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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2017年10月14-15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南京隆重召开。本次会议主题是“民法典分则各编与商事法律制度”。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承办,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协办。
出席14日上午开幕式的领导和嘉宾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校长聂宏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虞政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江苏省法学会党组书记石为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教授、顾功耘教授、陈甦研究员、范健教授、叶林教授、徐卫东教授、刘凯湘教授、周林彬教授、赵万一教授、周友苏研究员、雷兴虎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王建文教授。来自全国各地的商法理论和实务界近40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朱慈蕴教授主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校长聂宏、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先后作了会议致辞。聂宏校长首先代表承办方对与会代表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办学传统、优良校风和学科特点,突出强调了“航空航天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等南航法学的特色学科方向。虞政平副庭长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庭的组织架构、受案范围、审判模式,以及商事案件审判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国法学会鲍绍坤副会长充分肯定了过去的一年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在培养商法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和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商法学研究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结合我国当下经济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深化有关商事立法的理论思考,并对商法学研究会未来的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赵旭东会长首先对本次年会承办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出色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表示感谢,然后回顾了近一年来商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法治实践,召开商事前沿立法、司法研讨会,以及围绕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其他重大主题开展的科研活动,尤其肯定了就制定《商法通则》所达成的共识,并提议大家就本次年会的主题进一步展开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领导和嘉宾致辞以后,受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委托,石少侠教授宣布了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与“中国商法年度人物”。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十大事件”为:(1)万科-宝能股权收购之争及相关资本市场事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3)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完善广受关注;(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5)中国股票市场熔断机制暂停实施事件;(6)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在京召开,成功举行第四届理事会换届;(7)网络约车合法化;(8)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见;(9)e租宝网络集资诈骗案;(10)最高人民法院有序推进法院系统设立破产法庭,积极清理“僵尸企业”。2016年“中国商法年度人物”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
主旨发言
大会第二单元为主旨发言,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教授和周林彬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以“结构性商行为民商法调整的应然逻辑”为题,分析了结构性商行为的性质与特点,探究了民商关系的变革路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的发言题目为“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改革路径:民商区分”,他从我国商法体系的缺陷与补救思路出发,指出了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理论分析和立法定位,并提出了通过民商区分解决商法体系缺陷的立法方案。华东政法大学钱玉林教授以“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法律适用关系”为题,探讨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法律适用关系,说明了《民法总则》的规范意义,分析了《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的协调性,总结了《民法总则》对公司法漏洞的填补作用。中山大学于海涌教授发言的主题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与民商合一的立法设计”,他认为当前应当采纳民商合一的观点,并提出了推动民商合一的具体立法建议。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范健教授以“当代中国商法的理论渊源、制度特色与前景展望”为题,从人类社会商业行为与商事活动的角度出发,比较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商事立法上的差异,他认为,中国的商事立法应该根据中国特色,发扬中国优势,保护多样性的财产所有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甦研究员则以“面对民法典编纂的商法态度”为题,与大家分享自己在参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经历,提出了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部分理论冲突,鼓励大家以积极的态度投身民法典编纂工作。
两位主持人对主旨发言进行了总结。他们认为,几位发言人讨论的内容既有深刻的思想性和理论性,也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事立法以及商法学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分组讨论
2017年10月14日下午,大会进行分组讨论,共分为民法典编纂与商法立法的整体关系研究、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则与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关系研究、合同法编中的商事立法研究、民法典分则其他各编中的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四个讨论组。每组的讨论交流又分为两个阶段,主题发言阶段和圆桌会议阶段。
一、“民法典编纂与商法立法的整体关系研究”讨论组
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后龙副主任主持。
烟台大学姜一春教授以“商事通则的设计架构与民法典的差异性”为题作了发言。青海师范大学王作全教授交流的题目是“浅析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宗旨、内容及其法制化进程”。河南大学樊涛副教授讨论的主题是“商法的方法”。华东政法大学郑彧副教授以“‘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论对于商事纠纷裁判的影响与对策”为题作了发言。天津财经大学樊纪伟副教授介绍了自己的论文《我国<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的逻辑展开及反思》。清华大学姜朋副教授提出了“民法典在望,商法怎么办?”的理论思考。中国社科院夏小雄助理研究员则以“商法‘法典化’:历史考察和体系分析——以十九世纪西欧国家商法典立法为核心”为题作了发言。在自由讨论阶段,吉林大学的胡晓静老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王长华老师、宁波大学的马俊彦老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教授与发言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主持人李后龙副主任最后做了简要的总结。
