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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顺利召开

  • 发表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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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厦门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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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6日,由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在厦门帝元维多利亚大酒店顺利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法院系统、院校及科研单位、相关行业机构等多位重量级专家围绕“破产法实施环境中的问题与解决——司法、行政的职责与协作”这一主题发表主旨演讲并进行探讨,为破产法实施环境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多维的思路以及宝贵的成果。来自北京、福建、浙江、吉林、广东的180余名法院法官、政府工作人员、知名学者及协会会员出席和参与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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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平律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郝勇等主办方领导先后在开幕式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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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先生作为首位发表主旨演讲的嘉宾,在其“目前破产法实施中的几个政策问题”的主旨演讲中谈到党的十九大强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应树立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而破产法与经济建设是密切相关的,破产司法审判应考量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其实施应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李曙光教授还就破产法实施中的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破产重整以及清算程序中的实务问题介绍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他强调应当解决管理人定位、管理人协会如何管理、临时管理人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管理人制度建立等方面的问题。重整程序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始终是中立与被动的;法院在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时,应让市场做判断,法院只做法律判断,即,判断是否符合《破产法》中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建立明确的听证制度,防止欺诈性破产申请,在推进重整程序中,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对于破产清算程序,李曙光教授就“三无企业”的注销、房地产企业破产、优先权的设置、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等问题也做了相应介绍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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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光林先生在题为“市场化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温州探索”的发言中介绍了浙江省温州市破产审判的新动态以及新模式,并结合实际从“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出发,向与会嘉宾分享了温州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做法和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温州法院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中所做的一些实践探索。
      他谈到破产司法审判应从内外建设方面进行完善。内部建设是温州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均设立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得以实现;外部建设一是宣传破产理念及价值,二是推动管理人队伍的建设,三是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潘光林先生在其主旨演讲中还重点介绍了温州“府院联动”建设的模式主要是通过与行政部门形成多次“会议纪要”,该模式能够有效化解破产审判难题,推动解决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及税务等问题。近年,温州地区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逐步提升,“温州模式”得到最高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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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先生在题为“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的发言中谈到以下内容:一是从理论角度指出破产法与税法的不同定位问题。破产法主要是面向非正常户纳税人之法,是解决企业退出市场或是企业再生问题,重在公平清偿或预防破产,其人文情怀较为明显;而税法是面向正常纳税人之法,是侧重国家财政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维护,其工具理性较为突出。二是从实务角度对税务机关应如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优先权顺位、破产程序中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税务注销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徐阳光教授重点分析了税收债权与普通商事债权的共性与特性、介绍了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给出了自己的分析以及,重点解析了税收优先权的范围以及税务注销等问题。
      徐阳光教授强调,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更多需要从顶层设计通过立法来解决,需要破产法学界与财税法学界更多地沟通交流,达成更多的共识,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推动相关制度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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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下午的主旨演讲由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咏晖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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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清算行业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齐明先生在其发表的“破产案件中的市场机制与府院联动”主旨演讲中强调:对我国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应当区分破产法的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现行破产法立法决定我国破产法的实然功能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研究破产法实施的外部环境。
      齐明先生认为,破产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发达的水平也制约着破产法实施的效果,破产法功能充分发挥有赖于发达的商品交易市场、资本市场、人力资本市场的共同作用,在市场机制欠缺、不发达的外部环境中府院联动成为破产法实施的必要条件。在府院联动中,应当明确政府的权力限于补足破产法实施的外部环境,进而对其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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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池伟宏先生重点谈了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委员会相关问题。他强调应增强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以及权限立法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主体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成立或是债权人发起,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应当视案件情况复杂程度而定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债权人委员会可在破产程序中承担大部分具体事务,除重大的事项,都可以由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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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先生在其发表的“破产法的宪法性”主旨演讲中,从如下六个问题出发,梳理了“破产法的宪法性”:第一,破产法中是否应有“依据宪法,制订本法”条款?第二,我国现行宪法,哪些条款可能被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的依据?第三,我们要不要在宪法中规定”破产条款”? 如何在破产法视野下,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第四,破产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债务人的宪法性权利?第五,如何按照宪法思维来理解破产法内部体系?第六,如何按照宪法性框架,来升级完善破产法?
      陈夏红先生认为,未来如进行破产法的修改,应加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内容。加入前述内容,可以实现破产法规范的和谐性控制,使破产法符合宪法的精神,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可采取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从最高效力的层面解决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从而有利于破产法的实施。同时提高宪法的权威性,也能为破产法提供宪法性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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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风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巩艳军先生结合其多年的托管、清算及破产业务的实践经验,为与会嘉宾详细介绍了在司法和行政的协调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僵尸企业”出清中的功能与作用。
      会议自由发言环节,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负责人叶炳坤法官主持,其以“对‘府院联动’实践中司法与行政部门存在不同观点”为引,各位专家学者及与会嘉宾从不同的角度展开热烈的讨论,气氛活跃,讨论内容具体、深入。之后,叶炳坤法官就本次研讨会进一步作了总结:司法与行政的协作应当是司法和行政部门先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展开协作,本次研讨会更多是在理论上给破产实务工作者一场思想灌溉,对于哪一种理论的学习和遵从,往往能决定实务中破产工作的具体做法。

      最后,第二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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