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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股东民主的未来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 Lisa M. F
  • 来源:证券法苑2014年第2期
  • 关键词:股东

    文章摘要:200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经过认真考虑最终否决一项要求公司选票上记载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规则。本文试图弄清这一否决的影响。一方面,SEC的否决对股东权利运动似乎是一个沉重打击。这是因为,许多股东权利倡导者长期以来将利用公司选票视为强化股东权利运动的“圣杯”。这些倡导者相信,利用公司选票对确保股东合法参与公司选举程序并影响公司事务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一些公司专家主张, SEC的否决不应视为一个重大挫折。这些专家坚持认为,将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视为股东影响的必要条件没有认识到最近发展的重

      一、引言

      

      最近,股东积极主义在公司治理中占据统治性影响。特别是,股东已经发起积极攻势提高其在公司内部的投票权。股东积极主义者将其运动称为“股东民主”,因为该运动关注提高其投票权的作用。[1]在公司治理丑闻与其他突出公司非法行为出现后,股东民主运动旨在使公司高级职员与董事更负责任,并因此不太可能从事不当行为。通常而言,这一运动取得了成功,导致了一些使许多人相信会提高股东权利的变化。

      一直以来,这一成功所缺失的一个部分就是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2]在每次董事选举中,公司为股东准备和发送委托书,这使股东毋庸出席股东大会就可以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3]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意味着股东有能力将自己选择的董事候选人提名记人公司委托书。股东支持者早就将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视为股东民主的“圣杯”。[4]通常,只有管理层支持的董事候选人能够出现于公司委托书;公司可以排除股东支持的董事候选人。[5]这种排斥意味着绝大多数董事不会遇到反对。因为没有选举竞争,这一排除也意味着董事选举结果成为一个几乎预定的结论。有鉴于此,股东支持者已经为获得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权利斗争了近半个世纪。[6]股东支持者相信,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确保股东有能力影响公司选举和日常事务,因为该制度承认股东有权自己提名和投票表决自己的董事候选人。

      2007年晚些时候,SEC认真研究,但最终否决了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7]本文批判性评估这对股东民主努力的不利影响。事实上,股东支持者将这一否决视为一个严重退步,一些公司法学者和证券专家近来主张,新的积极行动可能使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毫无意义。[8]鉴于股东支持者历史上强调的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重要性,如果这种观点正确,它会极大改变将来股东权利努力,使得股东支持者将其重心和资源转移到其他措施上。

      通过评估这一观点的正确性,本文对股东民主运动以及公司治理文献作出许多重大新颖贡献。事实上,本文对新的股东赋权措施及他们对于提高股东投票权的影响破天荒地进行了第一次全面评估。在此评估之后,本文得出结论,虽然这些措施会扩大股东权利,但是他们存在瑕疵,这些瑕疵使得这些扩大股东权利措施的吸引力,相对于作为股东赋权工具而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而言逊色许多。因此,这一结论不利于新的行动使得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失去意义这一主张,强调了继续争取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重要性,并为股东支持者以及将来股东权利努力提供重要指导。

      显然,本文目的并不在于判断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或者任何其他机制是否会实现改进公司治理或者减少公司不当行为这一最终目标。[9]恰恰相反,本文试图判断哪个是提高股东投票权最迅速、最有效的机制。当然,如果不理解股东投票权目的,则难以做出这一判断。本文认为这些目的具有双重性:(1)直接影响选举结果;(2)通过增加董事与股东交流或者在作决策时考虑股东关注的这种可能性,从而间接影响董事行为并由此影响公司事务。本文利用这两个度量指标来衡量所有行动措施的有效性。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概述联邦委托书制度,然后讨论了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以强化股东投票权的方式。这一部分突出强调为什么股东支持者相信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表征着任何股东民主运动的核心。第二部分讨论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历史上和现行的各种提案。该部分突出了这一机制是如何多次被否决的。第三部分对近来旨在提高股东权利的行动予以评价,然后批判性地研究这些行动是否可以被视为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有效替代方法。该部分包括评价多数决制、废除交错董事会、网上委托书征集以及旨在促进股东间以及股东和管理人员间的以网络为基础的交流。第三部分揭示出这些行动表征着股东权利运动的重要胜利,因此,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扩大了股东投票权。然而,第三部分得出结论是这些替代行动无法得到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所能提供的权利类型。因此,本文认为,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应当继续充当将来任何股东权利运动的核心因素。

      二、大环境下的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

      (一)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障碍

      股东选举董事的能力一直被视为股东最基础性权利之一。[10]因为股东是唯一被赋予投票权的群体,其投票权似乎反映了公司内部一个极其重要的权力来源。当然,股东有其他途径影响公司事务,诸如有能力起诉董事和高管。[11]然而,法院已经强调股东投票的重要性。[12]

      选举董事的投票权可能代表了股东投票权中最重要一面。当然,股东投票权限于批准某些重大交易和选举董事。[13]相形之下,大部分权力掌握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手中,他们总体上被称为管理者。[14]股东既不能投票选举和罢免公司高管,[15]也不能干涉公司高管和董事作出的普通营业决定。[16]因此,股东选举董事的能力代表了股东可以通过投票影响公司事务的一个主要途径。

      事实上,投票权设计的目的是促进对股东负责管理义务。[17]虽然董事被视为股东代理人,但董事利益会偏离股东利益。[18]投票权的目标在于使这两种利益协调一致。因此,股东能够投票罢免董事或者拒绝将其选入董事会使他们直接控制业绩较差的董事。而且,股东有权力间接替换董事可以诱导董事作出有利于股东的决策。[19]

      提名董事候选人是内含于股东投票权的一项权利内容。[20]董事与股东都有资格提名董事候选人。对股东而言,提名权不仅使股东在选举过程中有发言权,同样也可以确保由管理层选取的董事拥有挑战者。在此方面,董事提名权强化了股东投票权。

      然而,委托书的广泛使用对提名权产生影响。公众公司股东通常通过委托书投票。[21]委托书意味着股东授权第三人代表股东进行投票。[22]由于公众股东具有分散性,并非所有股东都可出席股东会议,这时很难达到进行选举或者其他事项必需的法定人数。[23]通过委托书投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股东通过委托书进行投票,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前进行委托书征集。联邦法律即众所周知的委托书规则对公众公司的委托书征集行为进行规制。[24]该委托书规则规定,任何人未向SEC提交委托书说明书并向被征集股东提供该委托书说明书则构成违法。[25]在委托书说明书这种文献上,它所包括的信息涉及公司以及投票表决事项。[26]该委托书说明书必须包括一张卡片式选票,在该选票上股东可以记录其投票指示。[27]因此,当公司进行委托书征集时,必须向所有股东准备和发送委托书。在股东会议选举董事时,该说明书必须包括参选候选人信息。这种委托书有时被称为“公司选票”[28]

