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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争议救济分析

  • 上传时间:2016-03-01
  • 作者:管晓峰
  • 来源:政法学刊2010年第6期
  • 关键词:股东出资争议 股权界定 表决权争议 股东争议救济

    文章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增加,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引发的争议。没有出资股东对已经出资股东的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取公司高管的机会,对此的争议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

      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资产源于股东的出资, 股东为了成立和经营公司的共同目标走到一起来 了,当股东的眼睛不能观察到公司所有的资产和 经营情况时,就要依赖于其他股东的观察和报告, 凭什么与他人合作投资?凭什么相信其他股东呢? 就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 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
      股东互相依赖才能成立和经营公司,这是股 东投资公司的信赖利益的关系基础。而股东的信 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各个股东的投 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股东面 临公司存在一荣倶荣一损倶损的经济基础。当部 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 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 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増加,
      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 引发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防止发生这些 争议,有必要从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上对之作出判 断,以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有利 于解决争议。
      一、股东行使股权的时间点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2- 50 个股东组成,各股东根据出资多少产生董事和监 事等公司高管,又根据股东的影响力产生公司法 定代表人和经理。公司高管的产生要通过股东会 决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股东会决议由各 股东按照出资额多少决定表决票数,出资多的股 东表决权相应也多,自然就可与其他股东讨价还 价,进而形成决议,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
      关系中的应用,所以表决权是股权中最重要的权 利,也是股权中的基础权利。
      公司实践表明股东会决议应当是股东协商 (讨价还价)的结果,这个价就是股东的利益,股 东以出资决定利益。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就行使权 利,对其他己经出资的股东可能有以下不利的情 形:
      第一,没有出资的股东取得表决权,并且可 能滥用表决权时就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 一些公司出资时有投资者大包大揽说要投资多少 多少,认识多少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如 何熟络、公司交给他经营可以得到如何卓越的和 辉煌的发展,以甜美的诺言取得其他股东的信任, 进而占据了公司高管岗位,使有些本来可以当选 公司高管的股东失去治理公司的机会。
      第二,没有出资的股东凭表决份额当选为公 司高管,因为公司高管在某种程度上是股东投资 的收益之一,公司高管是一个就业岗位,更是一 个高薪岗位,很可能还是一个不用上班考勤就能 拿取巨额薪酬的一个岗位,如果一个股东实际出 资多没得到这个岗位,另一个股东实际出资少却 得到这个岗位,这对多出资的股东显然不公平。
      第三,没有出资的股东如果分取公司红利, 则侵害了己经出资股东的经济利益。红利是股东 投资的回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没有出资的股东不能分取红利,但是实践 中有些没有出资的股东控制了公司,就有可能乘 机分红、或者拒不分红,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放 在公司蚕食鲸吞,实际上就是对己出资股东的不 公平。
      第四,没有出资的股东如果行使优先权则对 己经出资的股东不公平,优先权是建立在一定既 有权力基础之上的附加权利,是法律对权利人既 往履行了一定义务后的或然回报。如果股东没有 出资,他的股权在事实上就还未产生,如果他要 行使优先权的话就没有事实依据,除非是己经出 资股东放弃行使优先权,否则未出资股东行使优 先权就是抢占了己经出资股东的经济利益。
      第五,未出资股东如果占据了公司高管的岗 位,因其没有投资风险的顾虑,所以在一定的情 况下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这些没有出资的股东可 以控制或者影响他们(选举)委派的公司高管, 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机会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公司 利益,客观上使公司遭受损失。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界定
      以上分析了没有出资股东对己经出资股东的 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 取公司高管的机会,特别是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岗位时,因未出资股东没有 投资风险顾虑,他就可能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 益,损公肥私或化公为私,对其他股东更加不公 平。有鉴于此,当有必要对没出资股东的权利义 务作出界定:
      1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一定的 期限内出资,但股东没有出资的,他的股权实际 上还未产生,他在公司的关系如下:第一,他具 有出资权,在合理的期限内他有权依照出资协议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第二,他具有听会的 权利,因为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股东身 份,他可以列席股东会;第三,提案权尚未产生, 他对股东会会议没有提案权;第四,没有发言权, 他列席股东会时不经其他己经出资股东的同意, 他无权在会议上发言;第五,表决权尚未产生, 他在列席股东会时无权表决。
