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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e 租宝看“互联网+”金融这本经如何被念歪

  • 发表时间:201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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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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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借贷业界的神话e租宝因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了!其所谓“重大创新”A2P(Asset to Peer,简单地说就是一端是资产,一端是大众)模式也被认为是彻底的庞氏骗局!大量投资者甚至围攻那些曾经为 e 租宝背书的广告经营机构。
      毫无疑问,e 租宝之流就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借着所谓的 P2P 借贷业务模式,靠着融资租赁的牌照,用广告轰炸、媒体宣传、赞助各种会议论坛,甚至借来政府部门的背书从社会大众骗来了 700 多亿元从事所谓的“东南亚银行”投资。e 租宝的后果是严重的,社会影响是深刻的,社会各方都需要做出深刻的检讨与反思——“互联网+”金融这本经是因何被念歪了?
      首先,我们对互联网金融这样的舶来品“消化不良”。尽管“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是中国首创,但其实质却是舶来于欧美,只是欧美国家称之为“E-Finance”(电子金融)或者“Fintech”(金融科技技术)。
      以 P2P 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为例,本是英国 2006 年首创,后小规模发展于欧美国家,主要服务于信用卡的尾部市场客群。
      P2P 借贷的本质就是运用 P2P 网络技术(Peer-to-Peer networks)使得借贷双方实现了四个“对等”:一是信息对等,即在平台上,借贷双方通过信息撮合的方式对等披露与借贷相关的信息,平台本身不得掩饰或修改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使得借贷双方能够像在自由市场交易商品一样的自主定价、自由选择、自愿成交;二是风险偏好对等,正是因为信息披露的对等,使得高风险的借款人能够从风险偏好也高的贷款人获得资金,低风险的借款人就能得到低风险偏好的贷款人的青睐,大家各得其所,各取所需;三是期限结构对等,借贷的期限结构包括利率和期限,高风险的借贷自然有着较高的利率和较短的期限,借款人需要一年偿还本息不会影响到贷款人的流动性安排,大家的期限不会错配,从而平台本身不需要设置资金池或者二级流通市场以调配借贷双方的期限结构;四是权责对等,借贷双方都是民事行为主体,在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等方面承担对等的义务与权利并受到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保护。
      因此,当我们真正理解了 P2P 借贷的实质,就不会出现诸如 A2P、P2G 等各种莫名其妙的概念名词了,也就不会给那些骗子浑水摸鱼的机会。
      其次,我们选错了实施“互联网+”金融战略的主体。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之前,曾有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互联网企业跨界金融的尝试,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巨头阿里、腾讯和京东首先将互联网的最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产品如支付结算、小额信贷、基金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结合并创造出若干业绩奇迹的,但正如《指导意见》所明确指出的“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那么,互联网企业跨界金融也罢,还是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革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也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本质还是经营货币的风险,这就对相关从业机构有了资本、技术、人才和声誉等方面的高要求,而不是随随便便一个互联网平台,十来号人,几台服务器和几万块钱资本金就能做的,更不是“双创”政策下搞的全民金融。
      最后,我们不能在金融领域泛滥应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先不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仅论金融法制,我国较西方发达国家落后不少,电子支付、公平信贷、信息披露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欠账较多,尽管“一行三会”与时俱进地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践中因法律位阶不够,甚至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的纠正与惩罚,导致监管权威缺失。甚至有个别互联网金融机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反复与监管部门非正常博弈,给社会造成错误示范,打着创新的旗号,叫嚣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大行监管套利之实。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的根本任务并不是像当年发展房地产一样促进行业大发展、大繁荣,而是本着金融的本质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2016 年/1 月/15 日/第 B02 版  【作者】:赵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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