      并不要求公司将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写在公司选票上。因为委托书规则适用于所有寻求征集委托书的人,股东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然而,如果股东寻求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支持的被提名人进行征集,股东则不能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当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Rulel4-8,修改后被称为“股东提案权规则”,公司必须为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使其能将各种提案写人公司委托书说明书,这一机制使得其他股东能够对这些提案进行投票。[29]然而,Rule 14-8规定公司能够在委托书说明书中排除某些提案,包含任何有关董事选举的提案。[30]根据SEC的要求,排除目的非常清楚,即股东提案规则目的不是发动选举竞争或者改革措施的正确场所。[31]作为这种排除的结果,任何股东寻求提名未能获得管理层支持的董事候选人必须通过准备和发送自己的委托书说明书进行委托书竞争。

      委托书争夺比较罕见。尽管有数千家公众公司,但是每年发生的委托书争夺战平均只有40起或者更少。[32]在敌意收购时委托书争夺情形之外,这一数字大幅下降。因此,Lucia Bebchuk教授发现:从1996年到2002年,与收购竞争无关的委托书竞争每年平均只有11起。[33]委托书争夺战的缺乏表明股东很少利用该规则来提名竞争候选人。

      专家相信:委托书竞争稀少的现象源于准备和寄送委托书说明书的成本。SEC已经认识到,对大多数股东而言,“因为涉及巨大费用支出,选举争夺战不可行”。[34]经验证据表明准备和寄送委托书说明书要支付巨额费用。[35]这些费用妨碍了大多数股东发动委托书争夺战。[36]

      股东不能利用委托书说明书同样导致不公平。事实上,现行规则意味着现任董事或管理人员支持的董事可以使其费用由公司承担,而股东挑战者则必须自己承担成本。[37]在这方面,在现行制度中管理层比提名人具有优势。

      此外,股东不能利用公司委托书大大影响他们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能力。虽然股东能够向公司提名委员会建议候选人。然而,这种能力却很少转化为管理层对该提案建议的认可。[38]如果股东建议被忽略或者拒绝,他们没有什么救济途径。[39]因此,股东可以寻求在股东会议现场提名候选人。[40]然而由于股东分散的特点,委托书已经取代股东会议作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平台。[41]这意味着,在股东会议现场提名候选人不会起作用,因为这种提名是发生在绝大多数股东早已通过委托书投票之后。因此,如果股东不能通过委托书说明书提名候选人,相对而言该提名权就失去意义。

      结果,公司选举只不过成为管理层选择的一个橡皮图章。[42]因为股东没有充分手段提出其董事候选人,所以大多数董事的被提名人选举没有挑战者。选举不存在竞争意味着选举结果早就注定。在此方面,现行规则将股东投票变成一种形式。正如一位专家所言,“让任何集团享有利用公司委托书资料专门用来指定其董事候选人,事实上等于赋予该集团选举董事会的权力”。[43]

      股东缺乏利用公司选票的途径剥夺了股东能够直接影响选举的投票权以及其潜在间接权利。这是因为,董事再次当选实际上得到保障,削弱了他们对没有以利于股东方式行动重复的关注。[44]结果,股东投票权作为一种确保管理人员负责任的手段失去效力。[45]

      (二)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的承诺

      1.投票权的实现

      使股东投票权富有生命力的努力不可避免以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为中心。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是一种理想方式,具有直接和间接好处。通过去除委托书征集的成本障碍,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通过确保股东拥有真实机会来选取自己选择的候选人从而直接影响选举结果。[46]此外,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间接地确保董事能够注意股东所关心或者可能罢免的风险。[47]当然,股东大会罢免权利必须可靠;否则,董事就会随意忽视股东利益。然而,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确实存在真实威胁,因为它确保股东有真实机会提名董事并且表决。结果,这种途径带来一种威胁,该威胁最有可能鼓励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的联系。在此方面,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渐渐扩大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参与权利,因此似乎成为提高股东权利的一个最佳机制。

      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同样似乎代表了一种实现股东权利的理想机制,因为它提高了股东更高层面的参与。因为能够发起委托书争夺的股东,通常能够承担巨大成本,所以只有少数股东可以有效地利用现行委托书征集制度。[48]这就是问题所在,因为这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行使重大影响。通过确保股东能够有一种更节省成本的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手段,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显然使更大范围股东参与成为可能。但是同样,大多数提案能够使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只要他们掌握一定数量股票。[49]因此,这些提案能够保证更多股东有能力将提名候选人写入公司选票,同样也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及公司事务。

      同时,至少在间接意义上,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以鼓励股东之间进行协作,这增加了当选董事重点关注全体股东相关问题的可能性。实际上,对现行制度的一个担忧是,如果只有一个集团(例如公司管理人员)能够提名候选人,那么这些候选人就会对该集团感恩戴德。[50]进而,这些候选人可能会以牺牲关注对整个公司更有益的问题为代价提高该集团利益。但为更多股东打开利用选票之门,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机制可以减轻这种担忧。此外,因为提名股东需要获得其他股东支持才能使其候选人当选,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就要求股东之间进行协作。事实上,股东需要彼此之间加强团结以确保其具有提名董事候选人所必需的股份比例。因为该机制依靠这些协作形式鼓励股东合作,因此增强了董事能够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2.最佳效应的障碍

      (1)集体行动问题

      当然,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能不会获得所要求的结果,因为股东行使投票权存在集体行动问题。[51]两个最著名的集体行动问题是理性冷漠与“搭便车”问题。许多评论人将股东描述为理性冷漠。[52]在其开创性的著作中,Berle与Means描述了理性冷漠及其在公司治理问题中的中心地位。[53]理性冷漠是指股东获取特定行为的信息以及投票反对管理层的成本会超过他们投票后所预期或者实际好处。[54]基于这种成本效益分析,股东会理性地选择不投票或者至少不投票反对管理层。“搭便车”问题源于股东认识到他们只需要依靠其他股东的行动就能获得好处,因此这削弱了股东亲自行动的激励。[55]通常股东未能充分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能源于理性冷漠、“搭便车”问题,或者两者都有。倘若如此,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可能不会达到激励股东行使投票权的目的。

