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社会企业的中国化:法律定位与监管逻辑
上传时间:2019-06-28
作者:姚 瑶
来源:河北法学2019年第7期
关键词:公司型社会企业 社区利益公司 共益公司 营利性 自治
文章摘要: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当下,公司型社会企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社企型公司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一种“认证标识”,但其也不足以构成全新的企业法律形态,将之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法意义的新的公司登记类别较为适宜。在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立法取向上,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创造了一种介于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公司形式,美国的共益公司则定位为纯粹的营利性公司,由此导致两国在监管逻辑上的差异。对于我国来说,应当根据现实国情综合考量,寻找制度功能的最大公约数,探寻一条技术与价值互构的法律移植之路。优先且明确的公益目的、合理的分红限制和资产锁定的底线要求,应作为公司型社会企业必要的资格条件。对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律许可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因此有效而适度的监管应主要依赖信息披露进行,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诉权配置实现公司治理维度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