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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穗举行

  • 发表时间:2016-02-26
  • 作者:未知
  •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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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12日,由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承办、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民法总则制定中的民商法问题”研讨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民法典总则中的民商法问题”,是目前热议的与民法典编纂相关的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法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石佑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薛晓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和民等领导出席会议,来自省内外、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实务部门的法学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200多人与会。
      年会开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龙著华教授主持,石佑启、薛晓光、谭玲、李和民、周林彬等领导先后作了致辞。石佑启同志在致辞中提出,将公法与私法的相融合以使得公法更具人文关怀的观点,认为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适合21世纪发展需要的民法典将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发展起到启示与参考的作用。薛晓光同志在致辞中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希望研究会能够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领法学研究,把握好研究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和学术性。二是希望研究会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商法事法律体系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三是希望研究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强好各项建设,谋划开展好各项工作,把研究会建设成为丰富发展中特色社会主义民商法学理论的学术园地、服务支撑民商法治建设的高端智库。谭玲同志在致辞中强调,要始终把民商事审判放在司法审判的重要位置,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为广东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积极有力的司法保障。广东作为案件大省,全省法官应当积极投身这一历史性的工程,把审判经验和裁判规则总结提炼好,把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归纳梳理好,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实务届应有的贡献。李和民同志在致辞中号召广大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在协调推进“四个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进步、为公平正义添砖加瓦。周林彬同志在致辞中提到,民法是我国法治社会、法治经济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法律基础,制定民法典不仅是一项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应将制定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在演讲与分组讨论两个阶段中进行了广泛深入交流。
      在主题演讲环节,王利明教授、刘贵祥法官等六人围绕“民法典总则中的民商法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王利明教授以“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两大难点”为题作了发言,第一个难点,他认为在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人格权的提议是不可取的,主张人格权应独立成编,理由是:首先,21世纪是一个更强调人格权保障的世纪。当今互联网发展速度之迅速,网络传播之快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都造成了威胁。网络侵权、网络谣言更多就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虽然法学研究在隐私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人格权、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更需要进一步强化。第二,权利与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格权是一种更为具体的权利,不同于权利能力的概念。《民法通则》中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将权利能力规定在总则中。由于权利能力很难受到侵害,也就很难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为了强化人格权的保护,不能将权利能力与人格权混淆,将如此重要的人格权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是不适合的。第三,关于人格权的内容立法还存在技术上的重大难题。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与法人。在自然人一编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将导致法人人格权的相关法律内容无从安排。第二个难点,王利民教授主张应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不仅仅是清末,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是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主张制定一部统一的、调整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民法典,以统辖所有的商事特别法,认为现在需要制定的民法总则是一个大总则,而不是小总则,原因中:第一,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应该普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第二,民法总则可以指导商事特别法。法律行为可以有效指导公司法、保险合同、商事代理等中的商事法律行为;第三,坚持民商合一意味着在中国不能再搞两套法律制度,事实上在理论界也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标准,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等。第四,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也将会给法官适用法律会带来困惑。
      刘贵祥法官发言的题目是“民法总则制定中应充分考虑民商审判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他结合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四个突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他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一是不能将合同效力问题与行政部门审批挂钩,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实务中,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在经济情况发生巨大变化下,往往故意拖延或者不履行报批义务,此时如果按合同无效处理,该方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相对人而言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二是应将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合同,现行合同法区分两种不情况,分别规定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种安排未必妥实,应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在客观上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还可能使国家获益。三是应明确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概念的含义,现行合同法中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概念缺乏具体的界定与判断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区分,需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予以完善。四是应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别,使得法律规定更为直观,更具有操作性。2.关于表见代表问题。由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源于法律,因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的公司的治理结构,立法中需要考量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问题,使法律的规定切合经济社会的发展。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
      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范利平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梁展欣分别围绕“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体例问题研究”、“互联网时代下金融纠纷解决模式研究”、“公平原则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渊源的类型”等主题和与会嘉宾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在分组讨论环节,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分为民法组与商法组,围绕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两户”的存与废、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制度的完善、商事习惯以及商事惯例的法律适用等话题进行了热烈且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研讨。
      本次年会共收到稿件写137篇,其中既有对民商法理论和民商事立法的深入阐述,也有对我省民商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经过个人申请、会长会议评审并报广东省法学会核准,评选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6篇和优秀奖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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