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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上午,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和法学杂志社共同主办的“人工智能对民商法的影响”学术研讨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纳楼五层第六会议室顺利举行。来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杂志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科学院、台湾云林科技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工智能专家、法学专家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博士硕士研究生共计6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世君教授主持。张世君首先对与会领导及嘉宾进行了隆重介绍。随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教授和法律杂志社李辉副主编分别进行致辞,并预祝此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会议主题研讨阶段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有七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首先发言的是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关强研究员。他从背景历史、技术现状、发展趋势等多个维度出发,对人工智能进行了全面介绍。他认为人工智能未来将会在智能芯片、智能机器人、智能社交、智能交通、智能教育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法律智能”的发展前景同样广阔,有可能实现由机器阅读和理解法律文本,并可实现定量分析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指出,人工智能如何与法律、法学结合非常重要。他着重阐述了民商法与人工智能的对接、人工智能涉及的技术规范以及救济机制等三方面的问题。他认为在民商法领域,人工智能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制度均存在密切关联。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的苏南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的领域非常广阔,由此决定了其可以在信息科学、心理学、认知科学、金融学、逻辑学乃至法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未来的法律机器人,通过掌握推理逻辑,并与法律大数据结合,极有可能具备裁判案件或预测案件结果的功能。但由于人工智能无法进行价值判断,所以它的出现并不会替代法官和律师。
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法意科技公司陈浩副总裁认为人工智能在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审判、民商事法学研究中均可以发挥巨大功能。人工智能可以借助各种信息资源辅助立法,可以通过裁判规则的提炼以及建立算法模型来服务司法裁判。同时,他也指出,这些领域中法学专家的作用仍无法替代的,人工智能的处理结果必须经由法学专家的慎重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着重分析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策略。他认为,人工智能可能会对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价值理论、法的制定实施,以及法学的研究带来挑战。应对人工智能,必须要处理好数据权利及隐私的保护、算法的规制、风险防范与责任配置三大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董彪副教授提出,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人格,需要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阶段。由于目前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阶段,人工智能机器人还不能像人一样具有独立意志,因而没有必要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但如果未来走向了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机器人具备了自我意志时,则法律就可能要进行调整和改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陶盈老师对机器学习的技术发展程度、存在的利弊、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她特别就机器学习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如算法错误导致的侵权责任、算法的伦理困境和道德失范、算法歧视与算法滥用等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借助法律法规,规制“数据利维坦”。
会议第二单元共有八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陈剑主任提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应以安全为本,注重防范化解风险,对于存在风险的人工智能产品,应当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专家评估后再投入市场。应以公共利益为本,防止权力滥用;还应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峰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需要换一种方式考虑,不能停留于原来的思维方式。正如工业时代不能以农业时代的观念思维处理问题一样,在人工智能时代也不能以工业时代的观念和制度处理问题。因此,对于人工智能,需要有一场观念领域的“范式革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翟业虎教授认为,当前人工智能研究方兴未艾,给法律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法律不仅是人的法律,同时也是人以外的其他智能体的法律,因此未来的法律,特别是民法典必须考虑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理论以及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聂孝红副教授分析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他认为这表面上涉及人工智能是不是著作权主体的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人工智能具不具有法律上主体地位和法律人格的问题。这一问题可能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变化,但无论如何,法律应当跟进技术的进步。同时,应有必要制定人工智能发展的限制性规范和伦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敏光认为,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可以得到广泛应用,必将助力“智慧法院”建设。但也存在数据抓取不全面、削弱法官主体性、引发法律伦理难题等问题。因此,在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数据的公开和安全、强调法官的主体性和司法责任,以及实现算法的法律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琦老师就中国卫星导航的政策、中国卫星导航立法存在的问题、“法治北斗”建设的主要问题作了阐述。她认为在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需要明确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卫星导航系统服务的民事责任与国家责任、卫星导航系统的“市场准入”等重大问题。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刘知函博士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法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很多的问题在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均没有答案。另外,大数据和机器算法的使用,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如何对其进行规避也非常值得探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米新丽教授认为,人工智能致损后,在目前的弱人工智能阶段,由人工智能作为责任主体并不合适,相应的损害赔偿通过产品责任制度加以解决是可行的。但如果人工智能脱离设计者的控制后自主作出行为,产品责任制度便不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致害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最后,张世君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本次学术会议主题新颖、内容丰富、研讨集中。在四个多小时的会议中,各位专家学者就如何理解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对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审判、民商事法学研究的影响以及与民商法直接相关的诸多具体议题,作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深化了认识,启发了思想,扩大了法学院的社会影响,增进了和兄弟单位的友谊,圆满成功。研讨会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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