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和家人来到北欧度假,6个小时的时差让清澄君想睡睡不着,要起又起不了,原本有心松散一把,索性封笔两个礼拜。谁知刚一落脚,两桩热闹事接着来到。先是万科纷争再添好戏,独董爆了公司的料;几个小时过后英国公投开宝,大不列颠脱了欧,首相卡梅隆宣布即将下台;再转过天来宝能竟表示要罢免王石。专爱热闹的清澄君按耐不住,又想多几句口舌。在清澄君来看,这两桩热闹正好凑上了同一个节骨眼:正主要发声,掌柜的到底怎么招?实际上,治理国家与治理公司着实有道理相通的地方,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也早有将公司视同一个共和国的观点。我们就先来看看两者像在哪里。一个现代的国家,主权在民众,政府代表国民来治理这个国家。平常的时候,国家如何运作,法律政策如何制定,基本轮不到国民插嘴,而由政府——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分支——来审时度势,酌情定夺。作为国家的正主,国民主要的权力在于选举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一旦结束,大权基本就旁落了。这就是所谓的代议民主制,或者叫间接民主制——国民只管选人,不管定事。不过,这只是常态,特殊情况下,民主国家也会让国民直接对具体的国是政策发表意见,通常这些政策事关国家的重大体制问题,譬如英国的这次全民公投。
一个现代的公司,产权在股东,管理层代表股东来治理公司。平常的时候,公司如何运作,商业决策如何制定,基本也轮不到股东插嘴,而由管理层——包括董事和经理人员——来审时度势,酌情定夺。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作为公司的正主,股东最主要的权力都是选举出董事(再由董事选聘经理),董事选定了,股东一般也就没有多少机会对公司事务说三道四了。法律上以商业判断规则来维护这种股东选人,董事定事的公司治理基本秩序。不过,特殊情况下,股东也有权直接对具体的公司经营政策发表意见,譬如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公司并购。之所以要将国民和股东这样的正主隔绝在具体决策之外,最明显的原因是节约决策成本。要让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上十亿的国民对具体国策发表意见,那成天组织公投都来不及,更不知要耗费多少金钱和时间。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也常常相当可观,要组织一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同样代价高昂。据说在美国,上市公司一次股东投票耗资总要数百万美元,费时也要以月计。不过,让国民或者股东直接参与决策的弊端还不止于耗时与费钱,更重要的是即便放开这种直接参与,决策的效果也不见得会更好。这是因为普通民众或者股东缺乏必要的信息来参与决策。一方面,他们不是治理国家或者公司的专家,缺乏必要的政治、经济或者商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普通民众或者股东也常常没有意愿去掌握和处理参与决策所需的信息。搜集信息、处理信息当然是有成本的,而且还不是一星半点的成本,追踪国民经济数据,或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绝不是轻松简单的活计。可是,纵然有人愿意为此投入成本,真的弄清了决策的得失利害,他那庄严神圣的一票在百万、千万乃至亿计的国民,或者几万、几十万的股东中绝对是沧海一粟,根本左右不了大局。换句话说,花了成本也不会让决策的结果变得对自己更加有利。
于是,这种决策成本与收益的严重比例失调显然会让明白事理的国民和股东置身世外,不去搜集决策的信息,也放弃参与决策的权力。政治学家将此称为选民的“理性无知”(rational ignorance),而金融学家则把它叫作“股东的冷漠”(shareholder apathy)。实际上,选民为何愿意去投票长久以来一直是困惑政治学家的一个谜。
即便去投票的选民也未必经过深思熟虑、充分论证才投下一票,而更可能让直觉和感情来决定自己的选择。据说,此次英国公投脱欧之后才有众多民众去搜索欧盟为物,倘若不是谣言,那正好体现出选民的决策可能缺乏有效的信息依据。公投之前,素以自由主义立场著称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也对公投的做法表示质疑,其最主要理由也是担心民众对脱欧这样牵涉众多、影响复杂的决策没有足够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
当然,无论代议制民主还是管理层决策,都是让少数专业人士替利害相关的多数人拿主意,选民或者股东没有理由不怀疑专家代表是不是会以权谋私、坑害正主。对此,政治学家说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经济学家则管它叫“代理人成本”。因此,尽管国民和股东要放手让专家们作决策,但也不能不对其有所约束。
