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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解读”专题学术报告 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

  • 发表时间:2017-05-04
  • 作者:刘月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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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日晚,“《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解读”专题学术报告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学术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和法大智库—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共同主办。

    本次学术报告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借调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并具体担任《民法总则》“法人章”起草工作的刘振法官担任主讲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担任与谈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部分法律实务工作者近300人参加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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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讲座中,刘振法官从立法角度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进行了深度剖析。在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作了简要的介绍之后,他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首先,结合境外国家民法典的立法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分类的依据、争议的原因,以及立法机关各方最终作出的立法选择,充分肯定了以赵旭东教授为代表的商法学界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这一分类方法的贡献。其次,刘振法官在介绍特别法人时指出,特别法人实际上主要是强调公法人的地位,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的范畴。最后,他结合《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清算问题、法人分支机构等的立法安排做了深入、细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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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旭东教授对刘振法官的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此次《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吸收司法机关的人员参与,使得法律的制定更反映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尤其在法人清算制度的立法上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同时,他指出,《民法总则》最终采取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作为第一层次的分类,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逻辑和科学要求,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立法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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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环节,三位嘉宾与现场的听众进行了互动和交流。最后李建伟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晚上21:50,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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