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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本土资源考察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周友苏 宁全红
  • 来源: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道德规范 本土资源 实现途径

    文章摘要:公司社会责任包含着大量属于道德规范的内容。中国有着延续几千年的道德传统和丰富的道德资源。从中国实际出发,挖掘“本土资源”,从影响乃至塑造我国道德传统的古代思想中探寻建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点并寻求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药方”,是深化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又一进路。中国传统文化与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所需要的环境既有相容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我们应当在坚守法律底线和尊重公司营利性的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强化道德规范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大力营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环境,提升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标志着对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有了法律定论。与此相适应,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也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度,关注的重点转变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公司应当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应当看到,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是“舶来品”,但公司社会责任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却与中国本土文化息息相通,存在着许多契合之处。如果我们一味以西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实践为基点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这种论证模式及其结论即便在逻辑上看起来无懈可击,也可能难以为中国人完全接受和信服。原因主要在于:这种论证模式的逻辑起点与中国人心目中不证自明的道理往往不大一致,因而难以在全社会达成广泛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揭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的道德义务人手,从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所必须依存的道德环境出发,论证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其实现路径的“本土资源”,希望这种研究进路有助于开拓学界视野,增进共识,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不断深化。
      尽管法学界许多学者期望将公司社会责任上升为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不容否认的是,目前人们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道德义务,或者说,相当部分的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学者们视公司社会责任为法律义务的依据是《公司法》第5条,其内容就包含法律和道德两方面的规定,[1]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该规定本身就是道德呼吁。“所谓道德,就是为了捍卫具有更高价值的规则而不惜牺牲自己暂时利益的精神力量。通俗一点说,只有在自己暂时受损时还坚持某种规则,才被视为是道德行为。因为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不需要道德。”[2]这一学理解释看似简单通俗,却概括揭示了道德的经济内涵:道德是基于高尚的动机而从事的利他行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所以也被认为是利他的行为,是因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从公司利润(包括税前和税后的利润)中支付;当公司利润为一定量时,履行社会责任的增加,意味着股东[3]可得利益的减少。
      中国有着延续几千年的道德传统和丰富的道德资源,它们经过历史积淀已经潜移默化地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深深地植入民众的内心。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意识形态和思想传统从来不是消极的力量。它一经制造或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的性格,成为巨大的传统力量。……孔子通过教诲学生,‘删定’诗书,使这个模式产生了社会影响,并日益渗透在广大人们的生活、关系、习惯、风俗、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中,通过传播、熏陶和教育,在时空中蔓延开来。……它终于成为汉民族的一种无意识的集体原型现象,构成了一种民族性的文化—心理结构。”[4]李泽厚先生在此论述的是孔子仁学问题。这样的结论可以推而广之,推广到孔子的多数乃至全部思想,推广到孟子、荀子等儒家著名人物的思想。儒家思想影响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瞿同祖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时指出:“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5]基于法律的指引和规范功能,经过漫长年代的历史积淀,中国古代法律及其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逐渐成为人们心目中不证自明的真理。也就是说,儒家思想通过法律塑造了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以及行为准则。不仅如此,儒家思想还因为统治者采取的其他种种措施在民间广为传播,不断地鼓舞、影响和塑造着中国人。[6]因此,在思考现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时,追根溯源,发掘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儒家思想和其他思想家的有关论述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其是历史积淀形成并深刻影响今天人们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的道德准则,无疑会拓展讨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广度和深度。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工商食官”格局的打破以及统治者因为富国强兵的需要给予商业足够的重视,私营商业得到长足发展。[7]思想家们也偶尔论及商业问题,表明商业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思想家们已经意识到商人的社会责任问题,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他们的思想中吸取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曾子认为,“夫子(笔者注:这里的夫子指孔子)之道,忠恕而已矣”。[8]其中,“忠”可由“恕”推导出来。[9]何为恕?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0]在孔子的教导下,子贡向老师表明其为人处世的态度:我如果不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我就不会那样对待别人。