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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时间:2013-03-15
  • 颁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 (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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