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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旭东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当代法学名家第216期讲座

  • 发表时间:2017-09-19
  • 作者:王慧
  • 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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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研究中心报告厅座无虚席,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系列第216期在此成功举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应邀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商法通则立法的必要性和基本架构”的学术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授、于莹教授等老师出席了讲座,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法学院的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讲座由徐卫东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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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旭东教授从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利条件、商法通则的基本架构等三个方面阐述了讲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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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要的方向和任务是要加强商事立法;二是商事制度的改革和深入需要制定商法通则,今年来积极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也面临着固化的危险,所以商事制度的深入改革需要有一部统领商事制度改革的商法通则进行指导和引领;三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障创业、创新环境中的法治环境需要一部统商事法治思维的商法通则;四是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现法治资源输出国门需要制定商法通则。
      其次,现在制定商法通则具有可行性,一是在立法基础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大规模的商事法律、法规。二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商法学者已经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并取得了瞩目的研究成果,如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的《关于民法典编纂中统筹规划商事立法的建议》、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一系列专题探讨和学术论坛、王保树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通则学者建议稿》等。如今,在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立法的契机和条件。
      最后,商法通则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论成果,由此,商法通则基本架构应当包括商事一般规定、商事主体、商事登记、商号与商业名称、商事公示与商事信用、商事会计账簿与审计、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营业与转让、商事权利与义务、商事争议解决。
      赵旭东教授在讲座中一再强调,制定商法通则的要如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志指出的,进行商法通则立法研究时应当围绕两大关键点:一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达成理论共识。讲座尾声,教授对在场师生提出了努力学习商法理论,为商法通则制定贡献更多力量的殷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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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文/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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