换句话说,我如果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我就应该怎样对待别人。孔子认为子贡非常正确地理解了他一贯坚持的忠恕之道。孔子胸怀天下,忠恕之道适用于天下之人。在子贡问他:“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孔子回答说:“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11]由此可见,孔子的“仁”,其核心也是忠恕之道。“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就是仁的具体要求。孟子是受业于孔子的再传弟子,发展了孔子的相关思想。比如,孟子希望统治者至少能够做到保障百姓丰衣足食,“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12]对于无所依靠之穷民,孟子希望国君加以救助,“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13]统治者如果愿意设身处地站在人民立场上着想,理所当然就应该采取上述措施。上述举措因而是忠恕思想和原则的具体化。如果统治者真的能够如孔孟所言那样做,社会就会进入《礼记·礼运》所表达的儒家理想状态:“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孔孟这些思想与我们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有何关联?星移斗转,时代不同,社会组织的形态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然而,孔孟思想的核心—忠恕原则却具有划时空的意义,不仅成为郡县制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而且逐渐演变成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一直到今天仍然可以适用于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就现代中国公司而言,孔孟的思想方法和基本原则仍然具有现实价值。具体到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公司如果希望利益相关者如何对待自己,公司就应该如何对待利益相关者。公司如果希望社会公众投资者支持和监督对公司至关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希望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积极性,公司就应该设身处地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和劳动者着想,主动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断增加其利益。不仅如此,公司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到“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不能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仅限于为大股东谋利上,还必须兼顾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尽可能多地从事利他的行为。劳动者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并依赖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生存,当遇到像国际金融危机这样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的时候,公司应当尽量不要裁减劳动者。对于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从忠恕之道出发,公司首先应当做到的是不损人利己,绝不能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产品,不能不顾环境污染来谋取利益;其次是要充分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合理的利益诉求,生产高质量的产品,注意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救助无所依靠之穷民。也就是说,公司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上述根据忠恕思想确定的原则。由于“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指公司对社会承担的一种义务,即公司应当或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14]因此,在现代社会,公司适应道义要求所为的行为就是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司按照道义的要求来规制自身的行为,必须正确处理承担社会责任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关系。这涉及到义利观的问题。在这方面,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也不乏相关思想和原则。对于义与利,孔子的经典言论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5]春秋时期,君子往往指拥有权力和财富的贵族士大夫,小人往往指平民百姓。到孔子这里,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孔子指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约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16]孔子通过这种方式表达他关于利、义的鲜明态度,希望人们见利思义。孟子将孔子的仁和义结合起来,发展成为“仁义”:“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子主要是从利害的角度立论,他认为,重仁义有利于家国,“上下交征利”身危国殆。这样的论述旨在树立一种适应当时社会的道德准则,代表了他们对于理想社会状态的追求。尽管当时社会环境与今天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大相径庭,然而,他们确定的道德原则却历久而弥新。汉儒董仲舒沿着孔子开辟的道路前进,他指出,“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18]他的意思是,人如果斤斤计较于利益和生命,正如禽兽一般。只有行仁义,才能够获得人的资格。董仲舒所谓仁义所指为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19]这些思想家在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塑造中国人心灵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重义轻利受到人们的称赞,见利忘义往往受到人们的谴责。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人们理所当然地希望公司应该正确处理社会责任与营利之间关系,因为这对于公司而言乃义之所在。具体地说,人们希望公司能够爱人、正己。在决定利润分配的时候,公司应当考虑社会和公众需要,将利润的一定部分用于承担社会责任,适当减少留给公司及其分配给所有者的份额,而不是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罔顾公众和社会需要。这样的分析与实际调查结论存在很大的一致性:“公众普遍认为企业不能仅追求利润目标,企业还应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目标”。[20]