      2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股东出资 期限,股东没有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前应由发起 人及时协商出资期限,在公司成立后应立即召集 股东会决议股东出资期限。在股东会上,未出资 的股东没有提案权、只对出资范围内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该次股东会可决议设定出资的最后 期限,规定超过最后期限仍然没有出资的,就自 动丧失股东身份,公司可凭此股东会决议、股东 违约未出资事实的公证书去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事项。
      3股东承诺了出资期限,但是届期因种种原 因没有出资的,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提议召集股 东会,要求就此事进行表决,未出资股东在会上 应当没有提案权,也没有表决权,仅有权就未按 期出资事项予以说明。该次股东会至少应当形成 两个决议:
      第一,决议要求未出资股东出资的最后期限, 并规定超过最后期限仍然没有出资的,就自动丧 失股东身份,公司可凭此股东会决议、股东违约 未出资事实的公证书去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事项。
      第二,在此次股东会上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 提出暂停未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的议案,未出 资股东及其关联人对此议案没有表决权。此处关 联人没有表决权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依据出资股东 的小肚鸡肠,而是考虑到没有出资的人在经营管 理公司中缺少投资风险意识,公司财产损失与自 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了公司财产的安全,为 了全体己经出资股东的利益而作出的一种安全措 施。
      未出资股东此时的公司高管身份既不是投资 的回报,也不是其他股东的授权聘任,其岗位身 份极其尴尬,如果承认其是投资者取得公司高管 身份,他又没有出资,所谓没有恒产者没有恒心, 他很可能只是从表面上关心公司利益,从程序上 注意公司财产安全,但实际上公司财产安全与他 没有财产上的关联,他会不会谨慎对待公司财产 安全,会不会勤勉于公司经营管理缺少财产保障、 缺少经济制约。因而在理论上是不可靠的,所以, 未出资股东不能担任公司高管,己经担任公司高 管的,应当暂停其管理职权。
      三、出资不足的股东权利界定
      部分股东出资不足引发争议的,任何一个股 东应有权提议召集股东会,提案要求出资不足股 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出资。此种情况在《公司 法〉f第二十八条有规定,股东除了对公司承担 (出资)责任外,对其他股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处的违约责任包括己经发生的损失和预期损失 两部分。这个问题公司法己经规定的比较明确, 实践中争议也不太大。此时主要的问题是己出资 股东与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治理和投资权上 的争议。
      1部分股东出资不足引发争议时,如果仅仅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其补缴出资和对其他己经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他还继续享有足额表 决权和担任公司高管的话,就可能有两种情况发 生:
      第一种情况主要是,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就 不排除他可能利用表决权作出对自己有利、但对 公司不利、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第二种情况 主要是,他利用担任公司高管的权力进行关联交 易、不当转让和处分公司财产,在人事、财务、 内外关系上作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利的事情, 例如招聘不适宜本公司的人员、随意提职加薪、 随意増设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等等情形。
      为了防止未完全出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时 作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有必要将其权利与己经 出资的比例挂钩:第一,表决权相应减少,例如 他实际出资一半就享有一半的权利,他的表决票 数就相应减少一半;第二,当然公司高管职数减 少,例如当其出资一半时,原来他委派(当然为 满足公司法的规定形式上是选举产生)二个董事 的,有一个董事就应暂停行使董事的权利,包括 不能参加董事会,没有董事的表决权,也不能处 分公司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事务;第三,分取公 司红利的比例相应减少。
      2未完全出资的股东行使股东优先权比例应 当相应减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各股东 都有权主张优先购买,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就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决定优先购买股份,出资不足的股东此时也享 有优先权,但是其优先的份额应当与其己经出资 额相当,例如他己经出资额只是应当出资额的一 半时,其优先购买份额也只能是一半,通过这种
      方法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第二,在有限公司増资时,如果公司章程没 有规定限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所有的股东都根 据出资比例行使认购权,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只 能按照其己经出资的比例行使认购权,而不能以 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认购 权。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股权不以 出资额为限时,采取这种方法无疑方便股东消除 优先权争议,因为股权是股东出资形成的,股权 的大小与出资比例的大小成正比关系,出资比例 越高的其股权越大。
      股权有理论上的股权和实际上的股权,理论 上的股权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而实际上的股权是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记载和证明的,当股东之 间因出资不足发生争议时,出资不足的股东的股 权大小应以实际出资额为准,在出资额未满足时 只能行使部分股权。
      四、已出资股东与未完全出资股东争议 的救济途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有限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三万元的,股东首次出资不 少于20%,剩余的可以在二年内交足即可,在首 次出资20%的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和不可分割 的不动产多数情况下是一次出资完毕,有部分股 东尚未出资或者己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很小,他 们是否完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全部股权呢?
