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也倒逼法学学科理论、法学教育的改革,从而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之间更加融合,法学人才的培养更能符合法律实务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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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宝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人事处处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王吉学先生同样对上述四位嘉宾的主题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发表观点。他认为受案类型会因标的产生实质性影响,基于同一质押股票因标的不同而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不利于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权益,而金融法院的设立能否对级别管辖做出统一规范值得期待。金融科技的不断应用也期待金融法院能不断根据形势的需要制定新的裁判规则。类似于受托管理人代位债券持有人提起违约之诉等新问题在缺乏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如何取得突破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资管新规的法律性质应区分公、私募及定向资管的不同分别适用信托或委托代理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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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吉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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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文莉女士认为,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是紧密联系的,但同时应当意识到,目前,有的金融创新是伪创新,如通过“阴阳合同”等行为以金融创新为名,行规避监管之实。以资管行业为例,我国“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造成监管空白,资管机构通过“嵌套”等方式越过监管红线, 导致“行信托之实,逃信托之法”。此次资管新规的出台旨在统一资管业的监管,但金融审判时,其法律位阶之低可能因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禁止“刚性兑付”等资管新规无法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因此,应把握此次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契机,明确金融审判应当坚持 “实质正义”裁判原则,以合同目的解释弥补文义解释、把握交易目的而非局限于交易外观、穿透识别真实权利人而并不仅仅保护对权利外观信赖,以实质公平理念为核心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意思自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竺常赟先生以“金融审判中的‘持法达变’”做主题发言。他认为,成文法的原则性、滞后性的局限,在以创新为生命的金融领域被显著放大,金融审判法官应当以“持法达变”的态度,努力寻求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正当的、恰当的判决。他首先对“持法达变”进行阐述,即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要“以不变应万变,万变不离其宗”,尊重整体性法的意义这个“宗”,而关照法的目的和功能的变化性,也是“有所变有所不变”,同时防止审判的恣意性。他对目前金融审判中如何“持法达变”提出三点想法:第一,金融之变不一定是法律维度上的真变,因为绝大部分的金融之变可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找到依据,关键要通过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抓住问题的核心;第二,要关注金融审判的金融和法律两个逻辑,金融审判所依据的法源可以是一个更加开放的体系,以非正式法源的适当运用弥补正式法源的不足,同时相比一般商事审判,金融审判在功能实现上应更考虑宏观调控和社会整体利益;第三,可以允许法官在金融审判中的法律方法运用有适当的灵活性,同时要求其恪守法律方法运用规则不可“乱变”,即遵守法教义学一般规则、最优规则和最低容忍规则。因此在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法官应当“持法达变”,“有所变有所不变”,正当恰当运用法律方法,补充成文法的局限,实现金融审判的功能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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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竺常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先生以“金融交易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效力认定”做主题发言。他结合三个案例提出对法益平衡之下金融违规行为“有效”与“无效”之间博弈的思考,并检视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如何认定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界分。为应对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纽带下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有效协调的现实需求,他提出两点针对优化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有效协调的路径:第一,理念更新,社会公共利益视野下金融审判应注重监管规则的参考适用;第二,制度创新,以金融“专业化审判”支持金融监管、规范引导市场交易行为;第三,机制构建,形成以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为核心的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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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红海先生以“通过判决形成规则”做主题发言。他立足法律条文抽象性与案件事实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他认为,要想论证自己判决的正当性,法官实际上是需要为案件找到更为具体的规则。而这种规则可以我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为例。至于如何形成这样的规则,他强调首先要基于案件事实,找到案件背后的基本原则,再结合相关法条,形成更具体的规则。如果没有相应的法条,则可以借助于基本原则,并进行适当的条件限定形成规则。他还通过具体的例子对上述方法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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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红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委员吴明晖女士以“证券行政执法与金融司法审判的协调”做主题发言。她首先介绍了上海巡回审理办公室的概况,巡回审理是证监会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机制设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一线监管衔接。随后她介绍了证券行政执法基本情况,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连年创新高,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但同时信息型操纵等新型复杂违法案件也逐步涌现,对此,处罚委在不断提高自身执法能力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执法与金融司法审判的相协调,以行政、刑事、民事“三诉结合”并借助主流媒体力量正确引导市场舆论,增强执法透明度。最后,她向与会嘉宾发出邀请,邀请办案法官、专家学者就行政法专业问题为执法人员授课,邀请法官参与专门问题研讨会,传递和交流对专业问题的看法,以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与司法审查要求相统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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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明晖 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处长黄江东先生、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杨柏国先生对上述四位嘉宾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观点归纳和理论升华。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处长黄江东认为,法律应具稳定性,成文法很难做出经常修订,但是法律的理解适用、证明标准、证明方式等应当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优化,并不断形成很多具体执法和司法规则。例如,现行《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自2005年以来没有变过,但关于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证据标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直接证据证明发展到利用间接证据链条证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较好满足了执法和司法需要,达到了较好的效果。这种积极执法的理念越来越被大家所认同。但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法律解释(可能通过执法和司法活动进行)都不能脱离法律的精神和基本文义,否则就变成了“造法”,就违背了基本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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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江东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处长

