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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4期长白破产法沙龙会议综述

  • 发表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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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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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3日,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4期长白破产法沙龙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匡亚明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期沙龙由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曹险峰教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齐明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行政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黑、吉、辽破产法官、优秀破产律师、破产清算行业代表共计七十余人参加此次沙龙。本期沙龙围绕破产法实施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国企破产问题展开讨论,讨论秉持不挖黑、不越线、不吐槽的原则,坚持讲理、讲法,从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出发,来自各行各业的“破人”围绕主题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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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沙龙的主题是“国有企业破产的理论与实践探究”,沙龙分为开幕式、单元讨论、闭幕式三部分。其中单元讨论分为三个主题:一是国企改革、处置僵尸企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与破产法的实施;二是国企破产的特殊性、利益平衡、府院联动与法律底线;三是国企破产的实务操作。
      开幕式由齐明会长主持。
      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在开幕式上致辞。姜书记指出,近些年东北自发落实振兴的速度并不理想,破产法的实施尤为迟缓,落后的现实鞭策我们要加强和加快破产法的研究。吉林省破产法学研究会做出了一些成绩,进行了较有成效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姜书记指出国企存在的问题是典型的东北问题的缩影,同时也是破产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僵尸企业失去自身造血功能,依靠政府补血维持,却迟迟没有通过破产程序加以清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国有企业破产牵扯地方政府的政绩,部分当地政府担心影响政绩而不批准国企破产;第二,一旦国有企业大面积破产,政府可能将面对强烈的舆论和维稳压力。姜书记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通过理论研究驱动破产法的社会认同,鼓励政府高层领导参会,只有高层领导了解症结,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其次,政府要为有决策权的部门提供建议,通过府院联动方式合力解决问题;最后,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应当与法院一同跟踪个案,对典型案例共同研究讨论,选择成功案例推行,从实践角度出发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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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曹险峰教授在开幕会上做嘉宾致辞。曹险峰教授指出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确定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2018年的八项重要工作中的前两项都与本次破产法沙龙有密切关联,第一,供给侧改革作为主线,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理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第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大做优。这两项工作从不同侧面表达了同一个主旨,即国企破产以及重整再生对落实中央经济工作的部署至关重要。本次会议的主题契合了中央精神和东北振兴的大背景。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学术研究着重强调探求“世界性问题的中国式解决”方式,破产法的理论研讨亦是如此,破产法研究会立足于中国以及东北的大环境大背景开展接地气的破产法研究,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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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齐明教授在开幕式上做主旨发言。齐明教授首先解释了本次沙龙主题的要义。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国有企业破产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本次沙龙秉持着不挖黑、不越线、不吐槽的原则畅所欲言、量力而为,发现并分析突出问题并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国企破产的一些问题可能在本次沙龙未完全展开,但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思路,每次对国企破产的探讨对于破产法研究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次沙龙的关键词是破产法、东北振兴和国企破产。选择这三个关键词的原因在于,第一,破产法在现阶段落实宏观经济政策背景下凸现出来的功能和重要性毋庸置疑;第二,虽然参会嘉宾来自社会各界,代表不同立场,但东北振兴理念是各地“破人”相聚于此的基础,即依据现行破产法的框架及东北地区现实,走出一条适合东北地区发展振兴的道路,让破产案件和破产程序的进行公开透明,更具预期性;第三,是国企破产意义重大。东北是国企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这一特征是中国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因此,我们研究这个问题一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具有时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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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国企改革、处置僵尸企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与破产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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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的主题讨论由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隋长征主任主持。本单元中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王刚副主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广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徐扬进行了发言,齐明教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孙召银庭长点评。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王刚副主任发言指出吉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过程中去产能、去库存已初显成效,但去僵尸、去杠杆依然面临着问题,国企破产重组后极有可能因旧债务再次进入破产程序。其次,国企改革难度巨大的原因包括职工安置和产业续接问题,来自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方面压力问题,往往导致政府难以批准启动破产程序;第三,政府可能会对其自身形象因此受损存在顾虑,破产案件中的企业和金融监管及区域经济环境问题也急需解决;第四,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件的标准不清晰,破产受理没有明确的标准。现阶段破产受理须经形式审查,经过预重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但在实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很难达成合意,尤其是当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这进一步加大了国企改革的难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广军副庭长从破产案件审理的法治化和市场化两个角度出发指出法治化即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建立服务型政府,涉及职工安置,劳动合同的解除、工商、税收、信访维稳等问题,政府扮演的角色应当是服务而非管理。李广军副庭长分析府院联动机制实施失败的原因,提出在法治化角度下:第一,政府应当有担当,审判团队应当公平公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第二,债务人应当诚信,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应与债务人、战略投资人进行理性互动;第三,政府、债务人、债权人、战略投资人都应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提供专业意见以保证国企破产的顺利进行。市场化是指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政府不干预,法院不包办,将权力交由债权人、债务人和战略投资人,由他们按照市场规律提出方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扬庭长首先介绍了沈阳市法院清理僵尸企业的举措,沈阳市成立了独立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有效地推动了僵尸企业的清理。沈阳市在现有的政府体系中设立了专门处理破产事物的机构。在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面,在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其他机构,还单独设立了工业企业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徐扬庭长认为在司法局设立专门小组,让其参与指定与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一个非常可行的尝试。徐扬庭长建议一般企业的破产案件可以随机确定管理人,而重大破产案件应通过竞争来确定管理人,因为竞争和博弈更有可能促进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徐扬提出吸收重大债权人参与指定管理人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徐扬庭长强调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以及破产法律宣传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府院联动和市场化,应当两手抓,两手硬。
      第一单元发言结束后,齐明教授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召银对于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齐明教授指出破产法实施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其中政府功能和市场功能在营造破产法实施外部环境中形成互补。市场机制不发达地区,需要政府权力介入填补市场不足,以保障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孙召银庭长结合长春市破产案件的现状指出自2002年至2012年十年的时间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57件破产法案件,截止至今已经审结了其中的40件,其余的17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案件堆积的原因之一就是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人员构成不科学,清算组这种管理人方式不能满足现代破产案件审理的客观需要。
      第二单元:国企破产的特殊性:利益平衡、府院联动与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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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的主题讨论,由齐明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邢丹博士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针对国有企业破产当中劳动债权的保护从三个方面阐明自己观点:第一,利益衡量理论对破产法的指引作用。利益衡量理论对破产法的指引主要体现在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上,破产法在1841年之前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后期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现代破产法所保护的利益更加多元化;第二,利益衡量视角下劳动债权保护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破产当中主要涉及两种劳动债权,一是金钱债权,二是人力资本补偿。人力资本补偿是指职工所创造的为国有企业所吸收的利润,这是实现劳动债权中最为困难的部分。原因有两点:一是人力资本不好量化计算,二是人力资本由于涉及到安置问题,不能简单的用金钱来衡量。基于此邢丹博士针对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保护提出了三项建议:第一,针对在职职工,应当鼓励其自主择业,同时鼓励相关企业吸纳该批人群;第二,针对已经退休或者有工伤的劳动者,推向社保和政府成立的托管中心;第三,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提供失业保险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亮法官发言指出国有企业从设立到经营都由行政主导,国企本身具有高度行政化特点。即使国有企业存在破产原因,依然会利用自身在行政方面优势得到金融机构等的资金支持,导致国有企业原地僵持。王亮法官认为,国企破产的特殊性中府院联动是形式,利益平衡是内容,法律是坐标系,而底线指我们所能选择的范围,其中要追求的就是内容。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破产法只是其中一个工具,未来要做的是在考虑现行法律以及当前环境的基础上发挥破产法作用。
      第二单元发言结束后,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梁琳琳庭长对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提出国企破产案件的处理不能仅靠法院,应当联系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行政部门协调推动。并针对法院现阶段存在的与其他单位互动不够,上下级之间联系不到位,清算组流于形式等问题发表了观点。