      除此之外,孟子曾经指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人洘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人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21]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荀子也有类似的论述:“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鱔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人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22]以上论述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问题,涉及追逐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也是“利他”内涵在时间维度上的展开和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主要依靠传统和习俗来维系。道德通过人们耳濡目染的渗透,具有易为人们所认同和广泛接受的属性。也正是因为道德与传统和习俗的关系,它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往往不会因某一种社会形态的消亡而消亡。古代思想家(主要是儒家)提倡的仁爱、孝慈、忠恕、礼让、道义等道德规范,推动和影响习俗(主要表现为礼俗)的形成和发展,后者反过来又不断促进传统道德规范的延续传播以及沉淀。正因为如此,“‘孝慈’、‘仁爱’最受青睐,被认为是今日中国人最能够做到的道德规范”。[23]在今天,公司社会责任内涵中具有的“利他”属性,与中国道德传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基于此,中国道德传统的发掘和发扬光大,有助于形成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文化环境和氛围,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构成强有力的支撑。[24]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回答“您认为当今大概有多少比例的企业是有社会责任感的”问题时,70%的公众认为在20%以下,35%的公众认为只有不到5%的企业有社会责任感。与之相反,有高达68%的企业家认为40%以上的企业都有社会责任感。[25]社会公众的回答表明,他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不满,也表明公众希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期待;企业家的回答表明,他们希望证明自己已经承担起社会责任。据此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符合中国道德传统的基本准则,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中国当今社会也完全具有营造出与此相适应的文化氛围的条件和可能性。
      中国传统道德提倡的义利观虽然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内含的利他要求相通,但也必须看到,这种义利观更多的还是中国历代士大夫追求和期冀的一种愿景或美好理想,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够做到利他的人并不在多数。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现实中还存在着与这种道德要求不相容的环境和因素。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历史和现实的大量事实(如民众自动赈灾的义举)表明,中国人身上又内含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从事利他行为的因素或者本性。对此,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认识是相当深刻的。孟子指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26]与之类似的是,“人皆有不忍人之心”,[27]理由是,小孩子落于井,正常人即便不去施救,内心也会产生痛苦、紧张以及恻隐之心。孟子就这样用事例论证了一个先验命题—人性本善。这样的论断很有说服力。每个人心目中都有善端,善端的存在是影响道德行为非常重要的因素。具体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问题,由人组成的公司也先验地存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能性。不过,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孟子对人性做出这样的判断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说,人的善端由孩子落于井这样的事件激发出来,现实情况似乎表明,人的善端往往处于一种潜在的状态。实践证明,中国人的善端在大灾大难面前表现得特别明显和充分。换句话说,大灾大难可以激发中国人潜在的善端和人性美,当国家、民族和人民生死存亡关头,当水、旱以及地震等巨大灾害袭来之时,中国人会表现出大爱,义无反顾地赈灾。比如,在光绪二年至五年(1876年一1879年)的华北大旱灾中,社会各界所表现出的社会动员、参与程度以及救灾方法的变化都是史无前例的。[28]又如,“庚子之变”后,八国联军、散兵游勇以及土匪强盗在京津及其附近地区烧杀抢掠,导致难民大增,而清政府无力对灾民进行大力救济。以上海绅商为主组成的救济善会、济急善会等民间慈善组织,发动东南各省民间力量,大力组织义赈。[29]2008年发生的举世震惊的汶川大地震中,全国上下的捐赈救助热情和行为令世人瞩目,出现了许多可歌可泣、感人至深的情景事例。且不讲民众个人,众多的企业也都把为灾区人民出力和捐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行动,甚至出现了企业捐赠不力受到社会舆论公开谴责的情况。不须赘述,从前述事例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大灾大难面前,人的善端会被充分激发出来,从而形成一种极其有利于道德张扬的环境。在这种环境和氛围下,政府基本上无须采取什么措施,公司也会自觉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
      这样的事实同时也表明,人们具备实施利他行为的善端,并不意味着人们就能够从事利他的行为,现实中公司就会自觉自愿地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因为,决定人们实际行为的因素多种多样。公司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组成公司的人员特别是管理决策层对道德的认同程度,决定着公司是否自愿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缺乏必要的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主要依托社会舆论和行为人自身良知为后盾。人们认同道德,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会实施与之相应的行为。道德规范可以从外部和内部对人的行为构成约束,如果它还仅仅是一种外部约束(他律性),没有转化为人的自我约束(自律性),对行为的规范作用就相对较小。如果行为人不具良知或丧失良知,没有廉耻感,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其规范的作用就可能大打折扣。实践中不少公司不愿乃至拒绝履行社会责任、一些公司为谋利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大量事例说明,人的身上也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不愿意遵守道德乃至排斥道德的因子,直接影响着道德环境的形成和不断完善。这给我们的启示是:需要从人的本性出发来建立一种机制和营造一种氛围,使人们潜在的善端和人性美转变为显在的道德行为,并成为一种常态,让公司自觉自愿地履行社会责任。
      关于人的本性,中国思想家们有过深刻的分析。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30]这意味着孔子认为人生下来就是一张白纸,善与恶完全取决于后天的经历和社会环境。不过,孔子又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31]既然占人群大多数的下民之言行容易受到上位者的影响,那么,没有君子或者君子没有发挥作用,下民就有可能趋向恶。不仅如此,孔子一生努力的目标是“克己复礼”,这既包含他的政治理想,也含有他对于人的行为矫正之目的。比如,孔子主张“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32]为什么要这样呢?孔子指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德、礼之教能够让人懂得羞耻,做事不逾越本分。换句话说,人们需要礼的约束和节制,否则就会不懂得羞耻,逾越本分。在古代思想家看来,多数人身上也潜藏着趋向恶的可能性。在没有良好示范的情况下,在没有德、礼的约束和节制下,有可能不懂羞耻,逾越本分。见利忘义就是其中之意。由此观之,公司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不足为奇,不过是对其行为缺乏约束力的表现罢了。不仅如此,人在利欲和道义抉择关头还可能置道义于不顾,对此,古代思想家也有相应的说明和解释。