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裁判的理想进路: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嵌入与并存
上传时间:2018-04-08
作者:秦 涛
来源:学习与实践2018年第2期
关键词:对赌协议 合同无效 履行不能 董事会中心主义
文章摘要:对赌协议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广泛应用的一种估值调整方式,其中涉及到的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约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该争议的主要根源在于对赌协议的合同安排扰乱了公司治理结构,触及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现有关于对赌协议的审判以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为主,其实际上混淆了合同无效与合同履行不能的区别,并且忽视了公司的组织属性。为改变这一现状,应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本质进行分析,寻找两者的嵌入点与共生点,以促进我国商事审判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