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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金融”财法汉联季沙龙(第二季)综述

  • 发表时间: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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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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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公司治理与金融研究中心、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的“公司治理&金融”财法汉联季沙龙平台,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第二季沙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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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龙由三方联合主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协办,沙龙的议题为“董事高管法律责任及职业经理人的法律保护----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视角”。来自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济大学、上市公司、国有控股集团、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及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等共计70余人参加了沙龙。沙龙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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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发表致辞提出,本次沙龙议题紧贴当前公司治理与金融法律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以《公司法》解释四为视角,分析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及职业经理人的法律保护,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同时,本次沙龙的举办正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30周年系列活动开展之际,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30周年活动增添了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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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张志军主任发表致辞,他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广泛深入合作,以及对沙龙的工作表示感谢。张主任还提出,金融法研究会公司治理与金融研究中心是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下设的重要平台,希望沙龙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沙龙的定位与品位、坚持以成果转化为导向、坚持把沙龙打造成品牌,不断提升沙龙的实际贡献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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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刘喆代表协办方发表致辞表示,董事高管法律责任所涉及的保险问题在当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感谢“公司治理&金融”财法汉联季沙龙提供的机会,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次沙龙有四个子议题:董事高管责任争议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公司法》解释四对董事高管法律责任及其争议新规的法律分析、董事高管等职业经理人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与会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审判、实务界人士围绕上述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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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符望副庭长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董事高管责任纠纷的相关数据以及具体案例,结合《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该类纠纷的形成原因、诉讼难点等问题。同时,符望副庭长针对目前董事高管责任险的保单中不少条款因直接套用美国该类保单中相关条款,从而使得相关条款存在争议或无法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在中国法律制度下完善董事高管责任险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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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俞巍副庭长对《公司法》解释四所涉及的五大内容的要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法》解释四中有关董事高管责任的新规定,对董事高管在忠实勤勉义务、建账管账义务、虚假陈述担保义务、抽逃出资催缴义务、怠于清算义务等方面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细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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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钱玉林教授从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角度入手,分析了《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四与《民法总则》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提出了公司法下的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民法的特别法的问题。钱教授介绍了《公司法》解释四出台的背景,提出了在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下董事高管责任如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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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黄江东处长介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基本态势,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在违法违规行为中的责任认定标准、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呼吁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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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从“公司是谁的”这一公司法核心问题出发,从公司自治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公司并购中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平衡、董事高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三个层面,阐述了职业经理人的培植与关系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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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Ezra教授和樊健老师分别用英文和中文对美国董事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和董事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做了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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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核保部姜皓琼立足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对董事高管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赔偿主体、赔偿内容、保险标的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介绍,重点对承保风险中的除外责任、核保因素、核保政策等内容作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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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在发言中提出,董事义务可以分为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对利害关系人的顾及义务,以及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三个层面。《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追究董事高管的责任,其法理依据尚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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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廖明涛律师结合其积累的实务案例,对涉及董事高管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问题,董事侵害公司利益问题,董事滥用其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问题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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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刘红威提出,董事在实务中有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不同分类,董事高管的行为有可能是个人意志行为,也有可能是代表股东意志的行为,在行为性质和责任认定问题上需要准确区分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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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同业公会前副会长兼秘书长蒋鹤磊提出,从法律规定角度,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比较好判断,而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法律规定不清晰,相关案件也很少,对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等,如何认定构成违反勤勉义务,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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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裴晨艳对近年来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的有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提出目前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被判令处罚或涉及诉讼的案例相比整个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还是较少,但董事高管承担责任的案例呈增多趋势,董事高管的责任意识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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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姚蔚薇在发言中提出,实践中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存在多样性,如违反章程中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而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等,对这些问题还存在法律规定不清晰之处,如何准确适用《公司法》解释四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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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龙最后,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作总结讲话。他提出对《公司法》解释四的学习和讨论还要进一步深化,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董事高管的责任问题在讨论中涉及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要逐步淡化行政责任,淡化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在法律同步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直接向董事高管进行民事赔偿责任的追责,这样董事高管责任险才有现实意义。最后,吴弘教授希望“公司治理&金融”财法汉联季沙龙要定期举办,关注公司治理与金融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力争使沙龙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影响力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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