      第三单元:国企破产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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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迪法官主持。
      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王双律师从管理人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管理人应当具有大局观。国企的重整或清算在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前,一般都已经经过了与监管部门、上级单位的沟通,国企选择进行破产程序背后一般都有相应的并购计划支撑。管理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资金注入,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应当充分与战略投资人协商、签订相关出资协议以保证其履行出资义务,保障破产重整企业有资金注入、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第二,针对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变价问题,管理人应尽力确保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聘请专业的破产法律师,以推动国企破产顺利进行。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李健伟律师针对国企破产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发言。李健伟律师表示政策性破产职工的安置问题是重中之重,市场化破产审理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同样不可小视,职工的安置直接涉及到维稳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将会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同时,李健伟律师结合具体情况总结了国企破产在职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职工工资和养老金问题、厂办大集体问题、集资款问题、职工入股问题、职工再就业问题等。因为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这就需要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在个案的解决上得到政府的支持与帮助。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兼社会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慢慢探索解决方案。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沈宏波律师针对国企破产的实务操作进行发言。沈宏波律师指出国家每年拿出大量资金化解央企的历史遗留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央企不敢向国资委申请资金。而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国企破产过程中,应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及时细致的交流,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应当有自己的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具备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储备。
      第三单元发言结束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迪法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亮法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越超助理审判员分别从职工债权认定、职工集资、金融债权人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参会嘉宾针对破产基金等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闭幕式环节,齐明教授致闭幕辞,对各位嘉宾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齐明教授指出2017年是破产法实施十周年,推动破产法理论完善和实践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希望通过此次研究与讨论能够解决国企破产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助力东北振兴。

    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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