      然而证据表明,这些集体行动问题可以被克服。事实上,近年来股东一直不断活跃着,发起各种各样活动增加自己在公司内部的投票权,并在一系列问题上影响公司政策。不但如此,他们的积极主义已经产生一定结果。[56]因此,正如本文第三部分将要叙述,股东投票运动,包括那些反对管理层政策的投票运动,已经获得股东强力支持。甚至,个体股东的积极行动已经取得的结果也令人瞩目。[57]此外,特别是董事忽视股东对某项行动的要求时,投资者不愿意对给予董事支持。[58]而且,尽管发动一场委托书争夺战存在障碍,但是仍有迹象表明股东不仅发动了这种战争,而且在这些战争中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最终击败了管理层支持的候选人。[59]这一结果意味着,尽管根据现行制度,股东利用这种权利存在障碍,但是他们能够并且愿意利用他们的这一权利。由此可知,集体行为问题不构成股东有效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一个重大障碍。

      (2)股东能力

      对股东能力的担忧同样会削弱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效果。事实上,股东会相信董事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来选举董事被提名人。[60]相形之下,股东可能在信息上处于劣势,并且缺乏选举董事候选人必需的资源和专业知识。[61]基于这种评估,股东会相信赋予其他股东广泛的提名权不正确和无效率,股东有效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能不会产生理想的结果。

      为支持这一观点,有人可能会指向股东近来通过修改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努力并未成功。事实上,在2007年委托书征集季里,股东对三个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提案进行投票。[62]最引人注目的是提交给HP公司的提案。在该提案提交之后,HP公司寻求排除该提案,要求SEC工作人员颁布无异议函,(这种书信表明,对公司排除该提案的决定,SEC不会采取行动)。因为那时SEC正在积极考虑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问题,工作人员拒绝颁发无异议函。[63]此后,HP公司将这种利用委托书的提案包含在委托书说明书中。人们可能会认为HP公司所引起的社会关注会增加该提案成功的可能性。然而,该提案失败了,只得到43%股东投票的支持。[64]该提案未能得到提案通过所需的2/3投票,可能反映了股东没有利用这种机制的要求。后来,HP公司一项类似的委托书利用提案由于未能取得必需的股东支持而失败。[65]这些投票表明,股东积极行动者可能对其他股东并不支持的问题过于迫切。这些投票同样表明,股东可能并不认为将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优势赋予其他股东是正确的,这削弱了这些途径的有效性。

      然而,其他证据掩饰了这种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在2007年,至少一项利用章程细则修改赋予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提案得到多数支持。[66]而且,股东积极行动者主张,HP公司投票是一种成功的象征。[67]事实上,这些提案获得了超过股东投票40%的支持。[68]正如委托书专家所言,这些比例反映了对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强烈支持,特别是考虑到是第一次投票,并且在他们第一次写进公司选票时,大多数股东提案得到的支持比例一般会相当低。[69]高比例同意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股东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股东赞成这种机制。这进一步表明,股东相信其他股东能够正确行使提名权利。

      (3)特殊利益股东

      许多人士认为,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能会无效率,因为它将权力赋予一些特殊利益的股东,他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对大部分股东或者公司整体无意义。诸如公共退休基金以及所谓的社会投资者(那些提出有关社会或者环境问题的股东)一直是股东提案权机制的使用者,然而历史证据表明这些股东倾向于提出一些狭小或者个人问题。[70]考虑到他们积极行动主义的历史,这些股东最有可能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最近,对冲基金在公司治理领域日益活跃。[71]流行的说法是,这些基金倾向于采取一些短期行为,可能与其他股东利益不一致。[72]然而他们的资源使他们能够对公司管理人员运用相当直接和间接的权利。[73]在这些股东看来,几名学者和评论人士已经表达了这种担心,增加股东权利的运动将会给那些意在提高自己狭窄目标的投资者提供更有利条件。[74]即使这些股东不能取得对他们提名候选人的直接支持,他们也可以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这一平台,间接对公司施加压力[75]或者进行干扰。[76]一些股东可能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迫使公司关注一些影响全体股东之外的事情,这可能会严重削弱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效用。

      虽然这种可能代表了一种担忧,但是这种担忧程度可能已经被夸大。第一,认为社会投资者或者对冲基金的利益与大部分股东利益不一致可能并不准确。事实上,这些社会投资者所引发的一些担忧已经获得股东强力支持。[77]因此,在最近一些委托书征求季节里,一些社会性提案与公司治理提案进展的很好。[78]同样,最近有证据表明,一些对冲基金从事对所有股东都有益处的行为。[79]在这一方面,不能够自动地假设社会投资者或者对冲基金将会以狭隘视角推荐候选人或者进行其他对所有股东无益的活动。

      第二,通过为所有股东提供一种更符合成本效益的行使发言权的手段,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能不会削弱具有更大资源集团的影响。事实上,对冲基金积极行动主义成功的一个原因就是其巨大的资源。然而,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以通过削弱这些资源在决定股东进行委托书争夺中的重要性来降低其影响。如此,当这些投资者被认为所提出的利益与更大范围内股东利益不一致时,股东就可以挫败对冲基金和其他投资者的努力。[80]比如,股东投票否决对冲基金买断,已经表明他们愿意将公司企业及其他成员利益置于自身短期盈利利益之上。[81]这些行为表明增加股东权利可以使更多股东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采取积极行动,并可以更好地击败那些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人员。

      第三,候选人需要得到多数支持的事实减弱了具有特殊利益的股东劫掠选举过程的程度。[82]与此同时,它增加了这种可能,即股东将会提出更有吸引力的候选人。现行股东积极主义的证据支持了这种可能。因此,最近几年委托书数据揭示了各种股东集团之间日益增加的协调。[83]这表明,强化股东权利也可增加激励他们协同工作。最近几年的委托书数据支持了这种看法:股东会利用委托书机制提出更多对更大范围内股东集团有吸引力的候选人,因此削弱了那种认为该机制将会导致股东提出倾向于狭隘或者特殊问题的候选人的观点。

      3.结论性评价

      如上所述,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可能有不足之处,但是总体上,似乎能够实现确保股东投票权具有意义这一期待。此外,该机制似乎增强了更大范围股东的投票权,同时大大减少了少数股东不当影响选举程序或者公司事务的可能。在这方面,股东积极行动者重点关注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似乎正当并且可以理解。