      1■股东对出资期限有约定时的争议救济方法。 通常发起人会在出资协议中约定股东出资的种类 和各自出资的期限,即使有部分股东尚未出资, 正常情况下股东之间不会发生争议,但也不能排 除当公司经营情况不佳或者公司盈利可观时,己 经出资的股东有可能主张按照己经出资占应当出 资比例的多少,限制出资比例少的股东的表决权 和担任公司高管的数量,这种争议当然对公司治 理和公司营运都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此的解决 思路可以是:
      第一,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 规定行使股权,即使有部分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己 出资占应出资比例较其他股东少得多,也不影响 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出资协议的约定 行使股权。
      第二,对未出资股东有异议的股东提议召集 股东会,考虑到稳定公司治理关系比股东权益平 衡更为重要的原则,此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应 与上次相同,尚未出资或者出资比例较少者仍然 应当享有原来的表决权。从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内 部条件出发,如果能够协商己出资比例与行使股 权比例的,就可形成股东会决议;如果不能达成 协议的,各股东仍然应按照原来股权范围行使股 权。
      2超过约定期限的争议救济方法。在公司成 立二年后,仍然有股东不能出资或者不能完全出 资的,当股东因此发生争议的,争议股东有权提 议召集股东会,并提出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 的股东立即出资的议案。讨论和表决股东出资与 股权的事宜,该股东会上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 出决议:第一,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 限期出资;第二,应任何一个股东的要求,未出 资的股东暂停其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 权和暂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第三,要求减少未 完全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减少后的比例与其己 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相当;第四,要求暂停未完 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第五,减少未完 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数量,减少的数 量与其己出资比例相当,除了公司高管之外,该 股东推荐(或者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数量也应相应减少。
      五、结论
      以上分析股东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争议的解 决方案仅仅是假设,实践中也许有些股东可能会 这么做,不过他们之间因此发生争议更多的还是 靠非法律方法救济,在法治力量孱弱时非法律方
      法救济的效率的确比法律效率高,但非法律方法 救济因人而异不可复制,不是长久之计,要想公 平解决股东出资争议应当依靠法律。
      现实情况总是比理论假设要复杂的多,有限 责任公司的精神基础是人合性,人合性的一个重 要特点是互相容忍谦让,如果股东之间只是牢骚 性或一般性的争议,不是不可调和的争议时,就 不应当鼓励股东采取严格盘点析产的做法。有限 责任公司人合性有一定和稀泥的需求,当公司能 维系下去时外人不应评介其内部关系公平还是不 公平,法律也不应主动干预公司的内部关系。不 过,当股东争议导致公司僵局危机时,就应有一 套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方法既能明确和规范股东 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有可操作性,在程序上能 够较好地为解决争议提供路径。
      立法的目的总是想规范某些具体的法律关系 和明确该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司法 规范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随着市场 形势的发展,公司法的规范显得不够需要时,就 应当及时修订法律,在修订法律之前,实践的做 法和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是必要的两个 前提条件,本论文就是为了说明当股东未出资或 者未完全出资发生争议时,有必要明晰各股东的 出资与股权的关系,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贝J, 从理论上论证了股东在公司章程上和法律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可以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是形成股权的财产基础;第二, 股东出资具有时间上的差异,除了《公司法》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超出法定最低资本的可 在二年内分期缴付、股东之间己达成明确出资协 议的外,股东出资时间上的差异可能导致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未出资和未按照约定完全出资的 股东能否享有完整的股权;第三,股东未出资和 未完全出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股东有权请求 召集股东会,决议确定各股东的股权,要求未出 资和未完全出资股东限期出资,并对未按期出资 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 四,在该股东会上,各股东按照己出资占应出资 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五,当己出资股东对未出 资和未完全出资股东委派(力挺)的公司高管不 信任时,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更换该些公司 高管,或者暂停该些公司高管的管理权限,以保 证公司运转正常和公司财产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繳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繳的出资额。股东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繳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繳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繳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 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繳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繳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繳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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