圆桌会议阶段由刘凯湘教授主持,讨论的主题是“商法通则及商法典的可能空间”,与谈人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教授、吉林大学的傅穹教授和北京大学的蒋大兴教授。刘凯湘教授首先从《民法总则》的角度提出制定《商法通则》的意义,主要关注了主体制度和法律行为两个方面。王涌教授则主张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制定一部《商法典》。傅穹教授提出在制定《商法典》之前应回答三个问题:(1)其他国家在制定《商法典》时的历史背景;(2)各国的共性思维与趋势;(3)经过200多年后,提取的规则适用哪些是可以借鉴的。蒋大兴教授认为,制定《商法典》不仅要考虑中国当下的问题,更要考虑未来的情况。随后各位学者专家就商法上的“营业”问题进行了讨论。会场的其他学者与主持人及三位与谈人围绕《商法典》的制定、商行为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刘凯湘教授对此次讨论做了总结,认为圆桌会议的讨论模式是很好的创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则与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关系研究”讨论组
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虞政平副庭长共同主持。湖南大学肖海军教授以“论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为题发表演讲。郑州大学王艳华副教授就“民法总则‘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分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回应”展开了论述。天津工业大学薛智胜副教授的发言以“《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完善”为论题。华东政法大学季奎明副教授介绍了自己的论文《商人主体资格的形成机制—以民法典中商人强制设立登记的存废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仲崇玉副教授以“论法人分类模式之选择—兼评《民法总论》之得失”为题发表了观点。西北政法大学王延川副教授发表了题为“股东会议并非法律行为的思考”的演讲。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丁勇就“公司瑕疵决议法律后果反思与体系构建”展开了阐述。天津医科大学石旭雯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决议行为一般规则之构造--《民法总则》与商事制度衔接的角度”。黑龙江大学陈彦晶副教授以“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为主题展开了论述。叶林教授和虞政平副庭长对上述学者的演讲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自由讨论阶段,多位学者与发言人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有学者就商事信托登记提出了疑问和发言,有实务专家提出商法学需考虑律师、投资者的声音,也有学者提出互联网背景下应加强对社交电商的立法管理。
圆桌会议阶段由叶林教授主持,讨论的主题是“由商事代理解读中国民商合一的内涵”,与谈人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邹海林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的郭富青教授、武汉大学的李新天教授和安徽大学的朱庆教授。邹海林研究员提出,在民商法的分合讨论中,应重点关注商法在技术上对民法的帮助,而非将商法从民法中剥离出来。郭富青教授提出民商法关系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表现方式,代理规范也是如此。李新天教授认为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两者在原则、调整对象等基础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朱庆教授从罗马法考察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同商法的关系,并提出商事代理制度应在历史视野下进行考察和论证。在场的各位学者与主持人以及嘉宾展开了热烈讨论。最后主持人叶林教授总结指出,我国现阶段代理法发展得并不充分,在讨论代理制度乃至区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时,应注意代理、代理权、代理基础关系,以代理为从业者概念的区分,并提出是否可在民法总则中以“代理权”这一概念作为形式,而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具体内容则由民商法部门具体协议。
三、“合同法编中的商事立法研究”讨论组
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的赵万一教授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教授共同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樊启荣教授介绍了《论民法典与保险合同法的协调立法——以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视角》的写作思路及论文主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就《借款合同中民间借贷立法的基本问题》发表了演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李求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中国计量大学刘斌教授以“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定”为题发表了演讲。北京工商大学董彪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私法体系化视角下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探讨”。华东交通大学胡卫萍教授以“《民法总则》第86条在互联网交易中适用的思考”为题进行论述。大连海事大学林一副教授发表了题为“以设立人名义订立先公司合同的责任归属——兼论《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的演讲。罗培新教授对上述发言分别进行了评述。随后的自由讨论阶段,会场的学者们与发言人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赵万一教授和罗培新教授分别进行了总结发言。
圆桌会议阶段由赵万一教授主持,讨论的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与商事合同的规范表达”,与谈人是来自武汉大学的冯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邢海宝教授及西南政法大学的曹兴权教授。冯果教授认为,合同法商法化是必然趋势,但合同法的商法化不等于民法的商法化,商法研究学者应当注意避免将涉及财产的合同问题一概纳入商法规制范畴,同时也要及时吸纳真正与商法相关的合同问题。邢海宝教授认为,在民商合一的趋势下合同法必然吸纳大量商事合同,合同法的规制路径应当重视以商事交易习惯为基础,采取信任、声誉为根基的调节机制。曹兴权教授从立法和司法等角度论述了如何补充商事合同规则的供给路径,并对《民法总则》第十条进行了评述。之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郝磊教授等学者与会谈嘉宾就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的区别等问题展开自由讨论,在座的多位学者踊跃发言,就商事合同的规范表达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最后,赵万一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为第三分会场的研讨画上圆满句号。
四、“民法典分则其他各编中的商事法律制度研究”讨论组
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研究员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大学宁金成教授共同主持。海南大学董万程教授以“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权属问题研究”为题发言。上海外贸大学李文莉教授发表了题为“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的演讲。浙江工商大学童列春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商事责任的法理分析”。西北工业大学张敏教授以“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的财产权属性——关于《民法总则》第127条之适用”为题做了发言。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吴伟央副研究员就“论我国公司经理权的立法完善”发表了演讲。江南大学叶敏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则在民法分则中的设想”。在随后的自由讨论阶段,宁波大学郑曙光教授等学者与发言人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宁金成教授和周友苏研究员作了总结发言。
