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之界定
上传时间:2016-10-24
作者:叶 林
来源:法学杂志2015年第5期
关键词:期货法 调整范围 期货 期货交易
文章摘要:在分部门立法的条件下,对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作为立法思路。核心规制方面,《期货法》应当以期货与期货交易的特征为基础,明确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从而实现对期货市场核心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延伸监管方面,要将《期货法》塑造成一部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运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将具有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明确进行判断的标准和主体。在此基础上,从标的类型、交易程序和交易功能等角度入手,可以实现对《期货法》和《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有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