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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编纂与商法规范表达”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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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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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法规范表达”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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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致开幕辞。陈甦研究员指出,民法典编纂与商法的发展息息相关,学界应在更为宽广的视野内考察民法典体系下商法的规范表达问题。就目前已经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而言,其中涉及到商法内容的规范仍然需要全面斟酌、深入研究。他随后以非营利法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法人分立等具体议题为例分析了应当如何完善《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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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共分四个单元进行主题研讨。
           第一单元为“会议主旨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石少侠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赵旭东教授认为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具有特殊地位。绝对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均不可取,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是民法法典化和商法单行法并行。在此基础上,他充分阐释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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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存在不彻底的问题,忽视了“中间法人”存在的事实。对于非法人组织必须登记的问题,他也认为需要进一步的斟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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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少侠教授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司法实践中要优先适用商法。商法作为特别法也需要自己的“统帅法”,因而有必要制定《商法通则》。《商法通则》的制定不仅有其法理基础,而且更是商事实践之急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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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慈蕴教授认为在处理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表达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民法商法化”的程度和既有立法现状的制约,并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妥当安排商法规则。但是,《商法通则》的制定依然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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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健教授对于《民法总则草案》中商主体规范内容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草案应当删去个体工商户的规定,重构法人概念并将商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均纳入到法人范畴,删去非法人组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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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万一教授认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表达需要充分尊重这一基本定位,并应尽量充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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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晓峰教授认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没有充分考虑实践情况,存在体系上的漏洞,应当继续予以完善。同时,在合作社的规范体系下应当增加消费者合作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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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民法典编纂与商法体系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崔勤之研究员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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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教授认为民法典不应当过多包含商法制度内容,民商分立才是科学理性的选择。他随后就《民法总则草案》涉及的法律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法律行为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强调了商法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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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卫球教授认为我国已经形成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而是一种权宜之计。在私法关系商法化的背景下,应当注意到民商制度的融合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妥当的商法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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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涌教授认为商法的规范表达应当搭上民法典编纂的“快车”,在民法总则中增加营业、企业等概念,使之具有更强的“商法品格”。同时,应当大力推进商事单行法的出台,推动“中度”民商分立的法典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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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就上述主题发言发表了精彩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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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主体制度中的民商关系”,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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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林教授认为现行《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存在较多问题,他建议从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角度加以区分。“其他主体”的外延范围应当涵盖“法定机构”,对于“合伙”应当从体系角度进行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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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谷教授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当最大限度利用既有立法资源,而非刻意效仿潘德克顿体系。他对于《民法总则草案》中法人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充分阐释,认为应当有效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世俗法人和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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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对于两位主题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深度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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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民法典编纂中的商法参与和民法典编纂后的商法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赵磊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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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洁研究员对于民法典体系下如何“纳入”商法规范这一问题在“纳入范围”和“纳入技术”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的评析,在此基础上她对《商法通则》立法的体系定位、内容安排、路径依赖等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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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文教授认为应当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他认为解决现行商法体系缺陷的当务之急是通过体系化研究确定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数量、类型及其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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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副教授认为民法典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民法典立法不应选择民商合一模式却以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作为范本。民法典立法需要根据商事活动需要实现民法与商法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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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周伦军法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观助理教授作为与谈人就相关议题发表了全面而精彩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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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邹海林研究员做总结发言,他强调商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编纂与商法规范表达”这一议题应当尽量形成共识,不须过分关注商法形式层面的独立性问题,而应重点就商法规范如何更为清晰地表达加以深入探讨。最后他感谢到场嘉宾对于会议的支持并宣布会议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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