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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在沪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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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经济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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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


      2017年8月26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九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制完善”。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央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辽宁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湘潭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同济大学、上海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等20余家科研院所与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律师协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研讨。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致开幕辞。施会长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次引入中国,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今后还有诸多问题需要经济法学者着力加以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随后致辞。顾教授指出,自国务院34号文正式出台以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厘清的问题,主要包括谁审查、审查什么、怎么审查三个方面。在审查主体的选择上,顾教授认为由政府进行自我审查,效果必然差强人意,应设置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此外,在具体审查时,还应特别考量对公共企业的除外适用规则。


      第一单元:公平竞争审查的理念与制度价值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主题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理念与制度价值”。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徐士英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陈乃新教授围绕大会议题分别进行主旨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深度讨论。

      张守文教授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制度基础要从经济法的整体视角考察。该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市场体系与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法律基础则需要从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出发,探寻审查主体、审查权配置等问题的解决路径。

      徐士英教授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创新与完善之举,是政府行为“竞争合规”常态化建设之举,是全面构建国家竞争政策体系关键之举。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助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陈乃新教授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现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在此基础上,陈教授指出,应设置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法,内容应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体制度、行为制度、除外适用等内容。

      薛克鹏教授、刘水林教授、殷洁教授作为与谈人分别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理念转变和特殊经济区的制度落地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第二单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路径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路径”。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钟刚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翟巍博士、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徐明妍博士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席月民副研究员分别担任与谈人。

      钟刚副教授从供给侧改革的制度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路径依赖、公平竞争审查的推进逻辑和竞争执法机构的改革四部分论述了制度效率视野下的公平竞争审查。

      翟巍博士对欧盟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与欧盟具有可比性,应当借鉴欧盟经验,构建我国的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提供量化的参考标准。

      徐明妍博士在介绍OECD竞争核对清单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权、经营许可证制度以及地域壁垒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以英国酒类税收制度为例,从直接效果、间接效果和诱导效果三个维度对政策进行了评估。

      邢会强教授、杨松教授、席月民副研究员作为与谈人,分别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金融法领域的适用、与反垄断法成果的衔接、制度实施的社会监督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单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构建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构建”,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主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黄娟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勤法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副教授担任主题发言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剑教授、上海政法大学法学院孙放副教授就该主题进行了与谈。

      黄娟博士关注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她指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由相互替代走向兼容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两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机制,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能够促进产业政策转向竞争政策。对于如何保障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如何实施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如何落实审查结果等问题,黄博士一并进行了探讨。

      孙晋教授针对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从价值目标、制度构建和程序运行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其认为,在价值目标层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以竞争秩序为基本价值,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其第二位阶的价值目标;在制度构建层面,事先控制和个案豁免是最主要的制度内容;在程序运行层面,豁免制度应以防止权力滥用为总体要求,严格的程序控制是实现该要求的现实路径。

      杨勤法副教授从政府采购角度追问竞争性审查标准。其认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更多的是政策性宣誓,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对此,可借鉴欧盟政府采购协定(GPA)及指引,来判断政府采购与竞争政策间的相容性。

      任超副教授以第三方支付创新为背景,探讨“公平竞争审查”视野下央行支付结算监管制度革新。其认为,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暴露的风险隐患,央行的“监管中立”角色应当回归,承认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之客观属性,加强“功能性监管”,实行“底线监管”。

      李剑教授作为与谈人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制度框架和构建进阶;孙放副教授则从政府投资角度阐释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价值。


      第四单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王先林教授从反垄断战略的角度探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路径,指出反垄断和竞争政策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的制度安排,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上升到法律层面或者在《反垄断法》的修订中予以体现,实现我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战略目标。

      肖江平教授以网约车细则的实施为视角,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实践经验,通过统计梳理一系列数据,认为诸多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存在违背公平竞争之嫌,并指出,应当通过程序的力量倒逼实体规范的实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要有耐心和信心。

      蒋大兴教授认为,公共企业在政策、经济、交易等方面享有一定特权,但基于公共企业的财产属性和功能特性,“竞争中立”原则不应一体适用;对公共企业而言,应当采“竞争优位”原则,在市场准入、市场定价、市场流动三方面享有竞争政策优位。

      陈婉玲教授从产业政策角度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适用。陈教授指出,当前国家制定产业政策的理念已经发生转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基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前提,应当调整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的事前防御机制和事中效果评估机制,加强事后纠正和法律责任。

      吴金水院长、朱国华教授、陈剑平教授在与谈环节,分别就公平竞争制度的实施与司法审查、规制经济学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国际化视野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发表了观点。


      会议总结


      各单元结束之后,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各单元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最后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进行会议总结发言。
      王全兴教授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市场体系建设与法律制度构建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要思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运用。从法律制度层面看,王教授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应具有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政策体系三个层次。同时,他还对法学研究者着眼于新政策、新制度示以支持,鼓励与会学者共同研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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