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及排除——以保障型保险消费为视角
上传时间:2020-08-02
作者:徐卫东
来源: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关键词:保险消费领域 惩罚性赔偿 障碍 排除
文章摘要:惩罚性赔偿在保险消费领域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理论、制度、司法适用及保险市场发展诸多方面的障碍:从保险法理论角度,惩罚性赔偿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且保险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弱化致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无适用空间;从法律制度角度,保障型保险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从司法适用角度,司法审判人员倾向于保守审判;从保险市场发展角度,惩罚性赔偿加重保险机构及投保人负担,不利于保险市场稳定发展。经论证,各方面障碍排除路径如下:从保险法理论层面来看,信息不对称仍存在于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消费者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予以倾斜性保护。损失补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机结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作为保障型保险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从司法适用及保险市场发展层面来看,保险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负面激励功能能够在市场、制度和规则的共同作用下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