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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财新网(专栏作家 黄益平 特约作者 沈艳 王靖一) 文章已获财新网授权,不可二次转载。
近日公布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使P2P业务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从2013年开始,P2P的平台数量、融资规模和投资人数都飞速增长。除了监管部门采取相对宽松的容忍态度,还有两个重要因素支持P2P业务的扩张,一是正规金融部门服务供给不足,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没有得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技术包括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分析的发展为完成金融交易提供了新的可能。不过,近期P2P平台风险频发,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还在局部地区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更好地理解P2P平台的风险,我们从公共数据源搜集了3439家平台的信息,其中包括1073家问题平台。我们运用一系列的非参数和参数分析方法,获得了一些比较稳健的结果:信息缺失严重、建立时间短、交易利率区间窄、出现极端利率水平、业务种类少和承诺保本保息等的平台,风险相对较大、预期寿命也较短。基于上述发现,我们也对P2P业务的监管框架进行了思考,包括单纯信息中介的定位、不设门槛的备案制以及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的属地管理模式的适用性。我们同时也提出了几个值得考虑的思路,一是由银监会统一负责实施监管,二是设立基本门槛和监管要求,三是强化信息披露标准。
P2P业务是近年出现的新的金融创新。从2012年到2015年11月,P2P平台总数从200家快速上升到3769家;成交量由212亿元飙升至8486亿元;贷款余额也由56亿元上升到4005亿元。2015年的融资规模可能超过1万亿元。不过,同期问题平台数量也出现爆炸式增长,累计问题平台数占平台总数的比重由2012年的8%急升至2015年的31%,几乎每三家P2P平台中就有一家出问题。P2P涉及的经济主体数量比较大:投资人从2012年的5万上升到2015年9月的240万;同期借款人数也迅速增长。由此可见,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持金融、经济甚至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监管部门在两年多前就已经开始研讨、评估对互联网金融包括P2P业务监管的问题。2015年12月底公布的《办法》的总体监管思路是:“定位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严禁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和从事非法集资;对P2P平台不设注册资本金门槛和杠杆率上限等要求;实行负面清单制,在严禁十几项业务的同时,也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这意味着对P2P业务将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由行业自查自纠。
监管框架出台,结束P2P行业野蛮生长的状态,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个不发牌照、不设门槛、不做监管的框架一旦落地,会对P2P平台、融资企业和个体投资者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为此,本文首次系统分析了公开可得的3439家P2P平台的数据:我们首先从多个角度刻画与识别对健康平台与问题平台的特征;接着采用生存曲线来分析不同特征的平台生存概率随着时间的变化;最后用久期分析方法来综合考察各种因素如何影响平台风险和预期寿命。通过这些定量的分析,我们希望理解为什么近来问题平台的总数与比例都出现了加速的趋势?问题平台通常拥有一些什么样的典型特征?
我们的主要发现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八成问题平台活不到一岁、越是最近成立的平台预期寿命越短。问题平台中有192家的寿命小于30天,占全部问题平台数的18%;共有80%的问题平台的寿命低于1年。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与2012年及以前的平台相比,近年成立的平台,风险逐年升高、预期寿命逐年变短。这可能跟经济增长不断下行、融资竞争日益激烈甚至诈骗动机有所加强等因素有关。
第二,问题平台占平台总数之比并不具备明显地域特征。平台数和问题平台数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但是问题平台的占比并不存在十分明确的地域性规律。这与P2P业务很强的跨区域特征相符。
第三,缺失注册资本金平台风险高、近七成问题平台的注册资本少于3000万元。在32家缺失注册资本信息的平台中就有25家是问题平台;从生存概率角度看,在每两家缺失注册资本金信息的平台中,会有一家在成立的头1个月内跑路。注册资本越小的平台,成为问题平台的概率越大。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中问题平台占比为20.9%,而3000万以下的占比却高达37.2%。
第四,缺失实缴资本金信息、实缴比例不足的平台风险高。缺失实缴资本金信息的平台有三分之一是问题平台;而实缴资本金越高,问题平台占比越低。缺失实缴资本金信息的平台的生存概率也要显著低于有实缴资本金信息的平台。