      当然,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只代表了有限的权利。这一途径只是赋予股东取代现行董事或者选举不同董事的权利。然而,该制度并没有为股东提供提出公司政策的权力,或者正如Bebchuk所说,制定“游戏规则”。[84]因此,尽管有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董事与公司高级职员仍然继续有权利管理公司事务,不需要股东干预。从这一角度看,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没有自动改变公司内部权力平衡。[85]然而,这种改变并不是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目标所在。事实上,股东会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的目标在于确保股东在现行框架内可以更有效地发挥投票权利。当前,从事委托书竞争的成本已经不必要地增加了投票权的负担。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目标在于去除该负担,并因此恢复投票权在公司治理中的正确作用。

      三、委托书争夺战

      (一)历史视野中的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争夺战

      1942年SEC第一次考虑授权股东利用公司选票。那一年,SEC提出一项规则要求公司将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包含在公司委托书说明书中。[86]对该规则的批评之多惊人,以致SEC拒绝实施该规则。[87]

      1977年,SEC在对选举程序与公司治理全面研究后重提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问题。[88]1977年4月,SEC征求一项评论,是否应当改变委托书规则允许股东利用公司选票提名自己选择的候选人。[89]作为这一行动的结果,1982年SEC提出了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说明书的三种方案。[90]第一种方案保留现行框架,但是增加了额外的程序规则,对一些实质规则制定解释性指南。[91]方案一的主要改变是股东提起提案需要持有至少一定数量股份一年以上[92]当时,这种限制并不存在。

      第二种方案是公司经过股东批准,通过自己程序让股东利用公司选票。因此,方案二实质上允许公司选出有关提案的联邦委托书规则,[93]赋予股东和公司一定灵活性来决定股东提案的程序。方案三会取消公司在选票上排除股东提案的能力,除了州公司法认为不正当或者影响董事选举的提案。[94]方案三消除了公司将股东提案排除于选票上的能力,而不是州公司法认为不正当或者影响董事选举的提案。[95]方案三对要求包括在公司委托书说明书上的提案总数量有一定限制。[96]

      最后,SEC倾向于拒绝通过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这一方案。在这三种方案中,方案二会授权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它使股东与公司可以灵活地建立利用公司选票的程序。然而方案二招致了严厉批评。[97]评论人士认为,该方案赋予公司和股东自由裁量会导致公司间缺乏一致性,可能产生混乱及由此混乱增加的诉讼。[98]SEC拒绝方案二,采纳了方案一,从根本上维持了不允许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现状。[99]

      1992年,SEC对委托书规则进行全面审查。[100]然而,在对联邦委托书规则进行系列修正的同时,SEC没有作出任何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规定。[101]

      (二)最近新的冲突

      2002年,公司治理丑闻激发了对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重新探讨。2003年年初,SEC指定工作人员研究委托书规范,目的之一是改善公司民主。[102]这项研究指出关注的领域,包括由于股东不能在公司选票上提名自己候选人造成的不平等。[103]

      结果,2003年SEC提出Rulel4,该规则授权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104]根据该规则草案,如果两个触发事件有一个发生,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将股东提名的候选人载于公司委托书上,只要该股东进行提名时持有至少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且持有期间不少于两年。[105]根据第一项触发事件,如果一项要求公司采纳多数决制的决议得到50%以上股东投票的同意,并且该公司在该投票120天内未能实施多数决,股东有权利用公司选票。[106]第二项触发事件为如果股东对上一次董事选举中一个或更多董事候选人保留投票占总投票的比例不少于35%。[107]Rule14也对Rule 14a-8予以修改,明确规定有关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提案不能根据Rule 14a-8予以排除。[108]

      对Rule 14a-11的反对最终导致了其夭折。事实上,在获得该规则相关评论后,SEC没有做任何努力来通过该规则。直到2005年底,SEC工作人员将该不作为解释为一个信号,即SEC废除了其制定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承诺。[109]

      第二巡回法院在AFSCME v. AIG案中重新提起这一问题。[110]在该案中,作为雇员退休金计划兼AIG公司股东的AFSCME向法院寻求强迫公司将股东提案记载于公司委托书说明书上,该股东提案涉及公司章程细则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股东提名的候选人记载于公司选票。[111]SEC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公司可以从其委托书说明书中排除该提案。[112]事实上,将近两个世纪以来,SEC将Rule14-8解释为,基于可以排除与选举有关的提案,关于选举程序的股东提案可以被排除。[113]然而,第二巡回法院的反驳是,这一立场与SEC原来对委托书规则相互矛盾。[114]在第二巡回法院看来,Rule14通过以后,在排除选举程序的股东提案时,SEC既没有明确解释也没有适用委托书规则。[115]因此,SEC最近对该规则的解释反映了一个变化,然而这种变化未经任何解释。[116]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应当着重考虑SEC以前的解释,因为该解释出现在对股东提案排除之时。[117]基于这种认识,第二巡回法院主张:不能排除包含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程序的股东提案,因为他们与Rule14-8界定的选举含义无关。[118]第二巡回法院建议,SEC澄清对允许选举程序的股东提案的立场。[119]

      最终,SEC做出回应。[120]2007年7月,SEC对两种相互冲突的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121]一种方案就是修改Rule14-8,允许将股东提案包括在公司委托书资料中,该提案涉及公司内部细则规定股东提名候选人的程序。[122]公司委托书资料可以包括这种内部细则提案,只要提交提案的股东或者股东集团连续一年以上持有公司证券5%以上。[123]修订规则同时要求,任何提交的股东提案必须与州法、公司现行内部细则和章程一致。[124]由此,该方案赋予股东有能力制定自己的规则而不是强制实行一项特定规则。[125]第二项方案是修改Rule14-8,明确规定:对于任何支持通过公司内部细则规定股东利用公司选票程序的提案,公司可以在委托书说明书名中排除。[126]

      与SEC以前的主张一致,SEC最终否定了股东利用公司选票的方案。与第二巡回法院意见不一,SEC认为,公司委托书资料中包含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会引发竞争性选举。[127]然而,该委托书规则中有一条款旨在规范委托书竞争并且确保与该竞争有关的正当披露。[128]在SEC看来,如果不能排除这种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内部细则提案,股东可以回避委托书规则并且无需进行重大披露即可发动选举竞争。[129]在这一方面,SEC坚持认为,Rulel4-8并非发动委托书竞争的恰当工具。[130]因此,SEC采纳的规则允许排除内部细则条款,该条款本可以规定选举程序。[131]虽然一些知名人士敦促SEC在通过任何影响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规则之前要等待并评估AFSCME案的影响,[132]但是SEC认为,通过规则为公司和股东在之后委托书征求季节作出明确规定很重要。[133]因此,新规则几乎是立即生效。[134]