      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杨柏国先生认为,金融市场瞬息万变,考虑技术性特点是司法审判应注重的一个问题,应当在金融逻辑中加强金融技术领域发展和提升,并在法律逻辑部分明确法律位阶效力。对于中小投资者损害赔偿数额低的现状应当得到重视,在加强监管同时如何让中小投资者获得切实保障仍有较多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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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柏国 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金融审判、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殷洁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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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陆晓峰先生以“金融司法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影响” 做主题发言。他首先概述了金融创新的现状,认为金融工具、金融技术、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对现有的技术和规则都有所突破,很多金融创新业务都跨越了现行制度约束,给金融司法带来一定挑战。其次,虽然司法具有被动性,但对于涉及金融创新业务的金融司法需要能动性,因为它要维持的是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稳定、交易安全。对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应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予以审视。金融创新业务形成的交易惯例和相关规则,只要不为上位法所否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就应认定其合理、合法性,予以尊重和保护。此外,他还引入自己于2015年受理的信托收益权质押案例,展现了在当时法律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既发挥了金融司法能动性,又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大框架下作出了判决。最后,他提出了金融司法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认可的标准,第一是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二是项目具体内容是否平衡了双方利益。随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判决增多,会形成一定的规则,进而形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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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晓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处处长张则鸣先生以“银保监会的合并情况及监管情况”做主题发言。他首先对原保监会职责及银保监会现状做了简要介绍,并基于多年的监管工作经验发表了自己对保险和监管工作的理解与体会。认为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司法的支撑和大量法制工作人员的努力,对上海市各级法院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他提出理想的监管可以是“三密集的监管”,即制度、数据与技术密集型的监管。最后,他强调了技术与留痕的重要性,并以行政诉讼远程视频庭审和已经实施的保险销售双录制度为例作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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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则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刘继明先生以“我国信用债券违约情况及案例分析”做主题发言。首先,他以一线金融从业者的视角介绍了我国债券违约情况,分别从债券违约整体情况、发行主体属性分布、债券违约类型分布及违约债券地域分布等维度予以说明,并认为是公司治理、财务信息质量、产业布局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共同致使了债券违约的大规模发生。其次,他介绍了债券违约处置方式,以协商是否一致为标准区分为自主协商和司法途径两种方式,并提议加强我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的化程度,以真正释放信用风险,促进债券市场良性发展。此外,他还引入了11超日债案、东北特钢案与亿阳集团案等债券违约典型案例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了自己对债券违约的几点思考,认为需加强风险处理阶段的信息传递和多方沟通,明确资金监管银行职责和工作积极性,发展并推定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坚持打破刚性兑付、确立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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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继明 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诉讼及监管部总监杨大明先生以“金融机构在英国及香港所面对的诉讼类别与如何防范纠纷”做主题发言。他主要针对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领域碰到的问题与纠纷,绕四种诉讼类别以司法角度进行探讨。首先提到贷款与保证类诉讼,引入了自己代理的一家新加坡公司如何实现抵押的相关案例,探讨中国大陆类似情况下的可能处理方式。第二,他讨论了担保与信用证类诉讼,并就大陆法律体系下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认定予以分析。第三,他提到不当销售类诉讼的法律认定与司法裁判问题,并就个案特殊性对法律规则的突破展开讨论。第四,针对禁制令类诉讼,他认为银行应百分之百严格遵守禁制令,并介绍了相关国际规则。最后,关于金融科技类诉讼中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及对策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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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大明 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诉讼及监管部总监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先生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汪其昌先生担任本单元与谈人,对四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并补充了各自的观点。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先生讲述了自己于2009年受理了浦东法院金融庭成立后第一个案件的经历,并从自己多年的从业经历出发,探讨了金融审判规则及相关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后果的可预期性对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性,以及与审判规则的关系。他提出裁判规则的不确定性引发了律师行业的潜在风险,期待金融法院成立后能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提高预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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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汪其昌先生首先指出金融不是个单纯的融资问题,金融是以现值方和终值方预期和实现未来净现金流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安排的一套制度治理机制,实现未来净现金流的根源在于工商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服务能够被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者消费掉。其次,他谈到立法、司法审判形成的规则与行政规章只有符合金融的本质和规律才能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形成良好金融秩序。在实际金融中,股、典、租赁、保险和信托这几种法律关系相互交错,应以法律关系为原则进行协调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形成的规则。在此分析框架下,他评点了几位嘉宾发言,并指出金融法律治理的核心和灵魂是衡平法或衡平法运用形成的信托法。最后,他认为上海金融法院未来不能仅仅管辖上海,应面向全球,获得自由贸易港和涉外金融的司法管辖权和司法审判文书流通权,获得国际社会承认,才能获得全球金融规则制定权和引领权,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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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其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闭幕式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倪受彬先生最后做了总结致辞。首先,此次会议非常成功,参加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法院、律师、法学专家及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其次,金融司法裁决服务是一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立需要高端法律裁决服务提供机构,特别是高水平的金融司法裁判机构及其法律服务。全球法律裁决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仲裁、国际商会、甚至政府间组织的裁决水平与能力不断增强,当事人选择裁决的自由度大幅提升,案源和管辖同样面临流失境外的可能性。所以,包括上海金融法院在内的机构,应考虑如何提供程序便利、规则公正的裁决服务以提升上海国际中心城市竞争力。

      最后,此次论坛的筹备及会务工作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李文莉教授带领的团队负责,倪受彬院长同时也对筹备组的出色会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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