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33]也就是说,人生而有种种欲望,因而像食、色之类为人的本性。欲望容易膨胀,在没有礼义法度的约束之下,其膨胀往往没有界限。就是这比较容易膨胀的欲望,让人的本性恶,而恶的本性又让人们见利忘义。朱熹也认为,人性中有恻隐之理,即所谓仁;人性中有羞恶之理,即所谓义;人性中有辞让之理,即所谓礼;人性中有是非之理,即所谓智。人得于理而后有其性,得于气而后有其形。性就是天理。人之有气禀之形而起之于情,其“流而至于滥”,都是因为人欲。天理为人欲所蔽,就像宝珠在浊水中一般。[34]这说明,人的善端往往可能因为人欲受到蒙蔽,从而使之不能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根据两位思想家的论述,我们受到的启示是:公司组成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在没有良好示范的情况之下,在没有道德规范的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其善端容易受到蒙蔽,面对利欲的诱惑,很有可能见利忘义,不愿意乃至拒绝履行社会责任。由于欲望没有止境,这样的行为进而可能不断变本加厉地发展下去,甚至出现假冒伪劣泛滥成灾的局面。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还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中具体的人由于受到现实利益的驱使,不仅使潜在的扬善本能受到阻碍,而且在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还可能走向反面。作为提倡性善论的思想家孟子也不能不承认,人的善端容易受到环境的扼杀。他指出,牛山之上的树木质地很好,由于在城郊,人们纷纷用斧头砍伐。不仅如此,新生出来的树苗草芽很快被牛羊吃掉。所以,尽管树木草芽不断生长,但是,它们没有机会长成参天大树。孟子以牛山之木的树苗草芽比喻人的善端:“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35]回到现实生活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环境,如果缺乏这种环境,在利益的驱使下公司不仅不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社会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还可能想方设法逃避社会责任。当前,我国已经制定《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度,其中不仅包含着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内容,而且规定了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注意到,上述法律制度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例如,《劳动合同法》虽有专章规定了公司的法律责任,然而,实践中公司逃避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现象却十分普遍。逃避的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这一行为可以降低劳动生产成本,提高公司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企业自利的欲求。当劳动管理部门由于受人力物力和经验等条件限制,对公司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有效查处时,就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环境,吸引更多的公司加入违反《劳动合同法》、逃避对劳动者承担最起码的社会责任的行列之中。笔者在近期调查《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过程中就发现,一些地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不仅公司管理人员潜在的善端受到蒙蔽而难以释放出来,而且还在逐渐形成一种不利于公司对劳动者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即不少公司效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
      在讨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时,我们还必须关注和研究不利于道德环境形成的社会特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家族本位的社会,如同费孝通先生所言:“‘家里的’可以指自己的太太一个人,‘家门’可以指伯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36]人们往往以自己为中心,以自己的利益决定行为的基本原则:“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37]人们往往根据家族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自己的处事原则,血缘关系越近,人们就越慷慨;反之,就越小气。“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8]据调查显示,中国人在与陌生人交往时,表示持“关心”态度的仅占8.57%。[39]不仅如此,在圈子里的人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就可能不惜牺牲圈子里的人的利益;在比较远的圈子里的人与比较近的圈子里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就可能牺牲比较远的圈子里的人的利益。当然,在圈子外的人的利益与圈子里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圈子里的人都要团结起来,一致对外。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40]可见,这种以自我为中心并扩大到以家族血缘亲疏关系决定处事原则的社会特点,也是与要求利他的道德环境相冲突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然而,利益相关者往往与公司成员没有亲属血缘关系,也不一定属于公司成员组成的圈子。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公司能够自觉自愿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现实可能性就不大。
      近观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道德环境演变,曾有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完全否认私欲的“狠斗私字一闪念”、“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极端过程,也经历了为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而承认“经济人”的合理性并鼓励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使道德环境也从追求“大公无私”的理想状态回归到世俗社会的现实状态。应当承认,道德环境的建设与市场经济的现实充满着对立和矛盾。如何在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道德合理有益内容的基础上,重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环境,营造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道德氛围,无疑是当今思想家和当政者应当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中国传统道德相通和契合之处的揭示,通过对影响现实道德环境和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接下来的讨论将自然地落脚到公司社会责任实现问题上。既然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现途径也应当围绕两个方面来思考。
