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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公司与金融法制国际论坛在重庆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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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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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第四届公司与金融法制国际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毓才楼一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英国、韩国、日本、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著名大学和国际机构的知名专家和研究机构、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近100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合同法视野下公司法与金融法的适用”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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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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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主持开幕式,对各位嘉宾的出席、尤其是远道而来的参会嘉宾表示欢迎,并表达由衷的感谢。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樊伟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樊伟书记表示,对于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将使学界对市场经济法律的认识更为深入,商事法律制度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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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作开幕致辞,其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对筹办本次论坛的西南政法大学同仁们的辛劳付出表示感谢。对合同法视野下的公司法与金融法的适用这一主题,赵旭东教授认为,作为跨学科领域的学术研讨,应着眼于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与交叉。而公司法与金融法作为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制度,其科学适用将成为确保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
        开幕致辞人日本早稻田大学上村达男教授在介绍完与中国公司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渊源之后,接着对分论坛的内容进行了预告,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作为开幕式的最后一位致辞人,首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对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寄予厚望。接下来,张力教授明确表示,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本次论坛的召开乃应时代之需、应法治之需。其表示,对各位领导来宾提供的学习机会将倍加珍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讨就此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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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届论坛的主旨发言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主持。
         韩国建国大学法科专门大学李哲松教授以《股东协议对公司的法律效力》为题,在发言时分主题说明、股东之间合同的类型、大陆法系的理论、美国的理论、韩国的理论、日本最近动向六部分,提出了中国的制度设想:1)对于限制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公司没有效力;2)对于约束提议权的股东协议,股东之间是有效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公司不发生效力;3)对于董事履职协议,特别是涉及到利润分配的内容,对公司层面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章程里有相同约定,所以不能依据协议向公司请求分配。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以跨学科领域视角、以重要法学研究方向和方法研讨了公司法和金融法的密切联系—公司是金融活动主体、公司法是一个标准合同、以及许多商法领域因之被称为金融服务法等。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着眼于公司制度和合同制度的互动和冲突,在处理公司制度中的任意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时要遵守最基本的理论,用契约不完全理论解释公司中的各种安排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并针对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大学法学院吴世学教授,对有关公司章程细则的合同效力进行主旨发言,吴教授以未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对公司治理很重要、内地公司法也有对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但亦存有类似问题三部分展开了精彩的论述。

         本次论坛共分为8场,除主旨论坛外,还展开了7场分论坛。

     

          第一场分论坛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主持。
          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院王志诚教授作了《董事监督义务之建构及实践:台湾兆丰银行遭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裁罚 1.8 亿美金案之省思》的主题报告,他的文章以序幕、台湾兆丰银行遭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裁罚案之巅末、董事之义务体系及内涵、日本董事监督义务之法制及实践、美国董事监督义务之法制及实践、台湾董事监督义务之建构为论证过程,得出了董事之监督义务并不等同于建置内部控制制度之义务,仍应适当监督公司事务之运作是否合法的结论。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的主题报告《公司法的逻辑:公司的契约性质等于公司法的合同进路吗?》分导论、公司的契约理论、契约和合同:经济学与法学的话语冲突、其他的公司、对于各种公司法理论的评判、结语六部分,得出了不能将公司法简单地理解为合同法的特殊形式或格式条款,应直接采用合同法的分析进路解释和适用公司法的结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法治保障与政府作用》从世界金融史角度考察,探析四大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中心(伦敦、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的形成途径,以期揭示在促进和支持国际金融中心形成与发展的各项基础要件中,法治保障和政府作用分别扮演了什么角色,并在此基础上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景与路径进行展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曾凡昌讲师就《合同法视角下对赌协议的效力判定规则研究--以公共政策考量为中心》进行主题发言,他提出:中国资本市场上对赌协议屡见不鲜。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在国内产生了极大地影响,但是此案过后,有关对赌协议的争议并没有结束。因此其从合同法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进行研究,并以《合同法》第52 条为路径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判定规则进行审视,最后以公共政策考量为中心研究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同时针对对赌协议面临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哲社部副主任、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运宏,《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副编审姚佳对上述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评论。


           第二场分论坛由中国证券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主持,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上村达男就 《公司治理与中国公司法制的评价轴》进行了主题发言,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黑沼悦郎展示了《日本公司治理准则》这一研究成果,韩国圆光大学法科专门大学教授尹显锡作了《违反章程延长预先投票时间与股东大会决议》的发言,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惠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葛伟军,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建斌对此进行了精彩点评。


          第三场分论坛由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舫教授主持,英国利兹大学教授JoanLoughrey以《Contract and Company Law in England andWales: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为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陈彦良教授就《董事会中立义务——以非合意并购中董事合同义务的观点出发》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东海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兼企业法制中心主任卓俊雄亦以《台湾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风险转移》阐释了对风险转移问题的新看法,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赵渊副教授则对董事自我交易之合同效力进行发言,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友苏教授则主要针对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担保规定的合同法适用展开了自己的论述;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就上述发言人的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主持了第四场分论坛,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就《公司治理准则:国际与国内》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由其学生温青美代为发言、论述了《公司法契约精神的传统与革新》,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教授以《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与股东责任——以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为思考》进行了发言,烟台大学亚太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姜一春教授就《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兰副教授亦就《民间金融硬软法协同规制路径选择》阐释了自己的观点;澳门科技大学沈云樵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磊则作为与坛人对上述各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充分的阐发。


           第五场次的分论坛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惠江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程淑娟教授以《私募股权投资特殊条款的合法化--不完全合同理论视角的分析》为主旨进行了发言,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副教授则对《论公司决议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成要件》予以论述,大连医科大学法学系荣振华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李求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杨淦分别作了《合同法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局限性及修正思路》《不完全契约与公司治理》《期货交易结构的法律分析:以合同为中心》的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夏小雄、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李诗鸿对上述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六场分论坛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卢代富教授主持,由日本中央大学法科法学教授大杉謙一就《关于日本公司法中的章程自治:以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为题材》主题发言,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斌教授则就《从“孟文公案”中的优待股争议看类别股权益的平衡路径》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梁爽副教授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协议研究》《公司合同理论下董事离任问题的探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则以 《股权转让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障碍生成:合同法的假设、解释与不完备性-由最高人民法院第 67 号指导案例引出的问题》为题阐释了股权转让合同的障碍生成;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就上述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作出评论。

     

           第七场次分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东德教授主持,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徐强胜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吕成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乐兵分别以《公司关系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规范的解释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中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分析--以利益衡量理论为视角》《欧洲场外衍生品金融监管立法改革:内容与启示》为题进行了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李兆玉副教授对此发表评论。  


           本届论坛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总结致辞,他首先向各位牺牲休息时间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表示由衷地感谢;其次,恳请各位嘉宾对承办方照顾不周的地方给予原谅;再次,就关于与会嘉宾、会议成果等方面的会议情况进行了说明,总结了本届论坛问题意识、观点碰撞等方面的意义,并就会议上嘉宾的发言表达了有关公司的自愿与强制等三方面的个人体会;最后,曹教授再次感谢了莅临本届论坛的各位专家及本次会议的工作人员,并希冀各位专家学者继续支持公司与金融法制国际论坛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第四届公司与金融法制国际论坛—合同法视野下公司法与金融法的适用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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