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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期长白破产法沙龙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举办

  • 发表时间: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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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吉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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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第3期长白破产法沙龙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举办。此次沙龙由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长春市法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企业法治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吉林大学商会法治研究中心、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主题为“破产保护、逃废债与虚假破产的若干问题探讨”。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卫东,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曹险峰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明主持开幕式并作重点发言,长春市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召银作主旨发言。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刑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黒、吉、辽破产法官、优秀破产律师、银行高管、破产清算行业代表共百余人参加。

      本期沙龙延续“长白破产法”活动高效务实的传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沙龙主题各抒己见,时而碰撞出思想火花,成果丰硕。

      沙龙分为开幕式和法官谈虚假破产问题、金融机构谈逃废债问题、众说纷纭破产保护3个研讨环节。

      开幕式:领导致辞和主旨发言

      姜德志在致辞中指出,本次沙龙的选题以问题为导向。虚假破产、逃废债以及破产保护是随着破产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的问题,讨论既有理论内涵又有实践需求;沙龙的形式务实高效。沙龙聚集了三省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专业人士,围绕主题,从不同视角提出见解,共同攻关,这种形式值得提倡和推广;破产法在经济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让更多人关注和学习破产法。破产法学研究会是有朝气、有魄力的研究会,应当继续扩大学术影响,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决策提供参考。对沙龙的主办、承办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沙龙活动的开展提出建议,一是学术研究应当把握好政治方向,法学研究工作者一定要有政治定力,学术研究首先要遵从学术原则、学术良心;二是沙龙的讨论可以结合具体的破产案件进行研究。建议法院拿出我省的破产案件做学术跟进,在法理上进行经验总结,一边研究、一边审判,形成富有实效的研究成果,通过省法学会的平台将研究成果向决策者传递,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徐卫东在致辞中提出,在商事法律制度中,破产法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经济应当构建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即市场主体规范、公平交易秩序规范和商事主体有序退出规范,破产是资源和生产要素重新的组合与再生,破产法在社会资源重新组合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当公司出现僵局时,破产司法提前介入,可以更有效的解决问题。希望各位专业人士发挥聪明才智,使破产法研究真正推动东北三省的发展。

      曹险峰在致辞中指出,法人的分类问题是民法总则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但民法学者对退市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破产法学研究会是一个大有作为的研究会,给法学院的学术研究和确定科研方向提供了经验,吉大法学院将在科研方面支持破产法学研究会,联手推动实证研究和实务问题的解决。

      长春市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召银作主旨发言。他指出,在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问题很常见,随着政策性破产到市场化破产的转变,虚假破产现象也在逐渐蔓延。现在,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却存在诚信体系的失范,虚假破产往往通过虚构债权、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巨大威胁,不仅如此,更是浪费司法资源,使得法院被恶意利用。希望各界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探讨,为司法实践献计献策。

      第一环节:主题“法官谈虚假破产”,孙召银庭长主持

      长春市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劲钢从五个方面分析了虚假破产。第一,由于破产案件不具有普通诉讼案件的对抗性,天然的不具备揭露虚假问题的优势。第二,最高院对破产案件采取了宽进的态度,由于审计、评估机构是盈利性中介组织,很有可能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事;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把门槛设得太低,为恶意之人提供了实施虚假破产行为的平台。第三,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件,审判庭压力过大,也难以甄别虚假案件。第四,应对虚假案件的制裁手段不足,难以与公安机关达成有效对接。第五,重整的进入条件比清算条件低,破产重整需要对重整价值进行考量,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实质审查。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登科针对虚假破产的刑事规制问题发言,他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虚假破产相关案例入手,对这一罪名的实践状况、现实困境进行了实证统计与分析。他说,目前,这一罪名在实践中有适用障碍,一是立案难,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机制不畅通,使得当事人最终以自诉方式提起诉讼。二是证明难,虚假破产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可适当引入推定机制以打击财产犯罪。三是罪名的构成要件设置有适用障碍,虚假破产罪以破产程序启动为前提,不满足破产条件的案件如果被转出破产程序反而不能满足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