      从规范的意义上讲,无论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都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如果违反义务,行为人就得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对人的行为约束上,前者主要通过行为人对道德的认知程度来达到内心约束和借助舆论等外部评价来实现外部约束,兼具自律和他律的特点;后者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主要体现出他律的特点,被许多人认为是一种硬约束。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毒有害食品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事件、黑煤窑事件等等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大量事件与公司单纯追逐利润有关。这些行为不是简单的不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而是后果十分严重的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难以接受和容忍。我们注意到,公司社会责任作为法律义务,除了《公司法》第5条的宣示性规定,还大量体现在包括《公司法》在内的若干法律的相关条文中,如果公司不履行这些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中的法律义务应当成为约束公司行为的底线。鉴于目前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存在问题的严重性,需要迅速采取有效法律措施来扭转局面。就此而言,《韩非子》相关论述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己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41]意思是,舜三年才完成三件事。舜的寿命有限,天下之事无穷,舜像这样能够完成之事非常之少。相反,只要早晨发布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命令,晚上至第二天就会实现目标。不到十天,天下就可以如统治者所期望的那样!可见,古代思想家也认为,如果法令能够赏罚分明,其效果就可能十分明显。具体到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当前首先应当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法,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如果公司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支付的违法成本比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要高—甚至高得多,即使公司受利润最大化欲望的驱使,从成本计量上也不划算,从而督促其合法经营。可见,法律义务作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底线,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得以保障。
      进一步来看,坚守法律底线还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制度化和法律化。董仲舒认为:“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行;人欲之谓情,情非制度不节。”[42]这里的意思是,制度与教化一样,都是矫正人欲所以产生弊害之有效手段。在现代社会,制度首先是指由法律来确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其次也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首先应当将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具体化,所谓具体化就是将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义务,使之具有操作性。从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司社会责任认同的内容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安全;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这些内容绝大部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其次是将公司社会责任中宣示性、倡导性的有关规定转变为规范式的结构,即不仅有行为模式的规定,而且还有相应的行为后果的规定,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当然,由于公司社会责任还有大量属于道德义务的内容,我们还必须从道德层面考虑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道德环境,促使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此问题上,首先应当明确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尊重公司的营利本质。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的一种付出,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如同司马迁所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43]这样的论述说明人们在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就可能产生德行和仁义之心。从另一角度讲,只有在公司有赢利的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可能要求其从事利他的行为。通过利益的召唤,使道德主体感受到自觉将他律的道德规范转换为自律的道德规范的热情,获得进行自觉转换的动力。[4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不能否认公司作为“经济人”的本性而要求其“大公无私”,更不能为履行社会责任而对公司“杀鸡取卵”。尊重公司的营利性质,就是必须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鼓励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赢利“多多益善”。在此前提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也首先要求其做到不损人利己,遵守法律底线;其次才是鼓励有物质条件的公司对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因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公司追求利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是平等的价值观,我们应当建立的是一种在满足或刺激公司对利益追求的情况下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第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利他也利己的行为。中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大量研究表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完全可能成为既是一种利他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利己的行为。公司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扩大自身的影响,提升企业的形象,提升品牌效应,形成良好商誉,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更有利于公司利润的增长。美国学者Preston等人仔细分析了美国67家大公司1982年一1992年的有关数据,继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美国大公司而言,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Waddock等人在研究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与以前和将来的企业绩效有肯定的关系。Homer. H Johnson提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能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提高公司的价值,不合法的和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能够对企业绩效产生负效应。