这种放权与约束的平衡成为包括国家和公司在内的所有组织治理的核心问题,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Kenneth Arrow)最早也最系统地指出了这个问题。在其名著《组织的局限》(The Limits of Organization)中,阿罗称此为“权力与责任”(authority and accountability)的均衡。无论在现代国家还是在现代公司中,这一均衡主要都表现为间接决策的机制。就是让政府和公司管理层拥有具体决策的强大权力,同时又通过国民和股东的选举权让决策者对自己的不当决策承担责任——糟糕的决策加大下台的可能性。由此看来,现代国家的治理与现代公司的治理的确神形兼似。然而,大同不蔽小异,细细咀嚼,国家治理与公司治理至少还有以下两样差别。代议制民主政府中,民意代表为实现各自代表的选民的最大利益常常会进行选票交易:今天你为我着力推动的议案投一张赞成票,明天我也为你力挺的议案投一张赞成票,结果双方想要的提案都得以通过。虽然向民意代表个人输送金钱买票属于违法行为,但这种投桃报李的选票交换原则上是合法的,甚至还可能得到鼓励。英语里有个单词叫“滚圆木”(logrolling),说的就是这种投票交易。另一种异曲同工的做法是在一个民意代表提出的议案中写进其他诸多民意代表想要的内容,然后一揽子通过这样的综合性议案,又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美国人管这叫“公共大巴法案”(omnibus bill)。
代议制民主之所以需要民意代表进行选票交易是因为每个民意代表都只代表一部分的民意,而每个代表背后的选民又有着不同的诉求。况且,这些诉求的性质还各不相同,除了民意代表自身的评估之外,旁人不容易知晓代表背后的选民对于每一种诉求究竟有多么强烈的偏爱或者厌恶。比方说,林区的选民最想让中央政府补贴其基础教育,不过,他们又想要保护环境,不希望太多人来旅游;城里的选民最想修建铁路,便于去林区观光,可他们又不愿多掏钱资助别人的教育。假定任何一项提案都要得到林区和城里选出的民意代表的同意才能成立。于是,如果没有选票交易,那么,由林区和城里的代表分别提出一项补助教育的议案和一项修建铁路的议案的话,这两项提案就都无法通过,两地选民最强烈的诉求也就都要落空。而有了选票交易之后,林区和城里的代表可以达成协议,前者为获得最想要的教育补助而支持后者最想要的修建铁路;反过来,后者也以支持教育补助为代价换取修建铁路的利益。双方尽管各有得失,却都得大于失,结果可谓双赢。就本质而言,政治上的选票交易与市场中的商品交易没什么两样,都是互通有无、谋求双赢。然而,公司法对董事的态度却很不一样。董事尽管也是由股东选举产生,但法律要求他们对全体股东承担忠实勤勉的义务——无论是不是把自己选上台的股东。换句话说,董事们代表的不是哪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而是股东们的整体利益。在这样的前提下,董事之间并不允许进行选票交易:既然每个董事已经代表了全体股东,再要交易就只能是将股东的利益和股东以外之人的利益作交换,而这样做直接违背了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
要求董事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潜台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们有着大体一致的利益诉求,这就是将公司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虽然在现实中股东们的利益并不总是那样铁板一块,譬如员工持股的股东除了重视股票价格,还会关心员工福利,而采用了对冲策略的基金投资人则可能无视公司投资的风险(这方面有名的例子参见往期文章《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公司?》),不过,拥有这样特殊利益的股东毕竟属于例外。并且,与选民利益相比股东们的利益更为同质,基本不存在难以用金钱计量的利益,因此,将这种便于计量的利益加总最大化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由于同质性程度的差异,和股东利益相比,由选举产生的代理人来实现选民的利益更有可能出现偏差。即便代理人忠实可靠,要对正主——法律上称为“本人”——不同质的利益进行权衡,出现背离本人偏好的概率依然不小,就更不用说代理人假公济私的危险了。譬如前面的例子里,林区选出的代表以牺牲环境换取教育补助,到底是不是真的体现了林区的民意呢?民意代表对此不同性质的利害做的取舍未必符合选民的取舍,在此意义上,让真正的主人直接发声在国家治理上也许比在公司治理上更有必要。上市公司作为一种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不同维度的多种竞争。如果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产品质量下滑或者生产成本增加,那么,这个公司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业绩将随之下滑,股票价格跟着跌落。而资本市场上警觉的投资人可能从中嗅到机遇,在公司控制权市场上发起竞争攻势,通过敌意收购更换公司原先的管理层。