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午好!
  • 研究会要闻

    2017年第一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 发表时间:2017-02-05
  • 作者:
  •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
  • 标签:

           为深入研究信托法相关问题,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第一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于2017年1月14日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会议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台湾铭传大学、台湾实践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多所高校的知名学者以及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保险交易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诺亚财富投资等多家实务单位和企业的法务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1.webp.jpg

           会议共分为开幕式暨上海财经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杨崇森教授主旨报告、主题发言单元和闭幕式四个部分。参会嘉宾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信托法”,从信托法原理、信托业发展、信托财产、信托登记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卓有成效的研讨。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晓喆教授主持,他对各位学者和嘉宾的参会表示了热烈的欢迎。朱教授首先交代了会议的背景,他在台湾和杨崇森教授交流时,表达了希望搭建两岸信托法交流平台的愿望。正值上海财大法学院成立一级博士点之机,举办了本次研讨会,并成立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代表学校致辞,他指出研讨会对学校和学院的重要性,介绍了近年来法科教育的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感谢各位嘉宾多年来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支持和关注,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希望各位嘉宾继续支持财大法学的发展。

           台湾铭传大学讲座教授、台北大学名誉教授、台湾信托协会理事长杨崇森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提到,很高兴到上海财大参加跨时代的信托法中心会议。财大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是跨时代的创举,符合了时代的需要。祝福信托法研究中心像旭日东升一样,把亮光照亮宇宙。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宏教授感谢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会议。吴会长报告了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近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莅临表示感谢。吴会长表达了自己的三重祝贺,首先祝贺上海财大法学院设立一级博士点,其次祝贺两岸信托法制研讨会的召开,最后祝贺上海财大法学院信托法研究中心的建立。吴会长表示,上海是信托法研究的重要阵地,希望以后有更多交流的机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此次研讨会具有非凡的意义,她对为本次会议成功举办做出贡献的各方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上海财经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揭牌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和台湾铭传大学讲座教授、台北大学名誉教授、台湾信托协会理事长杨崇森教授。自此,上海财经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担任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担任信托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会嘉宾对上海财经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的成立表达了衷心的祝贺。

           本次会议的第二部分为,由台湾铭传大学讲座教授杨崇森教授发表主旨报告——《从信托之功能谈信托之推广——迎接信托时代的来临》,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葛伟军教授主持。杨崇森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信托是脱法行为起家。信托作为英国历史产物,扮演了多方面社会功能,极其多彩多姿。杨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信托的特色、性质、功用,运用例子介绍了若干种较为突出的信托类型,比如国民信托、公共信托、保管信托、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等,并将信托与大陆法系类似制度作比较,以期达到普及信托观念的作用。杨崇森教授在发言的最后提出,希望今后两岸能够联合推广信托制度,加以活用,以富国裕民,值得有识之士重视,而我辈学界尤宜负起启迪倡导的使命。
           会议的第三部分分设“信托业发展与信托法原理”、“信托财产与信托登记制度”、“商法中的信托财产”三个专题研讨单元,分别由吴弘教授、倪受彬教授、叶名怡教授主持。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吴弘教授主持了第一个专题的讨论。在第一个专题“信托业发展与信托法原理”中,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先生首先做了关于中国信托业发展与定位思考的探讨,并回顾了过去信托公司的定位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未来发展态势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台湾实践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暨创意产业博士班助理教授李智仁从政策与实务比较角度谈家族信托之成功要素进行了探讨。李智仁助理教授认为,从政策面,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机制;从运营面,应当追溯信托创设本质;从法制面,应当了解信托法制缺位问题,理清未来法制强调重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廉慧副教授做了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探讨。赵廉慧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现实生活中民事信托财产的形态复杂至极,因此受益权不能一概而论,试图建立大一统、对称的理论是在削减信托制度的丰富性,注定无法成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宇就作为法人的商业信托进行了探讨。李宇老师在发言中指出,商业信托是现代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将商业信托明定为法人,有助于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信托定性难题。他认为承认商业信托主体资格,有充分的理论依据。首先,商业信托具有强于普通信托的组织性;其次,商业信托合乎法人的本质;最后,商业信托具备法人的要件。
           本单元的评议人为汤淑梅副会长,李晓龙副教授,孙维飞副教授和姜雪莲副教授。汤淑梅副会长认为,在探讨信托时要考虑四个因素,信托可以带来什么,现行法律法规允许信托做什么,社会经济生活需要什么,信托公司能够做什么。李晓龙副教授认为,信托在养老领域是否能够做一些延伸是有极大探讨价值的。中国老龄化情况严重,特点在于人口呈倒三角型,能够支持老年人养老的资金太少,信托介入养老具有极大优势优势。孙维飞教授认为,在指向未定的规则时,才应当讨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这样才是有意义的。姜雪莲副教授认为商事信托的主体地位界定是一个热点问题,给予商事信托法人资格的目的,在于限定受益人的有限责任和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主持了第二个专题的研讨。在第二个专题“信托财产与信托登记制度”中,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讲师陈佳圣,以日本不动产登记信托目录之比较为中心,做了关于不动产信托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陈老师比较了日本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台湾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反思了信托公示的本质到底是对信托财产进行公示,还是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的公示?陈佳圣老师认为,为了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安全,应当是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一并公示。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之构建进行了探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存在的问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信托财产的多元化,最终实现财产拥有者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北京理工大学姜雪莲教授就撤销诈害债权人信托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探讨。姜教授介绍了英美法中诈害债权人信托撤销的规定和日本信托法欺诈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她认为撤销要件应当区分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分别进行规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务经理孙珉就信托财产之确定性与法学方法进行了探讨,兼评了最高人民法院“世欣荣和案”。孙珉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股权收益权本质上为受让人对出让人支付履行请求权,此项权利并非受让而来,系协议创设而来。

