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
上传时间:2017-05-20
作者:丁 辉
来源:河北法学2017年第6期
关键词:减资 认缴登记制 债权人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
文章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订主要集中在公司资本形成领域,对公司运营阶段的资本制度并未进行改革,导致两者之间存在隔阂。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验资制度和年审制度软化了资本维持原则,将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等划为章定事项,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在时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为公司减资制度提出了挑战。在认缴登记制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如对减资进行类型区分,对减资的方式和方法未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减资通知程序问题、债权人异议的效力问题、公司减资股东责任承担问题等。结合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减资制度的困局,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明确公司减资方式和区分公司减资的类型;强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完善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减资机制;同时,对于认缴期限尚未届满,要明确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等,以期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提供研究提供理论研究和思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