而被替换下来的管理层又要面临经理人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压力,只能再次竞争上岗谋取新职。即便没有遭遇敌意收购的攻击,资本市场的巨大流动性让投资人得以方便地用脚投票,撤出对经营无方的公司的投资。这样一来,这些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最终可能无以为继陷入破产,管理层同样面临解职失业的压力。因此,市场竞争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于法律制度难以克服的管理层“怠政”问题,只有市场竞争才能加以遏制。在市场竞争方面,国家的治理截然不同。纯粹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譬如国防、外交、治安、环保——基本不存在竞争,外国政府不可能代替本国政府来提供这些公共服务。而国际上也没有一个政府组成人员的劳动力市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干得再出色也不能跑到另一个国家去执政——顶多给人家做个顾问;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干得再差劲也不会被别国的领导人取代掉。同样,国家之间也没有敌意收购这回事,要真有那就叫侵略战争了。最后,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即便要用脚投票,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各国接受外国移民多有严格限制,因此移民外国代价高昂,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常常可望而不可及。
市场竞争的缺失令代表国民治理国家的政治家比起代表股东治理公司的经理人来面临更少的压力,也让选民通过选票追究政治家责任变得愈发困难。由此带来的一个结果是:选举中当政者可能比挑战者拥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不像公司经理人那样,执政权的挑战者此前可能没有机会展现其实际执政的能力,而选民也更难了解挑战者的执政能力。如果选民普遍抱有厌恶风险的倾向,那么,选举就会向现任当政者倾斜。就像英语里的那个成语说的,“已知的恶魔强过未知的天使”(A known evil is better than an unknown angel.)。于是,在不受市场竞争制约的国家政治中,国家的主人比公司的主人更需要亲力亲为加强对代理人的监控,防止其擅权妄为。让国民通过公投的方式直接发声是监控的一条途径。与之相比,在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股东直接发声参与经营决策的必要性就要小得多。英国公投落幕,支持留欧的首相惜败,尽管没有法律责任,也没人要罢免他,但其全力鼓吹的重大政策得不到多数国民的认可,无疑是政治上的巨大失利。为此,卡梅隆黯然宣布下台势所难免,也是担负其政治责任的必要方式。那么,接连遭遇第二和第一大股东公开反对,甚至面临罢免危机的王石去留又当如何呢?一方面,股东的确是公司最终的产权人,对董事和经理人的选任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力。假使股东大会真的通过更换管理层的议案,那王石先生也只有鞠躬下台了。然而,另一方面,从清澄君上面的分析可见,与国家治理相比,在公司治理中更有必要将法律上的主人与经营决策隔绝开来,以便保障拥有信息与技能优势的专家在复杂的决策活动中独立发挥主导作用。至少要避免由于股东的干预造成公司决策权力的真空,从而令公司经营陷入混乱的局面。为此,以美国的做法看,基本没有只提罢免,而不提替换人选的股东提案,而目前宝能的提案恰恰是只见废、不见立。此外,为避免股东对经营活动的无谓干扰,维护经营决策的相对稳定,也不能过于轻易地让股东撤换管理层。因此,美国的法律在更换管理层决议案的攻防中有意采取了一些利于管理层的规则,例如加重发起撤换决议的股东的经济负担——他们必须自掏腰包展开攻势,唯有撤换成功之后方才能向公司报销费用,而现任管理层则可以直接利用公司的资金展开防御。
最后,即便大股东成功撤换了管理层,新的管理层仍然应当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代表,而非大股东独家的代表。无论董事还是经理人都不能牺牲小股东来迎合将自己选上台的大股东。为避免大股东利用其选举权欺凌小股东,美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同样规定了大股东对小股东也负有忠实义务。如果大股东操纵其选出的董事坑害小股东谋取私利,那么,不仅是董事,而且大股东本身也要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如何,万科的管理层人选之争既已拉开帷幕,除非王石等现任管理层主动下台,否则双方就应当在广大投资人面前堂堂正正地打一场攻防战,各自摆明道理,努力争取多数股东的支持。王石走不走,最终的裁断还在万科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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