[45]刘俊海教授也认为,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有利于降低公司筹资和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吸引消费者,因而有助于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46]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不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得越好,越可能化危为机,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三,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应针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公司作为集合概念,包括了不同的类型,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民营公司、跨国公司和本土公司、大公司和中小公司等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因投资者、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其所涉及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都存在着差异,对社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应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如果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过多强调我国公司履行与发达国家公司相同的社会责任,其正当性和公平性就值得考虑。因此,国家应当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从而实现效率目标下的公平追求。
      道德规范是民众辨识是非的基本标准,也是一种社会评价标准。根据道德规范的特点,除了采取教化方式来使道德规范成为行为人的内心约束,增强其自律性外,我们应当从强化他律性上作更多的思考,提升道德规范对公司行为的外部约束力,营造以履行社会责任为荣、不履行社会责任为耻的氛围和环境。从我国目前道德环境的现状出发,我们认为要提升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可强化如下措施:
      第一,借助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放大道德评价标准的功能,形成强大的向善抑恶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奖励和表彰,同时更要对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谴责。案例表明,这种谴责的强制力有时比法律规范更为有效,足以影响和改变人的行为,比如去年发生的“万科捐赠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08年”5. 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万科最初声称捐助220万元人民币,不足企业净利润的万分之四,网友对此提出质疑并对万科董事长的辩解进行批驳,形成巨大的网络舆论,甚至有网友号召社会公众抵制购买万科的商品房并得到不少人的响应,最后迫使万科董事长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宣布为灾区重建捐赠1亿元。
      第二,公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促使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人比较重视他人的评价。据调查显示,对于“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和“名不正则言不顺”持赞同态度的分别占40.43%和21.52%,两者合起来占到接受调查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传统价值观念仍然主导中国人的情况下,相关社会评价会对公司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不仅如此,公司的利润依赖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80.3%的受访者表示在购物时,如价格差不多,肯定会优先购买社会形象较好的企业的产品;16.2%表示可能会;表示可能不会和肯定不会的比例仅为1.9%;还有1.7%表示没有考虑过该问题”。[48]在此情况下,公布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无疑是对公司的一种压力,同时也是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动力。我们看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出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公开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尽管这一指引还需完善,但许多上市公司都不能不重视这一报告,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或者履行情况不好,公司就会担心公开后被社会舆论谴责。这一方式至少应当扩大到所有的上市公司,使之成为定期必须从事的行为,从而对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三,建立公司社会责任记录制度,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记载归档。公司监管部门可考虑出台有关文件,对于具有良好或优秀记录的公司,可让其优先获得商业机会。如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精神,可以要求获得此类商业机会的公司应当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或优秀记录的资格,由此来促进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又如可考虑具有履行社会责任良好或优秀记录的公司都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和相关费用的减免。
      严格说来,采取上述他律措施来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还并没有达到本文期冀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理想境界,因为它并非公司的自律行为。而只有在没有外在强制或者利欲诱惑的环境下公司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社会责任,才是真正具有持久性的道德自律行为。在此问题上,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有着丰富的论述。孔子主张执政者和君子更多采取以德化民的方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9]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进行教化,因为百姓就像草一样,君子如果以德治国,率先垂范,百姓就会朝君子期望的方向发展,也就是“民善”。[50]因此,执政者和君子立身是否正对于政(治民、化民)非常关键。孔子一再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51]他对季康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2]荀子认为人身上由于存在与生俱来的欲望,其本性为恶,而善是“化性去伪”的结果。如何才能够实现这样的目标呢?他进一步指出,正如弯曲的木头通过校正而后直,比较钝的斧头通过打磨而变得锋利,人通过“师法之化,礼义之道”以及“制法度”可以“化性去伪”。[53]“化性去伪”意为通过礼义教化以及法度等的校正,人可以改恶从善。礼就像能够满足口鼻目耳体之欲一样,满足人的心理需求,能够经受住考验、抵挡歪理邪说以及恶俗,[54]这样的礼非人们心目中不证自明的道理、原则莫属。由谁对人们进行礼义教化?荀子指出,“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藏”。[55]也就是说,士以上的统治者应该担负起礼义教化之责。礼义经过统治者确定为统治思想,并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在人们中间推广,已经成为强大的意识形态,对古代乃至现代人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历史经验值得重视,时代已经翻开新的一页,在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我们认为国家应当之无愧地承担起宣传教化的责任,通过正面宣传和领导者的示范表率,唤起公司人员特别是决策层的善端,让整个社会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我们虽然也必须采取法律和社会强制以及利益刺激等措施,但最终目的是让全体民众认识到,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且是全体民众应尽的社会义务,进而通过各种方式来使这种共识成为不证自明的道德习惯,社会就会逐渐形成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为荣的道德环境和文化氛围。结语