           本单元的点评人为赵廉慧教授,林盟翔教授和李宇老师。赵廉慧教授认为,信托登记的效力到底是对抗效力还是生效效力在构建中国大陆信托制度中,是值得借鉴的。林盟翔教授认为,就姜雪莲副教授的发言,日本把民事信托的规则应用在商事信托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李宇老师认为信托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如何与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保持协调,值得探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了第三个单元“商法中的信托财产”的探讨。就第三个单元“商法中的信托财产”,林盟翔教授就保险金信托之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林教授介绍了台湾保险金信托,防范道德风险的方式等。对于大陆保险金信托的建立,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季奎明副教授就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进行了探讨。季教授比较了五类典型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以及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适用的现状和问题。季教授认为监管模式的改革有助于金融理财市场的“同质同归”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建老师就期货交易客户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研究进行了探讨。樊老师介绍了客户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客户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采“客户所有权说”。但“客户所有权说”也存在相应的问题。樊老师认为,实质上客户交易保证金应当定性为信托财产,并列举了比较法上的依据。

           本单元的点评人为倪受彬教授、纪海龙教授和朱晓喆教授。倪受彬教授认为在大陆的架构下,建立保险金信托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则可能具有冲突。纪海龙教授赞同季奎明的教授的报告,但认为季教授的报告主要建立在立法论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解释论的基础上。朱晓喆教授认为,从货币的角度来看,交易保证金的“所有权说”是不准确的,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只是对托管银行有一个债权,而不是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说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杰普副教授主持。台湾铭传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林盟翔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分别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林盟翔助理教授谈到,两岸信托法制研讨会的成立要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希望信托法研究中心能够发挥领头羊的作用,期盼两岸的信托法的交流能够有进一步的发展。宋晓燕教授谈到,各位教授、学者讨论信托法有三个维度,基本覆盖了信托法的多数问题。第一,从契约法的角度来讨论信托法;第二,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讨论信托法;第三,从组织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讨论信托法。最后,宋晓燕教授向参加会议的嘉宾表示感谢,希望各位向财大法学院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至此,第一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参会嘉宾纷纷表示,期待第二届两岸信托法制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希望有更多交流与学习的机会。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