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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万科事件在舆论与资本市场不断发酵,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新鲜样本,而且事件的走向对未来的发展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2016年7月1日,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特别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主题就是“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围绕资本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家与资本的关系,金融保险业的政策监管、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企业家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等展开探讨。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每一次重大的公司治理事件都会吸引公众的目光,引起广泛的思考。微观上,万科这次事件给社会公众提供了绝佳的投资教育机会,也为包括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发现公司治理的漏洞、规则的缺陷提供素材;中观上,可能暴露出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宏观上,事件的最终走向也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体系建设。我认为若从法律专业上讨论这些事件,焦点应该是整个事件中各方当事人博弈的规则意识。
近一两个月,主要有两个关键事件。其中一个是董事会对引入深圳地铁集团方案的表决结果各执一词,一方说决议通过了,一方说没有通过。关于这个决议是否通过的规则,公司法上确实还是有非常大的争议。按照公司法第111条,普通的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按照第124条的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如果涉及到关联事项的时候应该有上市公司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这两者定义的分母就截然不同了。这里主要涉及独立董事张立平回避表决的问题。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应该回避表决,是否构成关于这次表决中的关联关系,确实存在很大疑问。万科公司章程的第137条有关董事会事项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个比公司法更高的标准,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分母的计算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还是需要不计入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就引起了关键性的争议。如果对这三个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做一个详细的分析,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没那么简单。
第二个关键事件是,宝能提出了一个提案,罢免几乎所有的董事和大多数监事,而其中董事包括所有的执行董事。这意味着罢免了整个现行的管理层。但宝能不按常理出牌的是,他们没有同时提出新的董事和监事的人选。这些动作好像是背后有高人设计过,一系列的博弈只是冰山一角,后续的博弈规则可能接踵而至。
尽管我们对事件的发展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结局也可能谁都猜不到。我想大胆说的是,最终会发展到这个事件中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所有主体都会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管理层、员工、各个大股东、小股东、地方政府和有关的监管层已经全部卷入其中。每一方站出来说这个事的时候,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以公司利益标榜的,但是每个人认为的公司利益是不一样的。
管理层强调公司利益是必须的,也是天经地义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利益应该是管理层所做的一切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和归宿。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万科是中国最规范的公司之一,王石是企业家的典型代表。万科的管理层在这个事件中的表现如何,也是绝好的检验机会。当然,也正因为社会公众对于万科的管理层,对于王石,有比较高的期待,在舆情上出现了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比如按照个人好恶、道德标准进行讨论,而不是按照规则和是非进行讨论。
股东相比管理层享有更大范围的义务和自由。但是各个股东并不一样,比如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担负的义务不一样。公司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公司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实际主要是指向控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的华润在这次事件中承担的义务也应该和宝能有所区别。之所以看到更多对于华润行为的商榷和探讨,而并没有直接指向宝能,这是事出有因的。
政府需要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到目前为止各个监管者的表现,可能还是相对比较克制的。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政府应该发威。
这次事件早晚会有一种溢出的效应,这种溢出效应超过了我们对公司治理规则、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公司法的单纯探讨。到底往哪个方向发展,取决于各方人士的认识,对于社会公众的舆情引导很重要。希望大家关注的并不是博弈中哪一方的胜出,而是法律的胜出。法律应该通过这个事件检讨自己的漏洞何在,以及有没有改进的机会和改进之处。如果法律胜出,核心也是契约规则的贯彻。无论是公司法、公司章程还是各方达成的默契和协议,都可以看作契约规则。我们有机会看到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现实中的规则,符合公平正义的事情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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