      (三)前方之路

      尽管拒绝了这一方案,一些SEC成员已经表明愿意重新探讨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问题。因此,Cox主席坚称愿意使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问题成为SEC2008年日程的一部分。[135]在最近一次讲演中,Cox表明SEC 2008年议程会继续重点关注确保股东能够更有效利用其投票权利。[136]

      然而,其他人也认为,最近的发展可能降低了对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需要。事实上,SEC前主席Harvey Pitt主张,最近一些行动已经使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问题失去意义。[137]鉴于他们遭遇的困难,如果其他措施削弱了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机制的需要,股东支持者会感到放松。当然,评论人士认为,对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案的排除更多地表现为提出规则的形式。[138]就此而言,这种排除并不必然导致对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本身的排除。然而,这种排除突出了制定一项被接受的、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规则的困难。而且,许多商界人士一直反对任何赋予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努力。[139]有人担心授权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提名董事的权利会产生很大成本,因为它可能将每一次选举竞争都变成委托书争夺战。股东支持者不仅质疑这些成本的范围,同时,鉴于这一方式对实现股东投票权的重要性,还认为这些成本担忧并非排除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合法理由。还有一些人担心,干扰性提案与特殊利益股东会削弱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机制的效用。反对者同样担心,这些提案会阻碍管理层支持的候选人参与公司选举。[140]这些担忧显然促使SEC排斥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过去及最近排斥该方案的历史表明,争取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一直以来并且将继续成为一项艰苦奋斗。因此,如果股东积极主义者能够通过其他机制达到赋予股东权利的目标,那么关注这些机制是一个最优决策。本文下一部分试图评估这些替代策略的有效性。

      四、强化股东权利的替代运动

      该部分探讨最近出现的旨在增强股东权利的四种措施。在该部分前四个小部分论证这些措施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之后,第五小部分会更加深人地探讨他们对股东间接影响选举结果和公司事务的效果。

      (一)电子委托书制度

      1.“通知和访问”制度

      在2006年年底,SEC发布新规则旨在推动因特网在委托书征集中的使用。[141]因特网征集规则或者所谓的电子委托书规则,在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142]这一规则,被称为“通知和访问”模式,允许公司和征集股东通知股东获得委托书资料并且将资料发布在通常可以访问的网站上,从而给股东散发委托书资料[143]这一通知可以用电子形式寄送给任何先前已经同意接收电子发布的股东。[144]根据该规则,征集当事人必须给要求免费得到这些资料的股东提供纸质副本。[145]这一规则允许股东作出永久性获得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副本委托书资料的要求。[146]同样,征集股东而非发行人可以将征集限定于那些原先同意不要求纸质副本的股东。[147]这一限制并不阻止任何被征集股东要求提供纸质副本。[148]

      2.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1)成本节约之谜

      电子委托书规则提供节约成本的可能使其可能成为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最有希望的替代者。人们一致认为成本乃发动委托书竞争的主要障碍。[149]据SEC估算,在2006年,发行人和其他征集人与征集委托书相关的印刷和邮寄成本接近962.4万美元。[150]电子委托书规则的特定目的就在于减少这类成本。[151]按照这一做法,电子委托书规则可以大大提高股东对委托书机制的使用。[152]因此,该规则应该重新激活股东提名权和投票权。

      倘若如此,电子委托书规则应当会促进股东的间接和直接利益。通过消除提名成本障碍,电子委托书规则增加了股东选举他们所选择的候选人的能力。电子委托书规则能够使股东影响选举结果的这一事实同样意味着这一规则有能力提高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交流。如果股东能够真正决定哪些董事继续留任,这就增加了董事关注股东关心的问题的可能。因此,电子委托书制度看似成为具有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之优势的最佳替代。

      然后,正如SEC委员Annette Nazareth认为,电子委托书规则产生的成本节约“有利于使管理层与异议股东间的竞争环境更为公平。”[153]因而,该规则应该会降低管理层被提名人的相对优势。

      不幸的是,并不清楚股东会是否实现这些成本节约。考虑到这些成本节约代表了电子委托书规则最大优点,那么缺乏明确性就会大大减少电子委托书规则效用。事实上,任何水平的成本节约都会受到几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第一,该规则并不优先于州法适用。因此,如果各州法律要求股东会议或者委托书资料的纸质通知,征集股东就要承担遵守各州规则的成本。第二,电子委托书规则规定,被征集股东有权要求得到委托书资料的纸质副本。[154]SEC估算,19%的股东会选择寄送纸质委托书,这意味着尽管利用电子委托书规则,但提供纸质副本的成本永远存在。[155]因此,SEC认识到,要求纸质副本的投资者的潜在比例不可预测,并且每年波动不一。[156]因此,发行人与征集股东将不得不预测要求纸质副本的数量。估计过高意味着承担不必要成本,而估计不足则会极大增加成本,因为存在根据要求印刷和提供委托书资料的费用。[157]因此,SEC认为,因为需要确保为那些要求提供纸质副本的股东提供充分的纸质副本,电子委托书规则的成本节约可能并不像想象的那样明显。[158]因为成本节约是电子委托书制度核心优势所在,与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相比,这一不定性似乎削弱了电子委托书规则的吸引力。

      当然,征集股东只向那些已经同意接收委托书资料电子副本的股东进行征集,可能会减少制作纸质副本的成本。[159]然而,并没有阻止这些股东要求提供纸质副本,这不能完全避免制作这些副本的成本。同样这种征集也不能避免与试图预测所要求的纸质副本数量相关的不定性的成本。[160]事实上,这种不定性在增加,因为股东会以某种特定方式撤销永久性接受副本的选择。[161]与此同时,将委托书限定于特定股东集团会削弱委托书争夺战范围以及相应效果。因此,征集股东会发现作出这种选择的吸引力不大。不管股东进行有限征集或者进行大范围征集,成本问题会一直存在,这就剥夺了大部分电子委托书规则相对于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吸引力。