第五,缺失交易利率信息、交易利率区间窄、存在极端利率的平台风险高。缺失交易利率的平台中问题平台占比高达77.5%。 如果平台只有单一利率区间,则平台风险大、预期寿命短。许诺回报超过20%的平台中有33%是问题平台。交易利率低于8%的平台中问题平台占比也高达59.5%。最近被披露的e租宝就有办理利率约6%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
第六,缺失期限和项目信息、期限单一、项目单一的平台风险高。如果平台项目只有单一期限,问题平台占比(26.1%)就远远高于多期限项目的平台(小于10%)。只有单一期限项目的平台的生存概率明显要低于其它平台。类似的,缺失项目信息和单一项目的平台生存概率较低。
第七,平台保障种类多寡不重要、是否有可靠第三方保障是关键。没有发现保障种类的多寡与生存概率之间的关系存在显著的差别。但是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平台,问题平台占比(3%)低于其他保障方式(14%)。
最后,承诺保本保息的平台更可能是问题平台。承诺VIP保本保息服务的平台的生存概率更低。承诺保本保息平台的问题平台占比是20.7%,比无此承诺的平台高12个百分点。
上述发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识别P2P平台的风险。比如,投资者可以考虑避免那些具有高风险典型特征的平台,尽量选择建立时间比较长、信息披露完整、利率水平适中、产品期限多样化、甚至有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做担保等的平台项目,尽可能地回避那些规模小、时间短、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及主动提供过高回报承诺的平台。
更重要的是,本文的结论也可以促使我们认真评估刚刚公布的《办法》。
第一是对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问题是绝大部分中国的P2P平台都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这显然与我国目前征信系统不发达、诚信缺失的大环境有关。在P2P平台上融资的主体与正规的资本市场存在较大差别,投资者也是以个体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指望融、投双方仅仅依靠平台提供的一些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并完成金融交易,难度很大。绝大多数平台也许很难在给定的18个月的期限内完成转型。因此,期限过后监管部门就可能面临一个两难的问题:要么把大部分平台清理掉,要么默许很多平台违法者违规经营,直到司法介入。
第二是对P2P业务监管实行不设门槛的备案制。既然监管部门不准备审查P2P平台的资格,我们猜想大部分不符合监管定位的平台将会继续运作。但麻烦的是,近年来问题平台的比例不断攀升,每三个平台就有一个出问题,而且很多问题平台只存活不到三个月,诈骗的嫌疑非常大。无论定位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平台上所发生的就是金融交易,金融交易就需要监管。当然发现了骗局可以请司法介入,甚至可以将其作为投资者教育的必要过程。问题是P2P行业不像资本市场,没有对公司治理、交易条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况且P2P投资者判断风险的能力也明显更弱。如果明知道会造成损失却不管,在情理上说不过去。
第三是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的属地管理模式。这个模式与小贷公司的管理模式十分类似,但P2P与小贷业务存在较大差别。首先,小贷公司的业务基本不跨区域,而P2P业务跨区域却很普遍。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P2P平台的资金大多来自个体投资者,他们判断、自担风险的能力要弱许多。虽然一般认为P2P业务规模还比较小,不致造成系统性风险,但互联网平台和个体投资者的介入也许意味着风险的扩散会更快、更广。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并不具备金融监管的能力。
鉴于不规范P2P平台相对普遍而且风险爆发愈演愈烈的事实,我们认为不管最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适当的进入门槛和基本的监管程序还是必要的,这样起码可以帮助个体投资者过滤掉那些明显缺乏资质甚至动机不良的平台。金融交易需要监管,对那些涉及风险承受力低的主体和风险扩散度高的渠道的交易尤其如此,P2P恰恰属于这类业务。
我们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改进监管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负责制定、协调并实施P2P业务的监管政策,责任到机构。现在的管理办法看上去很多部门参与监管,容易造成或者三不管或者重复管的现象。二是设立最低门槛制度,审查平台的经营者、资本金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资质。同时也可以对业务集中度包括融资主体、投资分布、项目种类、融资期限和利率分布提出一些监管要求。如果有定位信用中介的平台,监管要求自然会更高一些。三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对平台公开、公正的评级。对于信息缺失严重、不能及时准确披露的平台,应该限制其业务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原址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5-12-30/100894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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