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与法律规制探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的分析
上传时间:2020-04-28
作者:朱程程
来源:南方金融2020年第2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价格歧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 知情权 信息披露
文章摘要:大数据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颠覆了一些传统社会认知和商业逻辑。大数据杀熟构成一级价格歧视,在某些情形下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的严重侵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主要见于《反垄断法》,并将价格歧视实施主体限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在大数据分析的助力之下,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也具有实施价格歧视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建议在认定价格歧视时突破《反垄断法》关于实施主体的禁锢;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大数据杀熟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补偿与惩治的双重含义;在大数据杀熟案件审议中实行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缓解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