      最终,电子委托书制度的成本节约取决于股东接收完全电子运动的程度。一个担忧是以前进行的电子交流尝试证明不能令人满意。[162]而更近些证据表明:股东对于通过因特网交流更加自信。事实上,在2006年委托书征集季节里,大约87%的股东投票是通过电子或者电话方式。[163]而且,大约有75%的家庭已经有因特网接口,同时80%的投资者拥有因特网接口。[164]SEC相信:这种程度的因特网接口应该能促使电子委托书规则的通过,显然因为这种水平意味着人们日益相信因特网。[165]同样,SEC期望,第一批尝试者会承担较大成本,但随着投资者对基于因特网的交流信赖性的增强,成本应当会下降。[166]这就表明,虽然现行电子委托书规则可能不是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现实替代,它在未来仍是一个有效选择。

      然而,即使这种预测也可能并不准确。因为总体因特网使用或者访问可能并非股东愿意通过因特网发布委托书的一项可靠指标。事实上,一项研究表明:有大约68%的股东愿意采取新措施至少在特定时间接收委托书资料纸质副本。[167]这就表明:尽管有因特网接口,股东仍然要求委托书资料的纸质副本。[168]这就大大削弱了我们依靠该途径支持“投资者会利用电子委托书制度”的程度。

      可能对电子委托书规则可以充当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替代物这一观念更不利的是,一些研究表明:这些规则的出现导致了参与程度下降。少数研究已经表明,股东收到纸质副本要比收到电子邮件通知更可能进行投票。例如,49%~65%的股东表明:他们可能不会访问包含在电子委托书通知中的网站,因此降低了电子委托书制度下的参与水平。[169]更进一步的研究揭示出:在电子委托书规则施行最初的五个月内,股东参与率降低到75%,因此只有4%的分散股东参与了电子委托书征集,与此同时,大多数其他人并不介意上网访问委托书说明书。[170]这大大地降低了电子委托书规则的吸引力。

      此外,电子委托书规则的吸引力可能小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这一途径,因为即使取消印刷和邮寄成本后仍然存在一些成本。SEC估计:根据委托书规则,准备、制作及寄发通知的成本大约为200万美元。[171]这是因为,在电子委托书规则降低邮寄和印制委托书资料成本时,并没有影响雇佣法律顾问和文献准备成本。[172]SEC认为,这些成本的持续存在降低了电子委托书征集成本节约,[173]也降低了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相比而具有的相对吸引力。值得注意,SEC估计:将股东提名人包含于公司选票的成本是13万美元,[174]这明显不同于电子委托书制度下200万美元法律和文献准备成本。当这些成本附加在制作纸质副本上时,电子委托书规则的成本节约就变的明显不现实。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这些规则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相比则没有优势。

      电子委托书规则还可能不如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理想,因为其效用及相应的任何潜在成本节约可能取决于永远不能实现的公司行为。作为首要问题,电子委托书规则有效性可能取决于公司为股东维持一个良好的电子邮件目录。当然,联邦法律要求公司应当对有此要求的股东发布一份有关公司股份记名和受益持有人姓名、地址及证券状况的清单。[175]然而,联邦法律只要求:如果公司早已维持这种目录时,公司应当发布电子邮件地址簿。[176]公司是否维持这种目录将因公司而不同,因为州法规并没有要求公司维持这种目录。比如,特拉华州法律明确规定不要求公司维持股东电子邮件地址目录。[177]这意味着,股东会发现获得其他股东电子邮件地址非常困难,因此依靠电子委托书制度不现实。

      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同样取决于公司依靠电子机制进行董事选举。事实上,如果公司选择不进行基于因特网的委托书征集,而征集股东只依靠因特网,这就会使这些股东处于不利地位。在这方面,征集股东只有在公司也同样进行电子发布时候才会感觉进行基于因特网的委托书竞争更放心。因此,公司适用电子委托书规则的可能性是什么?当然,电子委托书规则对公司与股东都产生成本节约。然而,公司可能会有更少的激励选择因特网征集,因为是公司而非个体董事和公司高级职员承担委托书征集成本。此外,知道因特网络会促进委托书竞争,还会减弱管理层依靠电子委托书规则的意愿。同样,因为公司可以选择哪一次会议适用电子委托书规则,[178]当存在一种较强的委托书竞争的可能性时,管理人员就能够策略性地依靠这些规则。如果公司只有在股东不使用或者更少地倾向于使用电子委托书时使用该规则,股东同样会倾向于如此。倘若如此,电子委托书规则的成本节约可能永远难以实现。

      (2)股东参与与特殊利益股东

      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一个优点是它适用于大范围股东,因此促使更多股东影响选举结果和公司事务。电子委托书规则会使更多股东参与,因此可以视为具有更多优势,即使只是呈现出边际性。因此,虽然有评论人士提出要求,但是电子委托书规则并不包含最低股份所有权要求[179]因此,任何股东都可以利用通知和访问模式。这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不同,后者通常取决于在特定期间内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此外,一些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提案会强迫触发其使用,这要求有重大股东的支持。[180]这些提案给公司参与带来的限制,在电子委托书规则中并不存在。鉴于这些局限性,电子委托书规则比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能促使股东在更广泛的层面参与,这意味着电子委托书规则至少在公司参与更具优势。当然,这一优势程度可能取决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下股东限制的复杂性。

      对于特殊利益集团,电子委托书规则似乎反映了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所提供的保护。事实上,电子委托书规则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电子委托书规则承认通过因特网的提名。其他方面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规则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相似,因此应该能够确保针对特殊利益集团的相同类型的保护。因此,采用电子委托书制度与传统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相比,就股东相对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处境而言没有恶化。在此方面,如果不是担忧相关费用成本,电子委托书制度将会是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的充分替代物。

      (3)股东控制对公司批准

      有人会认为,电子委托书规则优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因为它允许股东不仅控制委托书说明书内容,而且也控制征集程序等。事实上,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的一个缺点就是,当股东提名候选人出现于公司委托书说明书时,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利记载反对这些候选人的说明[181]股东没有相应权利反驳管理层说明或者反对管理层的被提名人,除非他们在支持其候选人说明中这样做。[182]鉴于这种说明有500字限制,而管理层说明却没有字数限制,这种选择难以作出。[183]而且,鉴于股东必须在知道公司说明书内容前作出,这种选择很困难。[184]在这方面,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下的公司管理人员将会有能力将股东提名的候选人置于不利地位,可能削弱这些候选人的影响力。而且这种能力没有任何字数限制。相形之下,电子委托书规则允许股东散布其电子委托书说明书,不受任何管理层负面评论的影响,并且有充分机会提出对管理层候选人的怀疑。在这方面,电子委托书规则可能为股东提供了更好机会使其候选人获得支持。