      长春市法院民三庭徐俊法官发言分析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价值冲突。他说,执行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破产程序则侧重公平清偿,实践中往往存在先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张权利、查询财产,却在债权即将实现时被破产程序阻断了进程,导致先申请执行人通过信访途径表达诉求。平衡执行与破产的关系是法院面临的实践难题。与江浙一带的先进审判经验相比,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还应当提升府院联动,建立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银行可以协助法院进行逃废债问题的调查。

      松原市法院宋作霖庭长、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法律部高军总经理、吉林省法院王亮审判长、北京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沈宏波律师作了点评。

      自由讨论阶段,参会人员与发言人员进行互动提问,针对虚假破产的手段方式、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的合理性与实践问题、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与调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二环节:主题“金融机构谈逃废债”,齐明教授主持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高军针对银行在破产案件中面临的逃废债问题和对策发言。她指出,银行在破产案件中清偿率普遍过低,政府参与并操纵破产案件使得银行面临很大压力。在破产案件中,银行不能获得充分信息,实践中也难以对管理人进行监督。银行对重整计划没有参与制定权,法院强裁后银行更是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银行的债权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应该完善管理人监督制度、加强破产案件的信息披露,赋予银行在破产案件中更多的参与、决定和救济的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刘海军针对银行面临的现实困境谈了看法。他说,从银行的角度看,破产案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不公平,同为普通债权人,银行债权的清偿比例远远低于小额债权组;第二,不公正,银行并不害怕破产,停止计息后不良记录也不再上升,但银行的担保债权往往在破产中无法实现,这其中不乏来自政府的干预;第三,不公开,银行对管理人的选任、资产的审计评估、重整计划的制定都没有充分的参与,信息不公开,难以做到权利保护。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邢丹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提出逃废债问题的遏制对策。她提出,治理逃废债需要加大违法成本,破产是一个可控的程序,破产案件从“入口”就应审慎审查,对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重整这一情形尤应以更严格的标准把关;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涉及到关联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予以撤销。对于恶意逃废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在制度上提供惩罚措施。

      招商银行长春分行小企业部门总经理孙勇提出,在处理产能过剩、调整产业结构的战略攻坚时期,逃废债问题暴露严重。银行内部应当加强内控建设,从源头防范逃废债,建立科学的监督防范机制,实现监督防范预警和政策并行;在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不应偏袒企业,应当注重银行债权的保护,赋予银行公平公正的维权途径。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晓副教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立律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李爽副教授作了点评,并就破产案件中的信息披露、管理人问责机制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破产原因的规定等问题与发言人深入进行了交流研讨。

      第三环节:主题“众说纷纭破产保护”,吉林省法院李婧法官主持

      齐明教授从四个问题解读了破产保护。第一,破产保护保护谁?破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以科斯的公司关系理论做基础,破产重整保护的是企业继续存续的运营价值,并不在于企业是否易主或企业以何种新身份存续,所谓的“债务人”保护在应然层面不能成立。只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才存在保护公司壳的必要性。第二,由谁来保护的问题,管理人保护债权人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在实践中,管理人在接受质询的同时,提供机会让债权人互相监督是一个务实的保护做法。第三,如何保护?破产案件的价值目标多元化,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一个公正合理保护原则,能够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的。第四,保护到什么程度?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也会损害破产案件的效率价值,如债权人希望参与管理人的指定,但众多债权人的诉求往往难以调和。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丽针对府院联动机制问题谈了意见。她提出,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问题、税收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疑难问题、破产案件中的刑事问题均需要多部门的联合协调,政府和法院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会晤机制、宣传推广机制、联合工作机制、联合招商机制、联合维稳机制、管理人基金成立和运行机制,并将机制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

      吉林省法院杨迪审判长结合法院的实务审判工作发言。他提出,回归到破产法律本身,无论是逃废债问题还是虚假破产问题,破产审判注重的是企业是否因逃废债而不满足破产界限。如今,面临的实质问题不在于恶意逃废债,而在于正当债务的破产法豁免是否合理公正。商事审判思维不能一味“劫富济贫”,应当考虑到银行在大面积的债务豁免下进一步限制贷款的风险。银行的抵押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为主合同存在瑕疵使其效力受到影响,这是银行债权人应当防范和改进的。

      王亮审判长、交通银行鞍山分行总经理助理邱林、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双作了点评。随后,参会嘉宾针对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府院联动机制等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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