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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商务部条法司和贸大法学院商法统一化中心(UIBEResearch Center for Unification of Commercial Law)共同主办,商法统一化研究中心具体承办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开普敦公约》)项下《卢森堡铁路车辆议定书》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
(会议现场)
出席会议的有UNIDROIT秘书长JoséAngelo Estrella Faria教授、法律官员NealeBergman先生和铁路设备国际登记处执行董事ElizabethHirst女士三名外方专家,中方的出席嘉宾包括商务部条法司叶军副巡视员、条法司流通法律处刘克毅副处长、干部黄杰以及条法司贸易法律处李岩调研员、交通部法制司马琳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林一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徐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张梅审判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吴国栋、处长穆鑫、中国中车集团公司法务主管张振、聂亚超、国银租赁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章曦、马骁潇以及其他来自多名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同仁。贸大法学院院长、商法统一化研究中心主任石静霞教授、法学院伏军教授、助理教授王乐兵和江山等以及法学院部分研究生也参加会议。
(刘克毅副处长主持会议)
会议由刘克毅副处长主持。他介绍了本次会议召开的相关背景,并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叶军副巡视员在开场辞中对Faria秘书长、Hirst女士以及各位专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感谢大家对《开普敦公约》的相关工作与条法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叶副巡视员指出,此次研讨会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借Faria秘书长访华之机,与中国的主管部门,产业界的代表和专家学者进行直接的对话。随后,叶副巡视员介绍了国际私法协会在私法领域国际统一化中的重要角色、《卢森堡铁路车辆议定书》的基本情况,并指出,公约和该议定书为有担保当事人建立了优先担保权利的国际登记,在为债权人提供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建设投资,节约建设资金。叶副巡视员分析了我国产业在《铁路议定书》下所处的角色,并强调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认真地研究中国加入《铁路议定书》的相关问题。
(叶军副巡视员致辞)
石静霞院长在其欢迎致辞中,首先向商务部条法司的领导、Faria教授一行以及各位参会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之后的致辞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法学院院长介绍了贸大办学的国际化以及在国际经贸法、民商法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贸大法学院秉承国际化的办学理念,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高素质的学生,强调教师和学术的语言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能力等,期待社会各界的继续关心和支持。二是作为UNIDROIT理事会的理事,石院长介绍了《开普敦公约》与中国采纳的相关情况及问题。中国于2008年签署《公约》以及《航空器议定书》,并于2009年开始实施。中国在签署时充分地利用了公约的灵活性来适用和不适用某些条款。关于中国国内对于《公约》及《议定书》的关注度,石院长表示,实务界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多是来自一些关注中国业务和中国市场的国际著名律所的律师所做的分析,而学术界对《公约》和两个《议定书》的讨论还远远不够。作为结语,石院长建议UNIDROIT继续大力推动其法律文件和文本在中国的被了解和关注度,同时指出这方面大家有共同的利益,希望来自政产学研各界的共同关注和通力合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及法学院非常愿意在这个领域发挥更多的桥梁作用。
(石静霞院长致辞)
UNIDROIT 的Faria秘书长就《开普敦公约》的情况、《航空器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和《铁路议定书》的进展进行了专题发言。Faria秘书长首先感谢了叶军副巡视员及石院长的邀请和会议筹备工作。Faria秘书长表示,每一次来到中国都能够感受到中国对于UNIDROIT的工作非常重视,中国在促进国际私法的统一和相关条约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希望中国考虑并签署《铁路议定书》。《公约》目前已经有73个成员国。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公约》和《议定书》的价值,他对《公约》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秘书长特别提到,《公约》的总体目的在于通过引入一个关于高价值移动设备上担保利益的创设与执行的健全的国际法律机制来鼓励融资、降低成本。Faria秘书长还介绍了《铁路议定书》的相关新发展等内容。
(Faria秘书长进行主题发言)
在提问环节,高圣平教授以及石院长向Faria教授请教了破产条款的选择问题,Faria秘书长认为中国选择A方案是明智和正确的,并提到公约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些衡量和给予签约国的灵活度。刘克毅副处长则就《公约》的保护范围与秘书长进行了互动。
(互动讨论,依次为高圣平教授、石静霞院长、刘克毅副处长)
国际铁路登记处RegulisSA公司执行董事Hirst女士进行了题为《铁路设备国际登记处的运作机制和<铁路议定书>的积极作用》的专题发言。Hirst女士重点介绍了国际铁路登记处的情况。该登记处位于卢森堡,由 RegulisSA负责运营。该公司是SITA(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下的公司。SITA专门为国际机场和国际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在航空业的表现非常卓越。其负责的《航空器议定书》下的航空器登记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登记处在2006年开始工作,现在已经有75万个登记条目。预计在2009到2030年间能够为航空运输业节省约1610亿美元。中国通过《航空器议定书》后,现在航空器登记处有很多中国的登记。现在有144个被批准的用户,在2015年中国作为登记国的交易有920个,作为债务人所在地的登记有845个。Hirst女士指出,交通占基础设施投资的三分之一,而且由于铁路运输具有的低价、便捷、环保的特点,未来对铁路车辆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加。《铁路议定书》对中国的融资是有好处的,可以降低风险和成本,同时能够保护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所进行的这些国际项目涉及的铁路车辆。国际登记就是要给投资者一定的确定性,使他们能够获得优先权。Hirst女士进一步具体介绍了《铁路议定书》适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的范围、登记系统的运行方式、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最后,她还给大家提供了开展进一步研究的资料链接。
(Hirst女士进行专题发言)
在提问环节,刘处长就登记处的收费以及登记时的身份确认请教了Hirst女士。伏军教授、刘保玉教授和石静霞院长则就国际登记时权益的名称与分类与Faria秘书长进行了讨论。
(互动环节,依次为伏军教授、刘保玉教授)
茶歇后,高圣平教授以《<铁路议定书>与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衔接》为主题进行了专题发言。《铁路议定书》和《公约》共同确立了铁路车辆融资的最新国际规范,借助于交易规则的明晰,降低铁路车辆融资的法律风险,节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融资和经营成本。在发言中,高教授就四个方面的问题发表了看法:第一是铁路车辆融资交易类型。第二个问题是登记制度的配合。第三个问题是对债权人的违约救济。如何把《公约》和《议定书》中快速便捷的违约救济路径在国内予以实施。第四个问题涉及到优先顺位规则,也是如果中国加入《铁路议定书》,就哪些事项要做出声明时需要重点考虑。高教授还提到了胜诉债权作为可登记利益的问题。
(高圣平教授进行专题发言)
在提问环节,国银租赁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宇女士就《铁路议定书》下国际登记的效力以及相关实践进行了提问,石院长则就“一带一路”背景下《铁路议定书》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加入《铁路议定书》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等问题和高教授进行了互动。
(合影照片)
会议最后,Faria秘书长和叶军副巡视员进行总结发言,高度认可了此次研讨会的价值,希望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是一个好的开始,将来能有更多这样的机会共同讨论此类的专业问题。研讨会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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