      此外,电子委托书规则使股东有能力追踪其候选人获得支持的水平,因此能够进行任何必要的最后征集。[185]相形之下,在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中,这种能力保留在管理层手中,在该制度中管理层控制了征集机制。鉴于电子委托书规则规定了对委托书说明书与登记程序的控制,该规则可视为优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的替代物。

      然而,这种控制必须根据使用公司委托书说明书的潜在内在价值进行衡量。这些内在价值有两方面:第一,可能存在的优点是所有董事候选人名字出现在同一选票上。第二,使候选人出现在公司选票上具有心理优势,因此能够获得公司批准或者盖章认可。[186]一方面,任何这种优势可能会被公司作出反对股东提名候选人理由的能力稀释。[187]另一方面,就公司对股东提名候选人作出反对理由而言,将其置于股东说明书环境中比在一个完全独立文献中可能更有效。换句话说,当反对理由与股东对特定候选人说明并列时,管理层理由的效力可能会减弱。这不仅因为股东能够看到相互对立的理由,而且因为出现在似乎得到公司认可的文献上,股东理由可能会得到更多重视。许多出现在公司选票上的股东提案尽管有管理层反对,但是仍然获得通过这一事实证实了这一点。[188]

      当然,实证证据表明,即使候选人不出现在公司委托书说明书上,征集股东也可以发起有效的委托书争夺战。[189]然而,这并不否认一种可能:被提名人记载于公司选票上可以是股东具有一些心理优势;(无须是被提名人出现在公司选票上,也可以发起委托书征集)只是表明这种优势可以被克服。当然,有效证明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让被提名人名字出现在公司委托书说明书上通常不会产生一种内在优势这种否定性观点很困难。然而,没有这些证据同样也难以得出如下结论:电子委托书规则是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有效替代。因此,尽管不存在成本问题,电子委托书规则仍然是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一种次优替代。

      (4)准确性与安全问题

      电子委托书规则另一缺点可能是电子手段投票的准确性和安全问题。电子委托书规则似乎强烈地鼓励公司股东进行电子投票。[190]乍看,这似乎理想,因为它利用了技术。然而,我们在联邦、州以及市县选举中的经验都揭示出电子投票的重大缺陷。近期选举揭示出涉及投票不准确包括投票错误、多余投票以及转投票等在内的数百例错误。[191]例如,2000年依阿华州一台电子投票机器在只有300名投票人的情况下记录了400万张投票。[192]同样,2007年一项调查表明,一个公司电子投票机器将投票率从30%变为40%。[193]这些电子投票的不准确将会使依靠这种投票的制度变得更为不可靠和不必要。

      此外,电子投票会引起安全风险。有研究表明,电子投票系统容易受到攻击和病毒感染,其中一些可以改变这些系统准确记录投票的能力。[194]专家认为,因特网投票是一种最危险的投票方式,因为面临日益增加的病毒与潜在投票篡改。当然,电子委托书建议评论人士提出了安全担忧。[195]然而,这些担忧集中于保密性与股东信息可能被盗用等问题上,潜在攻击和其他方式可能会破坏投票制度。[196]结果,作为回应,SEC重点确保发行人与征集股东要保证因特网的保密性和匿名,而未能包括更多问题。[197]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小心地接受鼓励过分信赖电子投票的制度,特别是那些没有经过任何准确评估或安全评估的制度。

      公司可能最终会以某种方式转向电子投票[198]因此,即使不相信电子投票制度,与电子投票相关问题也会存在。然而,至少就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而言,电子投票局限于公司确立的单一投票制度内。电子委托书规则引起了对多样化投票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多样化投票错误与安全担忧。

      3.最终评估

      最后,电子委托书规则有许多优势,但是这些优势没有胜过该规则的劣势,这使得它们并不优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事实上,电子委托书制度承诺减少委托书征集成本,这是进行委托书争夺的重要障碍。通过减少这些成本,该规则力图使股东投票权利更有意义。然而,该规则相关的成本节约不仅不确定,并切有可能依赖于公司愿意进行基于因特网的委托书征集与维护股东电子邮件地址。所有这些因素剥夺了该规则对于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的首要优势,因此大大削弱了电子委托书规则的优势。另外,股东利用公司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方式可能会提供股东一种重要心理优势;这种可能也会削弱任何独立征集制度会比直接利用公司选票更诱人的程度。最后,电子投票可能在投票过程中引起不准确的这种潜在缺陷应当代表了一种特定担忧。由于上述原因,电子委托书规则并不能成为有吸引力的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制度的替代。

      (二)绝对多数决制

      1.绝对多数决制运动

      直到最近,绝大多数公司选举董事是基于相对多数决制。[199]根据这一制度,当选董事只需得到最多选票,无需考虑保留票或反对票。[200]理论上,即使只有一票支持,一个董事就可以当选。换句话说,即使有99%的股东投票反对,董事也能够当选。

      几起著名的击败董事连任的运动突出了相对多数决制的局限性。在许多公司中,股东可以投票支持董事或者保留投票,但股东不可以投反对票。[201]因此,股东为寻求防止董事当选,就发动“保留投票”或“拒绝投票”(just-say-no)活动;在这些活动中,股东鼓励他人对某特定董事或一组董事不予投票。[202]2004年,Walt Disney Corp.(“Disney”)股东开展了针对当时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Michael Eisner的保留投票运动,表达他们对Michael Eisner在启动和批准对Disney前董事长Michael Ovitz过度薪酬方案中所扮演角色的反对。[203]40%的股东保留投票以反对Eisner。[204]与此相似,2004年有61%的股东保留投票以示反对Federated Department Stores, Inc. (FDS)4名董事名单。[205]尽管FDS的投票并没有发生在保留投票运动环境下,但是其与Disney公司的投票活动是最近历史中最突出保留投票运动。[206]他们强调了这一事实,根据相对多数决制,即使保留票占绝大多数也不能阻止任何董事连任。[207]这样,保留投票运动揭示出影响选举结果的困难在于相对多数决制。

      绝对多数决制似乎可以改变这一困难。真正的绝对多数决制是这样一种制度,董事要想当选,就必须在无竞争选举中获得多数选票。换句话,候选人得到支持票必须多于反对票或保留投票。[208]在这种模式下,保留投票将直接影响选举结果,从而确保未能获得多数股东支持的人不能当选董事。

