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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6-12-03
  • 作者:赵希、徐梦婷
  •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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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6日-2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理论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接的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法制课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山西大学、河北大学、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广东警官学院等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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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除开幕式和闭幕式外,共分五个单元,分别为证券期货犯罪的基础理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从业禁止制度以及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考量。

           大会开幕式中,首先,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介绍了与会代表,并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接着介绍了此次会议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指出本次研讨会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承接的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法制课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在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精神,有效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为完善该领域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接下来,我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研究员分别作了开幕致辞。

           陈甦研究员从证券期货法律研究的方法论这一理论高度出发,分析了证券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的应然和实然路径,倡导一种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他指出,证券期货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其应然路径是证券期货市场形成之后,首先由民商法对相关行为予以规制,之后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果仍然不足以规制,再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过于迅速,实际的监管需求迫使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几乎同步进行规制。不同法律之间的学科区别,带来了认知法律现象和判断法律性质时的分歧和障碍。为了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促进证券期货法律体系的良好运转,继而达到更有效地规制证券期货市场的目的,他倡导一种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方法。这样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既是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媒介。此次研讨会汇聚了各领域、各学科的专家学者,他相信通过学者间的深入交流,能够弥补证券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建构中缺乏跨学科交流的不足,从而为我国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更有意义的方案。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相信会迎来证券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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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单元证券期货犯罪的基础理论的研讨中,我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研究员重点阐释了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配置和衔接问题,提出证券期货刑事立法中应反思并合理重构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应反思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既有的“双罚”模式。她指出,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同时规定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这一观点的根据主要是罚款和罚金所承载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适用二者部分地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另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能够以罚金方式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实施的,就不应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第二,应反思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协调性问题。鉴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罚金数额本应高于行政罚款,但目前的立法规定并不符合这一基本逻辑。第三,应反思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收缴使用问题。将收缴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相关投资者的利益,会造成投资者即使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胜诉,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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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中午,在全部主题发言结束之后,大会进行了简短的闭幕式。闭幕式由刘仁文研究员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分别作了精彩致辞。

           总体来说,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制裁体系的完善,是在传统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尚未健全,新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展开的。新型证券期货违规行为的特殊行为样态不断冲击并拷问着传统刑法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保护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这两种悖反理念产生的张力也考验着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合理性选择。对此,刑法学人应具备更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在审视和检讨传统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尊重证券期货市场规律和市场特殊性,合理衔接行政制裁和刑罚处罚,妥善配备相关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努力建构一个现代化的证券期货刑事制裁体系。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演变,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制也不会停下脚步。正如储槐植教授与李林所长所强调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合理运作最终离不开一个高水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这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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