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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商事习惯之司法功能

  • 上传时间:2018-03-03
  • 作者:陈彦晶
  • 来源: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 关键词:商事习惯 司法功能 审查 修正合同 法律性质

    文章摘要:《民法总则》实施后,商事习惯在我国具有两类功能:一是解释意思表示、解释和补充合同;二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就已将商事习惯作为法源,并且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功能。未来法院在适用时应注意对商事习惯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合公序良俗的形式审查和合理性、可预见性的实质审查。在作为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工具时,不得用商事习惯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在作为法律渊源时,商事习惯才能修正合同条款。商事习惯在发挥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功能时,应作为事实问题,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发挥法源功能时,法院可依职权援引商事习惯裁判。但是法院适用商事习惯存在交叉引用的问题,法院应明确其法律依据,以适用不同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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