      这种制度可能会出现选举失败,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足够当选的票数。事实上,选举失败可能正是公司采纳相对多数决制的原因之一。[209]

      因为真正绝对多数决制存在选举失败及其他问题,一些公司实行附加的相对多数决制。这一制度首先由Pfizer, Inc.(辉瑞公司)采用,[210]这一制度保留相对多数决制作为默认规则。然而,未能获得多数选票的董事必须提出辞呈。[211]然后董事会有一时间窗口(一般为90日)来决定是否将接受辞职。[212]因此,附加的相对多数决制能够防范选举失败,它给公司足够时间为未能获得多数股东支持的董事找到一个替身。虽然不如真正绝对多数决制简单明了,但是这种制度能够确保未能获得股东多数支持的候选人不能获得董事会席位。

      认识到相对多数决制的局限性以及开展股东利用委托书参与董事提名运动的挫折激发了绝对多数决制活动。在过去三年里,股东们已经提交了越来越多的多数决制股东提案,并被列入公司委托书说明书中。[213]2004年,股东提交了12件绝对多数决制提案。[214]与此形成鲜明对比,股东在2006年提交了150件。[215]2006年和2007年提交的提案超过150件。[216]事实上,在最近几年提出绝对多数决制提案的人数远远超过其他问题提案的数量,这使绝对多数决制在最近委托书征集季节里最引人注目。[217]此外,这种提案获得了创纪录数量的股东支持。在2007年,这些提案的平均支持率高达50%,而在2004年仅为20%。[218]

      更重要的是,公司已经开始实施绝对多数决制并创新纪录。[219]在2005年前,只有少数公司实行绝对多数决制。[220]到2006年2月,标普500指数公司中有66%实行某种形式的绝对多数决制。[221]但2008委托书征集季节初期,有66%标普500公司和57%财富500强企业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绝对多数决制。[222]这些经验证据显示,大多数主要公司的投票标准已经发生戏剧性转变。

      鉴于公司没有义务实行绝对多数决制提案,这种转变特别显著。绝大多数要求公司实行绝对多数决制的股东提案一直没有约束力。[223]因此,即使他们获得多数股东认可,也不要求公司必须予以实施。前些年,由于强调这种自由裁量权,公司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很多股东提案,即使这些天得到多数股东支持。[224]因此,公司选择满足股东对绝对多数决制的请求这一事实展现了该项运动的成功。事实上,2007年有55%的绝对多数决制提案(150项中有70项)被撤回,与之相比,2006年为24%和2005年为23%。[225]一般情况下,撤回提案反映公司决定采取绝对多数决制或者将绝对多数决制提案交由股东投票。[226]因此,撤回提案的高比例进一步强调了一个事实,即使没有大量股东对这类提案投票表决,公司仍然对绝对多数决制运动作出了回应。

      此外,绝对多数决制运动也引发几部法律的制定,这些法律旨在实行和保留绝对多数决制。2006年之前,几乎每个州以及美国律师协会(ABA)都认同相对多数决制为董事选举的默认规则。[227]然而,在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修改其公司法典,使得公司采用绝对多数决制作为董事选举的默认规则。[228]同样,半打其他州修改其公司制定法,使企业能够通过内部细则或者章程修改来采纳绝对多数决制。[229]

      ABA的途径并不激进,但是也很突出。[230]2006年,ABA修订“示范商业公司法”(MBCA)允许内部细则修正从而采用规定绝对多数决制,根据规定,未能获得多数投票的董事必在90日内或者选出继任者之日中较早一个时间提出辞职。[231]如果股东通过这样一个内部细则修订,只有股东才能废除。[232]由于有24个州遵守MBCA,这些变化将对全国各地的州制定法产生显著影响。

      美国大约有一半公众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登记,[233]2006年,特拉华州对其《普通公司法典》做出两项修订以推动绝对多数制。与ABA修改MBCA一样,一个条款防止董事会单方面废除股东就董事选举所需投票而通过的内部细则。[234]另一项修正案允许董事会成员辞职在较后日期或未来事件发生时生效,并规定如果辞职是与董事未能得到连任所需票数有关,辞职不可撤销。[235]其他州也通过相应修正案,规定董事有条件辞职并且不可撤销。[236]虽然这些规则不改变相对多数决制,但他们有助于接受和保持绝对多数决制。

      绝对多数决制运动也可能受到了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一项新规则的推动,该规则阻止经纪商在无竞争选举时对是指所有权股份进行投票,如果他们没有得到记录所有人的投票指令。[237]NYSE Ru1e452规制经纪商代表作为股份实质所有人的客户进行全权委托投票。[238]Rule452要求,经纪商对于那些股东必须投票的事项应当得到股东的指示。但是,如果经纪商在会议召开日期10日前未收到这些指示,他可以就被视为“常规”的问题酌情进行投票。[239]根据现行NYSE规则,无竞争董事选举被视为“常规”事项,因此,允许经纪商就其所持股份进行投票,即使他们没有收到投票指示。[240]有证据表明,经纪商普遍地投票赞同管理层提案及其候选人。[241]因此,Bernard Black教授指出,Ru1e452“只是为投票支持日常事务作了铺垫。” “ simply pads the affirmative voteon routine matters.”[242]此外,股东积极主义者对一些知名的就经纪商投票影响发起的“投反对票”运动的失败予以谴责。[243]

      然而,NYSE提出修改规则,这样经纪商不再有这一灵活性。[244]如果没有指示,经纪商将被禁止投赞成票支持某特定董事。因此,这些股份不被视为保留,除非股东对经纪商有明确指示。最终,这一修改不仅由于减少了董事在无竞争情形下从经纪商处得到的大量支持票从而有助于提高绝对多数决制的影响,而且通过确保支持候选人的投票真实地反映股东投票偏好,会提高股东的话语权。

      正如该讨论所示,绝对多数决不仅成为许多公司标准,而且一些新举措扩展了绝对多数决制度。绝对多数决制运动一个成功例子是Latham & Watkins LLP的一份报告,该报告建议其客户不要抵制股东要求采用绝对多数决制的提案,该报告指出:这一问题已经“离开谚语站,”并且对于反对股东要求绝对多数决制没有有效的“只言片语”。[245]包括Martin Lipton在内的其他专家预测绝对多数决制会很快普及。[246]

      2.探讨绝对多数决制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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