圆桌会议阶段由周友苏研究员主持,讨论的主题为“物权法、侵权法中的商法规范化表达”,与谈人是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韩长印教授、宁波大学的郑曙光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的葛伟军教授和华南理工大学的张瀚副教授。韩长印教授从保险法和破产法的角度探讨了物权法和侵权法对商事法律内容的兼容性,从商事留置、浮动抵押等例子引出各担保物权制度在破产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并对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交集问题作了分析。郑曙光教授指出了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并对《商事通则》的结构进行了设想,另外还强调了研究商主体侵权行为并加强立法的重要性。葛伟军教授介绍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指出该制度借鉴自英国的浮动抵押和日本的企业担保制度,并通过实证研究说明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张瀚副教授则结合他的留学访问经历,从商事侵权应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救济资源分配不均衡、商事法律关系与竞争法内容的重合等方面阐述了他的观点。在自由讨论阶段,沈阳师范大学郭平副教授等学者与四位与谈人进行了深入交流。主持人周友苏研究员总结指出,无论是在民商合一还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典都无法包容目前大量存在的商事单行法律,这些法律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并且还有大量问题需要研究和讨论。
汇报发言和闭幕式
2017年10月15日上午,大会进行了小组汇报发言和闭幕式。
一、小组汇报发言
小组汇报发言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卫东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管晓峰教授主持。
1.“民法典编纂与商法立法的整体关系研究”讨论组
河南大学樊涛副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夏小雄助理研究员代表该讨论组进行汇报。他们概括了以下几点内容:(1)部分代表对应当制定《商法通则》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如何制定《商法通则》有不同观点。(2)部分代表则认为《民法总则》已经很好地解决了商法总则性规范的问题,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商法通则》。(3)商事立法应当梳理真正的现实问题,检讨商法的潜在体系缺陷,进行扎实的比较法研究,形成完善的制度方案。(4)商法研究者应当心怀美好愿景,注重立法智慧,达成共识,要有耐心等待合适的立法时机。
2.“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则与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关系研究”讨论组
华东政法大学丁勇副教授和天津医科大学石旭雯副教授代表该讨论组进行汇报。该组讨论达成了以下几点认识:(1)现行法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进行了分类,但对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关注不足,应当通过商事立法加以矫正。(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应当采取法定强制主义与任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将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由营业当事人。(3)《民法总则》对决议行为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应当以效率、交易安全和公正为价值追求,重新配置瑕疵决议行为的效力。(4)法人分类不是纯粹的逻辑问题和抽象的价值理念问题,应当从法律实践层面分析其制度成本与收益。
3.“合同法编中的商事立法研究”讨论组
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和大连海事大学林一副教授代表该讨论组进行汇报。该讨论组认为:(1)很多类型的商事合同如保险合同、网络交易合同、金融服务合同等都不宜纳入“合同法编”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当中。(2)理论界应当重点关注民法典“合同法编”难以调整的特殊问题和特殊合同规则。(3)在《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上,应当从《立法法》的视角寻求合理的解释路径。(4)商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属性,应当凸显商法在鼓励营利方面的作用。
4.“民法典分则其他各编中的商事法律制度研究”讨论组
上海外贸大学李文莉教授和浙江工商大学童列春教授代表该讨论组进行汇报。该组经讨论认为:(1)在后民法时代的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关注商事责任的特殊性,并通过适当的制度建构加以体现。(2)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通过归入权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具体商事制度引导商人确立物权的诚信观念。(3)在编纂民法典物权编进程中,应当解决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的权属问题,重构其运行的法律规则。
小组汇报结束后,徐卫东教授和管晓峰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徐卫东教授指出,商法学者应当站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个案公正和建立中国特色商法体系的高度上,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管晓峰教授则认为,商法学者应当提炼出商事规范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同,完善具体商事制度,提高司法效率,进而回答要不要制定《商法通则》和如何制定《商法通则》的问题。
二、闭幕式
小组汇报发言结束后,大会举行了闭幕式。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教授主持。
闭幕式伊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雷兴虎教授向大会通报了本届年会征集和评奖的过程,宣读了“青年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在76篇参评论文中,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3篇,二等奖论文5篇,三等奖论文7篇。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领导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奖。
此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教授向大会介绍了“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的设立背景和基本宗旨,并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领导向本年度的两位获奖者颁奖。
接着,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王建文教授代表承办方对本届年会的筹办工作做了总结,对各位领导和与会代表的支持与理解表示感谢。
南昌大学法学院杨峰教授代表下届年会承办方致辞,他感谢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对南昌大学法学院的信任,并表示要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及以往历届年会的承办方学习,力争将下届年会办好。
最后,朱慈蕴常务副会长对本届年会的工作做了简要总结,肯定了本届年会在主题选取、会议模式和组织安排上的创新之处,对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今后一年的工作做了总体安排,并对明年在南昌举行的商法年会表示期待。
(供稿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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