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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商事法律趋同国际论坛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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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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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9日,“一带一路”商事法律趋同国际论坛在南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商事法律趋同化与法典化的国际比较——以中国与东亚、东南亚国家商法趋同为视角”,会议由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南海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平台、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上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社科院、江苏大学、南京大学、日本独协大学等近30位商法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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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和范健教授为本次论坛致辞。叶金强教授对与会嘉宾致以热烈欢迎,指出本次论坛以“商事法律趋同化与法典化的国际比较”为主题,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研究的开创性。范健教授代表主办方对与会嘉宾参与论坛表示感谢。他指出,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亚洲国家对商事法律的趋同和统一正逐渐形成共同认知,在商事立法、商事法院、贸易规则的统一和趋同方面,东盟国家已经做出了积极努力,正在取得成就,中国也正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这项合作。范健教授认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律合作要走一条不同于传统的道路,首先要关注东亚、东南亚国家商法趋同,然后才能更好关注一带一路国家商法趋同,最终才能在世界商法趋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开幕式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徐璟航向研讨会汇报了南京大学商法中心的专题研究报告:“商法法典化与趋同化的国际印象 ——以中国与东亚、东南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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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
      论坛第一单元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主持,论坛第一单元二位专家做了主旨发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徐强胜教授以“亚洲统一示范商法:可能与框架》”为题,结合“一带一路”背景和欧盟及非盟的经验,对亚洲统一示范商法的可能、亚洲统一示范商法的基本框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宋建立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及中国的司法应对”为题,提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以及判决执行的国际化,是商事法律趋同的必经路径,各国纷纷设商事法庭,意图掌握国际商事法律话语权,我国也要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完善商事法律,用司法促进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国际化,制定合法有效的调解机制。在与谈环节,南京大学彭岳教授评议时提出,对于商事法律趋同的实现,徐强胜的路径选择加上宋建立庭长的制度选择,将是十分完美的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红健也对两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以江苏省审判实践为例,强调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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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
      论坛第二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宋晓教授主持,共有三位学者进行了主题发言。日本独协大学教授周剑龙以“进入 21 世纪之后日本商法的发展状况之考察”为题,对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商法的发展状况、日本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中国商法的立法前景之展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阶段,完善商事立法是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制定商事通则应当是值得考虑的。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教授以“商法典分解运动为何未影响韩国——法典背后的文化逻辑”为题,指出韩国商法一直保持着独立道路,商法分解运动未能影响到韩国是因为政治背景导致市场环境的变化,韩国形成了独特的市场结构、资本市场文化、定型法律文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美颖副教授以“日本商法典:形成、变迁与启示”为题,提出《商法通则》可能是处理民商关系立法、健全我国商事立法体系的较为现实并且合理的选择。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杨阳博士以“德国商法的新进展”为题,提出其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德国商法的主要贡献在民商分立的基本原则而不在制度,强调发展我国商法的前提和关键是理顺民商之间的关系。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阮氏惠以“越南商事法律发展过程及特征简介”为题,提出民商相对分立”是越南商事法律的体系特征,中国可以参考越南商法体系的立法经验和施行效果。在与谈环节, 南京大学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马燕和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华副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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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
      论坛第三单元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徐强胜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副教授以“公司法规则的变迁路径”为题,对美国公司法规则格局、反公司主义思潮产生、行政权的介入、公司法联邦化的推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美国公司法规则变迁的启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夏小雄以“公司法现代化:全球趋势和中国问题“为题,提出在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思考中国公司法的现代化问题,对既有中国公司法进行理论层面的根本反思和制度层面的体系重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副教授以“公司法修改中的制度趋同”为题,分析了趋同的制度逻辑、趋同的制度经验、趋同的技术路径、趋同的制度边界,提出公司法趋同化的走向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趋同化不等于完全的一体化。发言结束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联合进行了评议,提出商事法律趋同有其必然性,改革开放实际上就是一种趋同,交易要求法律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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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
      论坛第四单元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段晓娟主持。江苏大学法学院刘思培副教授以“东盟共同体背景下的东盟商法趋同研究”为题,提出东盟共同体是东盟进化的里程碑,东盟商法趋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杨硕以“美国商事法院初探”为题,分析了美国设立商事法院的原因、美国商事法院规则的三维体系、美国商事法院的国际影响与启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丁凤玲以“‘一带一路’建设中创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理论探索”为题,提出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全新的尝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应选择离岸国际商事法庭。主题发言结束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副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总结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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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幕式
      各单元结束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王建文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精彩的总结致辞。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代表主办方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认为本次论坛讨论的很热烈,收获了丰硕的成果,欢迎大家在下次论坛上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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