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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我们需要商法典吗?

  • 上传时间:2017-12-14
  • 作者:彼得·A·温德尔
  • 来源: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
  • 关键词:商法典 民法典 商事行为 商事活动主体 商事买卖

    文章摘要:中国民法典之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体系上与德国民法典有诸多雷同之处。但德国民法采取民商分立原则,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商法典,后者尚且早于前者问世。此一现象,固有其历史背景,然时至今日,民商分立之传统是否仍值得效法,值得探究。德国商法典的两大规范对象为商事活动主体(商人及商事组织)及商事行为。商事组织方面,由于大量有关公司形态之特别法的颁布,商法典的重要性已经大为降低。至于商事行为方面,其多属债法之特别法,部分规定与民法重叠,部分规定甚至与民法相抵触。商事行为中关于行纪、运送、承揽运送及寄托之规定,并非不能仿效瑞士直接规定在民法之中。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后,商法典部分规定也随之调整。作者认为,商法规定逐渐融合于民法之中,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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