      在传统与现代无法割裂的前提下,在我国与西方国家在道德、法律等文化传统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直接以西方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以及实践为依据来讨论分析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必然存在许多逻辑环节断裂的问题。由于理论依据、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方式的不同,一些看似合理的理论还难以引起大多数中国人的共鸣和完全认同,在推行上也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公司社会责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问题,不可能脱离中国现有的环境而孤立存在。从尊重中国道德传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出发,在坚守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底线并加大执法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作为本土资源的道德传统的作用,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采取宣传教育、示范表率、制度配合、舆论支持等形式,无疑是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有效途径。
      【注释】
      [1]该条内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盛洪:《经济学精神》,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
      [3]这里的股东主要是指处于管理支配公司地位的大股东,而作为公司一般投资者的社会公众股东则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
      [4]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6页。
      [5]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6]除了上层精英推行礼教下渗之外(即“君子尚礼,庸庶敦庞”),与乡民生活接近的下层读书人通过民间私学、乡村语文和民间信仰在日常生活中对乡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渗透。在这一过程中,权力也发挥加强或者限制作用。参见胡成:《礼教下渗与乡村社会的接受与回应》,载《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9期,第61-97页。
      [7]万李义、孙涛:《春秋时期私营商业兴起之原因浅析》,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论语·里仁第四》。
      [9]在君臣之间,国君若希望臣子爱戴自己,自己也就必须爱护臣子。然而,君臣之间不是平等的,君对臣的爱护为礼,臣对君的爱戴为忠。所以,孔子指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参见《论语·八佾第三》。
      [10]《论语·卫灵公第十五》。
      [11]《论语·雍也第六》。
      [12]《孟子·梁惠王上》。
      [13]《孟子·梁惠王下》。
      [14]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15]前引[8]。
      [16]《论语·宪问第十四》。
      [17]前引[12]。
      [18]《春秋繁露·竹林》。
      [19]《春秋繁露·仁义法》。
      [20]金碚等:《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调查的初步报告》,载《经济管理》2006年第3期。
      [21]前引[12]。
      [22]《荀子·王制篇第九》。
      [23]李萍等:《若干传统道德规范影响力的实证研究》,载《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9期。
      [24]或许有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我国古代一直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的法律地位很低,他们没有资格与士人分享圣人思想所包含的价值观念等等。余英时先生已经证明,商业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商业文化不断与中国政治传统、士人传统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参见余英时:《商业文化与中国传统》,载余英时:《人文与理性的中国》,罗群、程嫩生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317页。
      [25]何海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载《华人世界》2007年第5期。
      [26]《孟子·告子上》。
      [27]《孟子·公孙丑上》。
      [28]王卫平、黄鸿山:《江南绅商与光绪初年山东义赈》,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5期。
      [29]阮清华:《非常时期的民间救济—以“庚子之变”后上海绅商义赈为例的探讨》,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0]《论语·阳货》。
      [31]《论语·颜渊》。
      [32]前引[31]。
      [33]《荀子·性恶》。
      [34]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17-918页。
      [35]前引[27]。
      [3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3页。
      [37]前引[36],第26页。
      [38]前引[36],第25页。
      [39]廖申白、孙春晨主编:《伦理新视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页。
      [40]前引[36],第27页。
      [41]《韩非子·难一第三十六》。
      [42]《汉书·董仲舒传》。
      [43]《史记·货殖列传》。
      [44]夏伟东:《道德规范:两重性及从他律到自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45]转引自王怀明等:《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6]刘俊海:《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载《理论研究》2007年第22期。
      [47]前引[39],第299页。
      [48]钟宏武:《2008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调查》,载《智囊》2008年第8期。
      [49]《论语·为政第二》。
      [50]《论语·颜渊第十二》。
      [51]《论语·子路第十三》。
      [52]前引[50]。
      [53]《荀子·性恶篇第二十三》。
      [54]《荀子·礼论篇第十九》。
      [55]《荀子·大略篇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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